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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项目“三同时”治理

1986年3月26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颁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该文件下发后,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制定建设项目“三同时”相关政策及实施意见,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才可以施工,竣工投产前须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

1986年,县城建环保局在审批武义拉丝厂新扩建厂房时,明确要求该厂需依法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在1987年拉丝厂主体工程竣工投产后,未按照“三同时”规定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直接把工业污水排放到鱼塘里造成污染。经查证后,县城建环保局对该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厂停产整改,待建好环保设施后再投入生产。1988年~1990年,县环保主管部门加强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1988年审查新建、扩建建设项目9个,其中需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有3个,对此主管部门一一进行了落实,经检查发现部分环境保护设施尚未符合要求,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责令整改、限期完工。1989年、1990年,在历年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基础上,增加了审批、审查和验收的频次和覆盖面,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初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991年~1995年,建设项目“三同时”进一步规范化,建设有污染排放的项目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开始实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1991年全年共审核环保工作上等级省级企业3家,市级企业6家,其中水泥厂扩建机立窑建设项目粉尘处理设施通过竣工验收。1993年,县人大、工商行政、环保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环保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了有机化、水泥厂、剪刀厂等8家排污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结果表明,这些企业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情况基本符合有关规定,对部分没有达到标准的设施则提出了整改意见。1994年,根据1994年~1997任期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把“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列入了年度实施计划”。1995年,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加强了新建项目的选址定点,特别对萤石小浮选项目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防止加重局部水流域的污染。

1996年~2000年,进一步加强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管力度。对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实行“三同时”提前介入服务,执行“三同时”保证金制度;11月省环保局下达了禁止建设污染生产项目(第一批)目录,武义县停止了“十五”小项目建设的审批。1998年,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武义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从此走上法制化轨道。

2001年~2005年,加强了“三同时”监察执法力度。2001年,责令环保设施建设滞后的企业停产整顿;2002年,对6家“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2003年完成环保审批,环境评价和“三同时”项目86件;2004年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90多项,环评初审10项,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和预验收31项。2005年,为深入贯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2000年后各工业园区引进的未经环评及环保审批企业责令补办手续。从2002年分设环保局至2005年年底,完成建设项目环保审批356项,其中补办审批117项,同时加强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