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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口联系

政协各工作组(委)和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方面的对口联系,对搞好政协和政府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丽水市(县)政协多年来与政府与各部门的联系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而且建立和落实了对口联系的有关制度。通过对口联系,进一步体现了政府和政协目标的一致性。多年来,政府及各工作部门以积极的态度对待政协各组(委)的调查考察活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政协各组(委)在调查考察时发现问题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气。同时选准课题,对有关国家大政方针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大胆进行调查考察,并向政府及各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促进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

区法院建立法官与政协委员联系制度区法院为增进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使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推进法院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区法院建立了法官联系政协部分委员,委组负责人制度,法院部分业务骨干与政协委员建立固定的联络关系,2002年4月19日,区政协领导与20多位委员,委组负责人和法院中层以上全体干部,联系法官共聚一堂,共同商讨联谊事项和讨论联系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取得了共识,通过协商,区法院出台了《关于开展联系政协委员工作的若干规定》(莲法〔2002〕16号)的文件。这一文件的出台反映了民主政治制度在国家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这是民主生活中的大事,在全市法院与政协工作中尚属前创。

区委、区政府完善与区政协对口联系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关于“中共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同政协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发挥他们在决策咨询中的作用”的精神,使区政协切实有效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经区委、区政府、区政协研究决定:于2007年8月,由区委办、区府办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与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的通知》(莲委办〔2007〕60号),该文件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与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的安排和内容、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1、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安排: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区委办、区府办;

区政协经济委员会——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农办)、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统计局、区建设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工商分局、区环保分局、丽水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移民办、莲都供电局、区供销社;

区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文广新体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

区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人劳社保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行政执法分局、区行政审批中心、区法制办;

区政协港澳台侨民族宗教委员会——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台侨办、区外事办;

区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区委老干部局、区史志办、区委党校、区档案局、区风景旅游局、区古堰画乡管委会;

2、对口联系的内容和方式;

(1)区委、区政府有关联系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区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工作情况, 征求意见;

(2)区委、区政府有关联系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组织的重要活动,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参加。专门委员会召开重要会议时,邀请区委、区政府联系部门领导参加;

(3)区委、区政府有关联系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的调查报告、情况简报等,同时抄送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调查报告等也相应抄送对口联系的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

(4)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视察、调研,视情邀请区委、区政府有关联系部门领导参加,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

(5)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建议和提案,要认真研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