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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本志是1990年版《武义县志》的续志,上限1986年,下限2005年。续志记载内容比前志有较大拓展。凡编、章、节标题与前志相同,不管编排位置是否变动,一般都从上限时间开始继续往下记载;凡依据武义县情新增的篇目,必要的内容酌情上溯。越下限而书者,见凡例第十条。

二、本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存真求实,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武义县1986年至2005年的建制、自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人物的历史与现状。注重编选民生内容入志。

三、本志以照片、地图为志首。序言、凡例之后设概述和大事记,接着按前条所述的内容顺序设38个编。志尾设附录、索引、后记等。

四、编设无题小序。编下设章,章下设节,节下酌情设目或子目。采用述、记、志、传、图、照、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内容横排纵述,述而不论。部分突出的亮点内容附设专记。

五、人物传记,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为前志立传人物卒年截至时间1984年7月起至本志下限时段内逝世的、有较大影响的武义籍人士立传,按卒年为序。名录部分,收录省部级及其以上级别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和副教授级及以上级别的高级知识分子。

六、采用语体文、记述体、简化字。

七、数据以统计部门提供为准,余来自与之相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号。其中记时一般采用公元纪年,部分用历史纪年的夹注公元纪年,凡只写××年代的均指20世纪。土地面积使用平方千米、公顷、平方米等,兼用亩(如政府部门公布耕地保护规划或统计人均耕地时使用),1亩等于0.067公顷。

八、地名除必要时采用历史名称外,均用现行标准地名。省、市、县概指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使用通用的简称,如“县四套班子”指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解放后”指1949年5月9日武义、宣平解放以后;“新中国成立后”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改革开放后”指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七五”时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时段,即指1986年至1990年,其他“八五”时期、“九五”时期、“十五”时期依次类推。

九、志中地图,依据上、下限时段内实际情况绘制,不作划界依据。

十、志书的编纂有一定的周期。志体部分,除了所记载的事物超过下限时间不久便有了阶段性成果适当予以点明以外,余者均记至下限时间为止。然而,在志书的志首部分,为了反映志书

编纂时段内武义建设的最新成果,允许越限至志书编纂完成。具体拍摄时间加括号予以注明。

十一、资料来自档案、方志、报刊、图书或有关单位、人士提供,经审核后入志。

十二、书末索引编制,以实用、方便为原则,按照要目、人名、地名、图照、表格分别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