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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驾驶管理

证照管理和考核审验1950年9月,全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领有驾驶执照的汽车驾驶人员,一律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地点申请登记,经过审核,办理考换新证手续。1953年后,驾驶员根据技术分为一、二、三等,考验分为初验、复验、升等、审验四种。对驾驶员升等提出严格标准和要求,驾驶员年度审验一次,作审验记录。1964年1月起,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通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办理执照。文化程度要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粗通文字,提高为具有高小毕业程度。考试科目有学科(政治常识、文化测试、管理规章、机械常识)和术科(场内驾驶、道路驾驶、保养作业、技术故障)2类共8项内容。1970年,对驾驶员的考评内容改为交通规则、机械常识、场内驾驶、道路驾驶、公路调头、城市驾驶、排除故障。考试合格后,大、小型汽车实习期为6个月,其他车辆为3个月。1973年,对二轮摩托车、手把式三轮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考试增加绕8字二圈。交通规则考试,100分为满分,7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不再继续其他课目考试。1974年,坚决贯彻省交通部门颁发的严禁“酒后开车”“无证驾车”“强行超车”等《机动车驾驶操作禁令》(简称十大禁令),并作为驾驶员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对整顿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起了很大作用。1975年起,拖拉机驾驶员的审验交由农机部门负责。20世纪80年代初,对驾驶员验审有了较大变更,除行车安全、身体健康状况、有无违章肇事记录外,还增加参加安全学习、组织纪律、驾驶作风、工作表现、是否保持经常驾驶及驾驶技术。同时,开始实行私营汽车聘用驾驶员审批制度,加强管理。1985年6月,凡遗失驾驶证须在《浙江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驾驶证(1989年后改为《公安交通报》)。1987年,市交通民警队成立。是年,全市有机动车驾驶员2263名。9—10月,对793名汽车驾驶员进行统考,合格率为100%。通过审验,大客车193人,大货车839人,小汽车32人,摩托车448人,简易机动车148人等。办理实习驾驶员转正式驾驶员145人。驾驶员过户212人,办理驾驶证遗失手续89人,临时驾驶员换正式126人次。1988年,对全市车辆单位(个体)汽车和驾驶员分户汇登、审验。1989年,审验大小汽车驾驶员2801名,评出先进安全驾驶员1097人。1990年,全市换发、启用全国统一的新驾驶证。共换发新证3044本。还为驾驶员办理过户、转正、转实习、补办手续470人次。1992年6月1日起,规定驾驶员出车必须携带“三证”,即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凡已投保的车辆,加带机动车保险证。对城市客运汽车驾驶员所带证件作明确规定。对车辆年检标志、通行证、停车证等,按规定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上。1993—1994年,审验机动车驾驶员8587人。1995年,审验摩托车驾驶员3776人,农用车驾驶员418人。199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7年,对驾驶员的考试做到“宽进严出”,由持有考试员证的干警担任监考官,推行标准化。1998年3月5日,组建丽水地区交通安全教育学校丽水分校。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逐步走向正规化。1—11月,共举办审验学习班212期,参加学习的驾驶员9788名。举办违章、肇事人员学习班120期,对2595名违章、肇事驾驶员进行教育。1999年,交警大队建立机关民警联系驾驶员安全片组制度。2000年,交警大队与全市客运车辆单位(车主)签订春运安全责任书。

驾驶员培训1970年前,全地区无驾驶员培训机构。驾驶员来源除从省汽车培训学校培养外,主要靠“以师带徒,跟车传教”。1971年,地区交通部门在龙泉小梅创办了汽车驾驶员培训班,后改为“丽水地区汽车驾驶员中等技术学校”。1985年,县推行“以运代训”的办法进行培训,时间一年半,经县车辆监理部门统一考核合格,发给实习驾驶证,实习一年后,换以正式驾驶证。1987年,县交警队举办两期摩托车、简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达345人,合格率达88.4%。配合培训单位举办两期大货车和手扶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班,达到136人和256人。1988年,交警队委托培训单位举办6期摩托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共479人。1989年8月,地区公安处创办“丽水地区机动车辆培训中心”,以短训班为主。丽水汽车驾驶员参加地区机动车培训中心培训。1990年,分批培训两轮摩托车驾驶员256人,三轮摩托车驾驶员166人,简易三轮车驾驶员136人。1992—1997年,举办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班共77期,培训摩托车驾驶员5544人,举办农用三轮车驾驶员培训班7期,培训农用三轮车驾驶员350名。1999年,培训摩托车驾驶员349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