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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交通管理

第一节机构沿革

交通管理机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丽水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公安和交通管理两个部门负责,公安负责交通秩序管理和社会治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公路养护、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车辆监理由省公路局直接负责。

1953年12月,省公路管理局丽水交通监理小组成立,车辆监理开始交由地方管理。1954年,丽水交通监理小组撤销,成立丽水车辆监理小组,翌年9月,改为丽水车辆监理所。1956年,丽水车辆监理所并入丽水公路运输段,对外仍挂丽水车辆监理所牌子,行使车辆监理和安全生产职能。

1964年12月,成立丽水县车辆管理站,后改为交通监理所,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员登记、培训与考核、规费征收及运输行业管理等工作。

1978年12月11日,成立丽水县公安局交通队,专门负责丽水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1987年9月28日,市交通监理部门成建制划归公安部门管理。10月11日,成立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内设队部办公室、车辆管理所、安全管理分队、城镇值勤分队,编制30人。职能为负责辖区的交通指挥、交通秩序维护、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交通安全宣传、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交通事故处理、纠正交通违章、维护道路治安等。1988年,增设水东、铁钉桥、大港头3个交通管理站。12月,又增设水东检査站(由公安、税务、工商联合组成,后撤销)。

1991年5月,丽水市公安局交警队更名为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办公室、车辆管理所、安全管理所和城镇交警中队、水东交警中队、大港头交警中队。1993年11月,大港头交警中队更名为碧湖交警中队。1994年,增设交通管理中队,负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路检路查,纠正违章和疏导交通。

1997年6月,成立“丽水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与市交警大队实行合署,同时增设巡逻机动队。1995年1月,增设摩托车检测站。1997年11月,增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科。至1999年5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内共设11个科室,有正式交通民警75人,协管员45人。

2000年7月,丽水撤地设市,原丽水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成建制划归丽水市(地)公安局管辖。

第二节路面管理

道路安全管理1949年11月,县公安局在丽阳门、大水门、碧湖设交通安全检查站,检查行车情况,对占道设摊、阻碍交通等行为劝阻处理。1953年12月,省公路管理局丽水交通监理小组成立,交通监理及行车安全工作得到加强。1958年,公路运输采取加载、加速、加拖等应急措施,交通秩序混乱。1963年,开展评选安全行车50万千米、30万千米和安全行车10年的驾驶员活动。“文化大革命”中,道路交通管理受到严重干扰,秩序混乱。1971年9月,县革委会人保组和生产指挥组联合组织力量对全县公路干线和支线的路政管理进行大检查。1978年9月,交通监理部门开展“五月安全月” “九月质量月"活动,实行1/3人员用1/3时间上路、上车、上单位纠正违早。

1983—1984年,组织路检队,在全县范围对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特别是金丽温公路行车的违章行为进行突击检查。1988年,运用先进设备“雷达测速仪”,对车辆行驶弯道的速度进行测检。仅4月21日6个小时测检,在被检的300辆客货车,就査处违章车辆126辆,占被检数的42%。1989年,出动路检路查7990人次,纠正交通违章44000人次。

1990年,省交警总队决定在杭州、丽水、温州等公路干线实行交通管理联合勤务。市交警队在不打破管理范围的基础上,实行“巡逻为主,定点为辅,时间交叉”的勤务和考核、勤务制度。1992年,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所有交通检查站点全部撤除。进行“四改”:一改定点检查为巡逻执勤,实行动态管理;二改随意拦车检查为发现违章后停车检查;三改轻教重罚为重教轻罚;四改“长日班”为全天候巡逻。1993年,实行“定人员、定路段、定责任”的“三定”挂牌执勤制度。1994年,因330国道线车流量急剧增多,驾驶员违章超车,道路崎岖,抓重点路段,实行24小时巡逻执勤;以冷水隧道施工路段为重点,提出“不放大炮”等4条应对措施,开展专项治理,对公路沿线菜馆、停车场进行11次整治,清除路障70余处,拆除违章建筑15处;将市区管理道路分成四大块,划分4个警区,警长负责,分段包干,责任到人。采取措施,解决自来水厂、果品市场、城西菜场、民族饭店等卡脖子道路交通阻塞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拆除违章棚摊1850处;开展交通管理整治活动,全年开展整治37次,其中整治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14次,査扣违章机动车3033辆,人力三轮车2172辆次,教育违章处罚10000余人次。城镇交通秩序大大改观。1995年,实行“目标管理、工作量化到人”岗位责任制,每天确保2/3警力上路执勤。1996年,在市区主要路口,用手势信号指挥交通。1997年,在中山街开展“形象一条街”建设,组织力量对出租车、自备车进行整顿清理。1998年,学习济南交警,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在全市范围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村”活动。1999年7月,鉴于330国道塔下路段施工,车辆只能单向通行的情况,专门组织巡逻组,实行24小时不间断地巡逻疏导,确保施工路段有序安全畅通。

打击车匪路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在丽水至永康的公路上,多次发生车辆被土匪抢劫。丽水公安机关与驻丽部队联合武装守卫、押运、剿匪,保障行车安全。

1995年5月,开展侦查在秋塘岭、丽青路、丽阳路、九里叉路口等地频频发生的系列抢劫案。摧毁“车匪路霸”团伙8个,成员49人,破获系列抢劫案40起。9—12月,开展打击“车匪路霸”统一行动。1995年9月,建立一支治安交通巡逻队,专门执行维护公路治安的巡逻任务。3个交警中队全部实行夜间开门点灯执勤,随时接警处警。1997年6月,建立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并增设巡逻机动队,在公路沿线实施综合执法。至年底,查处公路上刑事治安案件30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31人,纠正各种交通违章15000余人次,处置交通事故156起。2000年开始,建立起以交警巡逻民警中队为主体,各有关派出所和刑警大队协作配合的联防协作机制,形成路上巡,车上打,站上查,沿线挖,点、线、面结合的动态防控网络,有效地遏制、预防、打击“车匪路霸”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了公路行车的安全畅通。

清理整顿检查站1988年,全市共设5个交通、运管、木材、商检等综合性检査站,维护交通秩序、打击违法行为。部分事业单位、乡镇、行政村也擅自设立各类检查站,乱收费、乱罚款。1990年,全市交警进行了一次以整治“三乱一差”(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证,乱开代理证,服务态度差)的纪律作风整顿。1995年,全市又开展以纠正“公路三乱”(乱收费、乱设卡、乱罚款)的作风整顿活动。撤销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检查站(点),取消53项没有法律依据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1997年,市交警大队组织学习中央、省、地、市关于治理“三乱”的文件,提高对治理“三乱”紧迫性的认识,严格执行《执勤执法规则》,严格把握“票证”使用关,经省、地纠风办多次明察暗访,均未发现“三乱”现象。

第三节车辆管理

机动车辆牌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丽水县机动车辆牌证管理沿袭旧制,由省公路管理局直管。1950年,汽车号牌、行车执照执行全国统一格式。9月,全县民用机动车辆进行首次牌照全面换发工作。1960年2月,浙江省的车辆编号统一改为10后5位数,申领牌证时需交车辆出厂合格证。1961年5月,开始分地区编号。1969年8月,开始换用铁质凸字新牌号。1982年,规定车辆入户领取牌证时,除交车辆出厂合格证外,尚需单位证明、购车发票、车辆生产地管理部门发给的临时牌证;进口车则需海关的进口证明书、商检证等,并经计划委员会和交通局批准后,方可入户。1985年5月,为控制集团购买力,征收车辆购置费。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县属大集体单位购置生活用车,需经省“控购办”批准(后改地区批准)。1986年12月,全省统一换发新牌号,其号牌按上下排分地区编号。1992年,凡购小汽车,须备有缴纳购置小汽车调节基金证明。1988年,丽水地区公安系统启用公安车辆专用车号牌。分汽车号牌和摩托车号牌。公安专用车号牌只限于警卫车、消防车、指挥车、事故勘察车、囚车等。1992年,全市开展“马上办”活动,简化办证手续,方便群众。1994年10月,丽水市开展换发启用新牌证工作,规定1996年7月1日为旧牌证使用的最后期限。其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挂车、临时等6类22种。使用性质分为普通车、外籍车、教练车、试验车,共有蓝、黄、黑3种颜色。大小7种规格。丽水市机动车新牌证换发工作,至1996年6月底全部结束。

机动车辆检验管理车辆检验始于1950年。规定新车上牌必须检验合格,立卷存档,对已领牌照的车辆,每年须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合格后可允许领取新证照。1951年,丽水县首次开展对所有公、商机动车的年底检验,逾期不检验不得行驶。1953年,丽水车辆监理小组成立后,改进汽车年检制度,将年检时间提前到运输淡季进行。年检重点是私车,公车以自检自验为主。对商营货车进行甲乙丙等级评定,凡老旧,部件差,不堪长途负重行驶者列为丙等;车辆重要部位损坏严重,不堪修理者,予以停驶报废。1958年,提倡多装快跑,检验未能按规定进行。1963年,省里重申车辆检验必要性,要求将所有木炭车改为汽油车,车辆检验一般须经二级、三级保养,部分车辆应通过大修或小修进行。至此,车检制度恢复正常。“文化大革命”期间,车辆检验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直到1976年才恢复正常。1980年,车辆检验着重于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和改善、提高车辆技术状况,规定对1955年前购置、经长期使用,性能差、效率低、耗油大、未能进行技术改造的老旧车,分别进行更新和淘汰报废。1982年,对车辆进行全面检验的同时,把重点放在大小客车上,严把检验质量关。对三、四十年代的老旧汽车予以淘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牌CAIOB汽车进行技术改造。1985年,对车辆年底检验实行按牌号末位数分月进行。1987年9月,丽水市道路管理体制大改革后,车辆检验登记工作移交公安交警部门负责。1988年,全市机动车辆开始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除整车、发动机、转向泵、制动泵、照明信号、行驶泵、车身、安全防护装置进行常规检验外,还把各种车辆的附加要求及汽车废气排放、噪音控制等提出严格要求。是年全市有机动车3114辆,检验2735辆,检验率达87.83%。1989年、1990年两年,检验机动车3318辆次,检验过的车辆没有一辆出过机械交通事故。1991年,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车辆的车容、底盘、制动、侧滑、灯光、车速表、废气、烟度、声级、轴重作全方位检验,确保车辆技术的良好状况。是年,检验机动车1656辆,检验率达99%。自1992年开始,对大小客运车辆严格按公安部规定认真进行季度检验,严防“带病车”上路。1995年1月,丽水市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成立,改变凭肉眼观察和手工操作的检测方法,代之以先进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测,有效地提高检测效率和质量。1996年,全市共检测摩托车7635辆。

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管理20世纪50年代,拖拉机主要从事田间耕作,没有发牌发证,也不纳入交通管理范围。60年代初,政府禁止拖拉机参加运输,但未有严格管理措施。1973年,正式开始将拖拉机纳入交通管理范围,没有牌照、行驶证的手扶拖拉机不准上路行驶,驾驶员必须经过考核发给驾驶证。1982年,规定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和农用驾驶证的颁发工作,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行驶在公路上的拖拉机的安全监理和颁发牌证,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行驶在公路上拖拉机路查路检,由交通管理部门为主,公安和农机管理部门配合。1984年2月,规定手扶拖拉机上路行驶的证照,必须经农机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考核。拖拉机在乡村公路发生事故,由当地公安和农机部门处理,在国家公路上发生事故,分别由公安、交通部门处理。1987年,农用拖拉机仍由农机部门管理,投入客货运的拖拉机,开始交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管理。90年代,农用“小三轮”“小四轮”迅速增多,城区交通拥挤。1993年,对穿越丽龙路、丽阳路、丽青路实行车辆限时行驶,禁止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低速车通行。1997年5月,全市21次集中整治农用运输车活动,査扣违章农用车580辆,强制报废农用运输车125辆,补办牌照528辆。1998年,禁止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入城,停办农用三轮等低速车辆牌号,不再发展农用运输车。

非机动车辆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对行驶道路上的非机动车(自行车、手拉车、黄包车等)管理由省公路局下属管理站负责。自行车牌证申领由各县税务部门负责,对一般的农用手推车、手拉车不列入管理范围。对搞运输的非机动车辆实行管理。1951年,规定非机动车管理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1966年12月,停收脚踏车牌照税,不再制发牌照。1975年11月10日,县公安局发出通告,在全县恢复自行车使用牌照行驶,限期办照。1978年,公安部规定自行车牌照统一由县(市)公安局制发。1982年5月,完善对新购自行车登记、打印、发放行驶证、自行车迁移、户主变更等各项管理制度。1985年后,手拉车、手推车大量减少,自行车、黄包车数量剧增。1987年交通体制大改革后,非机动车辆划归交警部门统一管理。是年,市交警部门办理自行车牌照12995辆。1990年,对自行车进行全面整顿、登记、换照,重新登记自行车127120辆。1991年4月,市交警部门专门建立了非机动车管理所,负责登记、发证、换发牌照等工作,做好安全防范、牌证检査、疑车调查、违章处罚等工作。1992年,遵照《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对非机动车辆乱行驶、乱停放及无证行驶“三乱”现象进行多次整治。1994年,对全市范围的自行车进行全面验审及挂牌。验审后逐辆登记造册,发给紫铜园牌,挂在自行车钥匙上备查。1998年,对城镇人力三轮车实行单双日隔日轮换营运制度,以统一换发的遮阳篷的红、蓝(后改为黄、蓝颜色)颜色区分单双号。是年,重新核发人力三轮车号牌1730辆,强行报废无牌、假牌人力三轮车325辆,并规定在城镇街道某些地段禁止人力三轮车通行。2000年起,非机动车辆管理划至市交警支队。

第四节驾驶管理

证照管理和考核审验1950年9月,全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领有驾驶执照的汽车驾驶人员,一律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地点申请登记,经过审核,办理考换新证手续。1953年后,驾驶员根据技术分为一、二、三等,考验分为初验、复验、升等、审验四种。对驾驶员升等提出严格标准和要求,驾驶员年度审验一次,作审验记录。1964年1月起,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通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办理执照。文化程度要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粗通文字,提高为具有高小毕业程度。考试科目有学科(政治常识、文化测试、管理规章、机械常识)和术科(场内驾驶、道路驾驶、保养作业、技术故障)2类共8项内容。1970年,对驾驶员的考评内容改为交通规则、机械常识、场内驾驶、道路驾驶、公路调头、城市驾驶、排除故障。考试合格后,大、小型汽车实习期为6个月,其他车辆为3个月。1973年,对二轮摩托车、手把式三轮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考试增加绕8字二圈。交通规则考试,100分为满分,7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不再继续其他课目考试。1974年,坚决贯彻省交通部门颁发的严禁“酒后开车”“无证驾车”“强行超车”等《机动车驾驶操作禁令》(简称十大禁令),并作为驾驶员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对整顿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起了很大作用。1975年起,拖拉机驾驶员的审验交由农机部门负责。20世纪80年代初,对驾驶员验审有了较大变更,除行车安全、身体健康状况、有无违章肇事记录外,还增加参加安全学习、组织纪律、驾驶作风、工作表现、是否保持经常驾驶及驾驶技术。同时,开始实行私营汽车聘用驾驶员审批制度,加强管理。1985年6月,凡遗失驾驶证须在《浙江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驾驶证(1989年后改为《公安交通报》)。1987年,市交通民警队成立。是年,全市有机动车驾驶员2263名。9—10月,对793名汽车驾驶员进行统考,合格率为100%。通过审验,大客车193人,大货车839人,小汽车32人,摩托车448人,简易机动车148人等。办理实习驾驶员转正式驾驶员145人。驾驶员过户212人,办理驾驶证遗失手续89人,临时驾驶员换正式126人次。1988年,对全市车辆单位(个体)汽车和驾驶员分户汇登、审验。1989年,审验大小汽车驾驶员2801名,评出先进安全驾驶员1097人。1990年,全市换发、启用全国统一的新驾驶证。共换发新证3044本。还为驾驶员办理过户、转正、转实习、补办手续470人次。1992年6月1日起,规定驾驶员出车必须携带“三证”,即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凡已投保的车辆,加带机动车保险证。对城市客运汽车驾驶员所带证件作明确规定。对车辆年检标志、通行证、停车证等,按规定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上。1993—1994年,审验机动车驾驶员8587人。1995年,审验摩托车驾驶员3776人,农用车驾驶员418人。199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7年,对驾驶员的考试做到“宽进严出”,由持有考试员证的干警担任监考官,推行标准化。1998年3月5日,组建丽水地区交通安全教育学校丽水分校。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逐步走向正规化。1—11月,共举办审验学习班212期,参加学习的驾驶员9788名。举办违章、肇事人员学习班120期,对2595名违章、肇事驾驶员进行教育。1999年,交警大队建立机关民警联系驾驶员安全片组制度。2000年,交警大队与全市客运车辆单位(车主)签订春运安全责任书。

驾驶员培训1970年前,全地区无驾驶员培训机构。驾驶员来源除从省汽车培训学校培养外,主要靠“以师带徒,跟车传教”。1971年,地区交通部门在龙泉小梅创办了汽车驾驶员培训班,后改为“丽水地区汽车驾驶员中等技术学校”。1985年,县推行“以运代训”的办法进行培训,时间一年半,经县车辆监理部门统一考核合格,发给实习驾驶证,实习一年后,换以正式驾驶证。1987年,县交警队举办两期摩托车、简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达345人,合格率达88.4%。配合培训单位举办两期大货车和手扶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班,达到136人和256人。1988年,交警队委托培训单位举办6期摩托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共479人。1989年8月,地区公安处创办“丽水地区机动车辆培训中心”,以短训班为主。丽水汽车驾驶员参加地区机动车培训中心培训。1990年,分批培训两轮摩托车驾驶员256人,三轮摩托车驾驶员166人,简易三轮车驾驶员136人。1992—1997年,举办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班共77期,培训摩托车驾驶员5544人,举办农用三轮车驾驶员培训班7期,培训农用三轮车驾驶员350名。1999年,培训摩托车驾驶员349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