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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察

第一节检察机构

1999年12月23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创"五好检察院”达标考核验收大会

元代,置浙东肃政廉访司处州分司,掌处州路及丽水县审察刑狱,照刷案牍。但无定员,由浙东肃政廉访司按察副使、佥事出巡,纠察刑狱。按察副使,秩正四品;按察佥事,秩正五品。

明代,处州府察院无定员,由浙江按察司副使巡行处州府及丽水县,纠察理刑。按察副使,秩正四品。察院在府治东南一里余,衙署有正堂三间,后堂五间,穿堂一间,前门三间,二门三间,东西厢房六间,厨房一所,察院衙署前有“纪纲重地”石牌坊。清延明制。

民国元年(1912)8月,设丽水地方法院检事厅。民国2年(1913)3月改为县初级检事厅,11月,并入丽水地方检事厅,民国3年(1914)2月撤。民国5年(1916)9月县署内设审检所,县知事兼理检察事宜,民国6年(1917)3月撤。民国11年(1922)10月,设浙江永嘉地方审判厅丽水县分庭检察处。民国16年(1927)7月,改县分庭检察处为县分院检察处。民国25年(1936)1月,改为县地方法院检察处。1949年5月,丽水解放,旧机构被裁撤。1951年10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28日,改称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4月23日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实行军事管制,8月,检察工作职能由县人民保卫组替代。1975年,改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职权。

民国期间若干年丽水地方法院部分主要检察官名录

表22-4-1续表2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2040年若干年莲都区(丽水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览

续表22-4-1第二节刑事检察

1951年,丽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后,开展刑事检察,办理少量刑事案件。1954年开始,刑事检察的各项职能逐步展开,除审査逮捕、起诉人犯外,还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参加重大复杂案件现场勘查和预审,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建署初期,逮捕人犯由检察机关审查材料,提出审査意见,报县委批准;1954年7月,逮捕人犯经县委审核后,报地委批准;1956年1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现行犯可先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后报分院备案。6月起,中共中央决定将逮捕人犯的审批权收回至地委。丽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后,逮捕人犯仍报党委审批,1979年中共中央45号文件下达后,党委不再审批案件,同年7月起,逮捕人犯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1989年5月开始,刑事检察一、二科对自侦部门办理的贪污、贿赂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自侦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监督制度,对自侦案件的逮捕、起诉实行审查,并出庭公诉。

审查批捕1952—1967年,共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刑事案人犯2352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262人。1954—1968年,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批准逮捕1737人,不批准逮捕1006人。1979—1990年,对公安机关及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逮捕的人犯批准和决定逮捕1486人,不批准逮捕124人。1991—2010年,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逮捕犯罪案件10850人,经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8982人,不批准逮捕1094人。因审查逮捕工作成效显著,2007年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审查逮捕工作先进单位”。

重视“青少年维权岗”工作,2004年,被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命名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此后一直保持该项荣誉。

立案监督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翌年,监督立案2件2人。1999年,监督立案4件4人。随后,立案监督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轨道,监督案件质量不断提升。1998-2010年,监督立案114件136人,监督撤案67件。其中,2002—2004年监督立案44件50人,案件数量和质量在全省均名列前茅,连续三年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刑事立案监督先进单位”。因监督撤案工作成效显著,2007年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监督撤案先进单位”,该年立案监督的1名强奸案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审查起诉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条款。1999年,审查起诉部门开始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即由被选任的主诉检察官依法独立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任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1954—1968年,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人犯提起公诉2282人,免予起诉21人,不起诉54人。1979—1990年,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人犯提起公诉1485人,其中纠正漏诉13人,免予起诉144人,不起诉16人,提出抗诉并由法院作出改判3人。1991—2010年,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犯罪案件11714人,提起公诉10159人,纠正漏诉124人(其中2010年纠正漏诉的一贩卖毒品案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不起诉120人,提请和提出抗诉并由法院作出改判16人。第三节反贪污贿赂

丽水县人民检察署建立后,依法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和反贪污贿赂工作。“文化大革命”前,受案范围包括:贪污案,偷税抗诉案,贿赂案,劣假产品冒充真品案,违反对外贸易法规及渔猎管理法规案等。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受案范围有所扩大,具体包括:贪污案,行贿、受贿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款物案,假冒商标案,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1988年,又增加了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和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

1980年1月1日起,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重建初期,林业案件由经济检察科受理,1981年2月设置林业检察科,专门负责侦查林业案件。1985年7月1日起,林业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受理,林业检察科随之撤销。在此期间,共受理林业案件134件,立案并侦查终结45件,提起公诉36件,免予起诉7件,撤销案件2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计14.25万元,追回木材2116立方米。

1981—1990年,立案自行侦查经济案184件262人,其中:贪污案70件103人,挪用公款案3件3人,行贿受贿案29件34人,偷税抗税案16件20人,其他19件27人。办结:起诉94件118人,免于起诉50件79人,不予起诉3人,撤回案件7件18人。

1990年6月,经济检察科更名为贪污贿赂侦査局以后,以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大要案为工作重点。1993年,成立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1997年,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把握斗争方向,狠抓经济犯罪大要案的查处,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22件,其中大要案19件,县处级干部1人,科局级干部1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30万元。其中,立案查办的丽水地区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姚某受贿38.2万元案,数额特别巨大,系建院以来当时查处最大的受贿案,起诉后法院判处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全年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5件,其中大要案22件,副处级干部2人,科局级干部1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万元,所办案件涉案人数之多、职位之高、范围之广均为历史之最。特别是当年5-7月的白云山反腐败大会战,一举查带出了20多名地厅、县处、科局级领导干部受贿大要案,同时还査办了刘某、傅某等一批村级干部经济犯罪大案。1999年开始,在坚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大要案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坚持打防并举方针,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督,实行同步预防。

1954—196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32件,立案侦査107件,其中贪污案件94件,偷税、漏税案件1件,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件1件,投机倒把案件1件,其他案件10件。所立案件提起公诉75件,免予起诉4件,不起诉11件,其他处分12件。

1980—199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23件,立案侦查137件,其中贪污案件72件,贿赂案件30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2件,玩忽职守案件2件,偷税、抗税案件16件,挪用公款案件3件,其他案件12件。所立案件提起公诉57件,免予起诉50件,撤销案件5件。

1991—2010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69件,其中查办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大案,科局级以上干部要案共计169件,追缴赃款赃物计人民币3972.55万元。第四节反渎职侵权

丽水县人民检察署创建后,即开始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开展法律监督。1954年,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既侦查经济犯罪案件,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1954年起,县人民检察署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点、慎重”的方针,对地方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开展监督,并首先对县合作总社及工作人员违反供销政策法令试行监督。1957年,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县人民检察院停止一般监督工作。1981年2月,法纪检察科设立。2007年,查办莲都工业园区管委会原主任叶某涉嫌滥用职权案,后叶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该案被丽水市纪律检査委员会收编为“作风建设年”活动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

育典型案例。

1952—1966年,立案侦查国家干部渎职侵权案件71件78人,提起公诉47件52人,免予起诉2件2人,不起诉22件24人。1980—1990年,立案侦查国家干部渎职侵权案件31件50人,提起公诉18件30人,免予起诉10件14人,撤销案件3件6人。

1991—2010年,立案侦查国家干部渎职侵权案件78件105人,其中因渎职行为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重大损失的大案和科级以上干部要案26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557.7万元。

第五节民事行政检察

1997年1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正式开展。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定》出台,民事行政抗诉工作步入规范化发展轨道。2002年,办理的丽水市财政局诉丽水市三星羽绒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系浙江省首例支持起诉案件,成功挽回国有资产损失20万元。2003年,与莲都区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年,会同区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制定《关于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联席会议制度》,与莲都区法院联合出台《关于民事、行政案件提起再审检察建议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0年12月6日,检察干部在乡镇分发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和其他宣传资料

1997—2010年,对受理的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立案186件,提请或建议提请上级院抗诉170件,提出相关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意见19件,支持或督促有关单位起诉152件,帮助追回国有资产5.723亿元。2009-2010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成效显著,在浙江省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分类考评中连续两年名列第一。

第六节控告申诉检察

历史旧案复查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对此前在内部肃反运动中被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的历史旧案进行复查,当年即复查撤销了此类免予起诉案件2件,作出部分纠正1件,配合复査纠正冤错案件19件。1980年开始,历史旧案复査工作全面展开,历时8年,至1987年底,复查免予起诉案件130件,其中属于反革命案件123件,一般刑事案件7件。经复査,累计撤销原免予起诉案件100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77%。

控告申诉受理1951年10月至1967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1445件,其中属刑事方面的539件,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307件,经审查后自行查处168件,转有关部门查处1120件。1979至1990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7928件次,其中来信6947件,来访981次,自行查办817件,转其他机关处理5384件。1991—2010年,共受理各类举报、控告、申诉信访案件4035件次,其中集体访89件,举报贪污、贿赂案件2706件,控告和申诉案件810件;初查案件348件,移送立案44件,办结刑事赔偿案件5件。

1997年4月,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同年6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此后通过复评,2005年继续保持“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因工作表现突出,2002年被浙江省检察院授予 “四项专项清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第七节监所检察

看守所检察1954年8月起,开始定期检查公安局看守所。1999年10月,随着当时的市人民检察院驻地区、驻市看守所检察室的撤销,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工作就此停止(具体交由原浙江省检察院丽水分院监所检察处履行)。

1954—1965年,检查看守所47次,纠正错拘错押者134人,纠正冤押者13人,提出纠正违法监管行为检察建议8条。

1995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文元(右三)等领导到丽水市人民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检查指导工作1979—1999年,检查看守所318次,提出纠正违法监管行为建议694条,给在押犯上法制教育课272次,对4276名人犯进行个别教育,预防事故26次。

劳改检察1956年起,监督浙江省第十九劳改管教队的劳改管教活动,1964年6月,因该管教队被撤销,劳改检察至此中断。八年来,先后检查劳改场所37次,纠正错案1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重新犯罪的劳改人犯236人,审查后起诉220人,免予起诉4人,不起诉12人;法院审理后加刑215人,不加刑5人。1984年10月,恢复劳改检察工作,监督原丽水地区水东劳改大队的劳改管教活动。1988年4月,因水东劳改大队撤销,劳改检察就此停止。其间,先后对水东劳改场所检查129次,审査起诉在押和服刑期重新犯罪人犯16人,法院审理后均予以加刑。

监外执行检察1981年起,开始监督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监外罪犯(简称“五种对象”)的监管活动,对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及时纠正不良监管活动,并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监外罪犯向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2004年,会同公、法、司联合出台《关于规范监外罪犯监管工作的意见》,有效推进了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2006年12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公、检、法、司四机关共同对上述“五种对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02—2010年,经建议被收监执行罪犯32人。2010年,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帮教管理工作,其中帮教的一缓刑犯因作出重大技术革新,被法院裁定减刑。

第八节检察基础工作

队伍建设丽水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前期,检察机关在调配干部方面就一直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视检察队伍建设。检察机关重建后,更加重视检察人员的配备。随着组织机构的不断分解细化,检察机关按编增员,队伍逐年壮大。自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从严治检”的方针以来,检察机关始终狠抓队伍建设,以各类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一系列“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教育和培训,鼓励干警参加在职学习,招录、选调优秀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队伍活力不断增强。因队伍建设工作成效显著,2004年被浙江省检察院授予“全省检察队伍建设示范院”荣誉称号。

2010年,区人民检察院在编人员65人,其中检察长1人,党组副书记1人,副检察长3人,政治处主任1人,反渎职侵权局局长1人,检察委员会委员10人(其中专职委员3人),检察官49人(含四级高级检察官21人,一级检察官9人,二级检察官5人,三级检察官4人,四级检察官3人,五级检察官7人),司法警察4人(含一

级警督1人,二级警督1人,一级1999年3月23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上街开展“检务十公开”咨询活动警司2人,书记员3人,其他9人。全院干警本科以上学历达69%,硕士研究生7人。

基础建设1980年,县人民检察院在丽水城关镇继光街5号建成办公楼。1998年12月,4611平方米的检察办公大楼落成并投入使用。自1999年起,逐步加大技术装备的经费投入。2003年,建成检察三级网,并以此为依托,先后建成检察门户网站、视频会议系统、远程指挥及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检察业务动态管理系统、网上举报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安防系统等现代化的办公办案平台,同时大力推广办公办案系统的应用,检察工作科技化水平日益提升。2007年10月,建成2243平方米的检察技术侦查楼。

2009年4月30日,检察干部为花园中学师生上法制教育课

2009年9月11日,检察干部到基层宣讲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