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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财政体制清末实行统收统支,收支核定包干。灾赈、田赋减免,由省奏朝廷批准。民国元年(1912)起,由省统支。民国17年(1928),划分国家收支与地方收支,县向省报领。民国24年(1935)7月后,划分中央、省、县级财政,实行分税分成分级收支。

分税制前的财政体制1949—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县向专区报账。1953年起,建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实行收入分成,一年一定,收不抵支由省核定调剂分成解决。1958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专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工商所得税,中央与地方七三分成;地方税全部地方收入。1961年,省核定县分成76.97%。1962年,省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粮食、卫生、邮电企业和人民银行收入划归中央,平价商业收入和高价饮食业收入列入县收入预算,集市交易税、屠宰税划作地方固定收入。省县实行综合分成,省核定县分成44.8%,1966年74%。1973年,上交地区37%,县留63%,超收分成县留40%。1974年,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1976年,省对县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一年一度”体制。1978年,地区确定财政收入超额部分省分50%、地区分20%、县分30%。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3年,省核定县从1982年县得收入中4.3%为上缴中央资金,计50万元,工商税留成比例50.9%。1985年,改为划分税收,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收入包干基数843.5万元。支出包干基数1419万元,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基数1048.3万元,留成比例54.9%,留成575.5万元。1988年起,实行递增上交,超收分成财政包干体制,一定三年,财政收入基数2919.5万元,地方留用基数2133.4万元,上交基数786.1万元,递增上交比例6.5%。是年,地区所属企业收入划转地区财政,划转基数457.8万元。超收分成比例,在收入超过核定递增率,但不足12%的部分,90%留市县、10%±交省里,收入递增率超过12%的部分,80%留市县、20%上交省里。丽水市1988—1991年四年合计上交省财政4160.2万元。

省市(县级丽水市)财政体制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对浙江省等九省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省对各市、县同时试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具体办法是以税种来划分收入,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全省70个市县,根据经济发达程度,划分为四档留成比例,丽水市属第三档,留70%。地方固定收入加共享分成收入,与地方财政支出基数比较,收大于支的为上解数。从1992年起,按5.5%比例递增包干上解。

1993年,结合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从资金政策上鼓励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经济实体和创收活动。并根据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改变一些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促进一部分单位从全额预算管理向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过渡。

1994年,全面推行新税制,实施分税制财税体制。1995年,省对部分欠发达县(市)同时实行“两保两挂”政策。即在确保完成中央“两税”任务(1997年改为确保完成逐步消化历年滚动赤字任务)和确保当年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省财政的困难补助和奖励与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相挂钩。具体办法以1994年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地方收入增长1%,省财政补助增长0.5%,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00万元,奖励5万元。丽水市是其中之一,实行此办法。

市、区财政体制2000年,市、区事权划分,供养经费随机构、人员划转;项目专项资金随项目划转;政府性基金、各项规费随执法主体变化划转。地方税划归丽水市,莲都区实行财政补助体制。

2001年,实行“核定收入、差额补助、超收分成、两保两挂”体制。市财政按省对县(市)“两保两挂”办法,对区财政进行结算。2003年,对规划区内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业税收入实行市、区7:3分成。2005年,将纳爱斯公司实现的上划中央“消费税、增值税”两税,从市、区原来的8:2分成,调整为2:8分成,地方财政收入从市、区7:3分成调整为2:8分成,与其相应的扶持资金兑付比例随之同步改变。2006年开始,对市区预算外体制进行了调整,将规划区内的土地出让净收入实行市、区9:1分成,当年增收收入7500多万元,重点用于新农村建设。2007年底,市财政对市区财政体制进行了微调,加大对莲都区社会保障支持力度,明确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补助社会保障资金1500万元、1600万元、1700万元。2009年,实行重大增资,市、区分担机制。2009年,莲都区得到市财政教师绩效工资补助3000万元,从2010年起每年补助2500万元。

乡镇财政体制从1992年起,实行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收分成或收入递增上交”。1994年,税收制度大改革,相应调整了乡镇税收比例分成。1999年,推行“两保三挂钩”,即确保人员工资支出,确保农业税收入,工商税收与乡镇财力挂钩、农业特产税与消化历年挂账挂钩,工商税收收入、农业特产税收入与乡镇奖金挂钩。当年19个乡镇实现超收,分成484万元。

2001年,实行“核定基数、折合环比、超收分成、欠收赔补”;2004年,实行“划分收入范围,按收入总额分档分成”;2007年,实行“区分税源、核定基数、基数内定额分成,超基数确定不同比例分成”,当年分成1116万元。乡镇陈欠债务化解:各乡镇多年的挂账、拖欠,2000年调查时,约欠2000万元。化解的原则是核销呆账、自行化解、财政补助。当年莲都财政拨专款358万元,设专户,确保用于消化债务。2002年,盘活乡镇资产100多万元,也用于消化债务。2007年,处理空头账、核销暂存款转为收入833.95万元、暂付款转为支出682万元,区财政再拨500多万元化解乡镇债务567.4万元,其中账内债务276.86万元,账外债务290.54万元,乡镇债务得以全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