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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内部审计

1988年,丽水市(县级)第一批建立内审机构的单位是:经委、二轻局、建委、商业局、供销社、粮食局、物资局、林业局、教委等9个系统。而后,工商银行市支行、农业银行市支行也建立了内部审计稽核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审计稽核人员。未专设内审机构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经济监督需要,临时组成审计小组,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1991年底,已组建了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10个,其中有9个是专职机构;已配备了内审人员48名,其中有11名专职从事审计工作。大部分主管部门内审机构能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1991年共审计40个单位,使企业能顺利进行经济兑现等工作。经委审计室、供销社审计科等内审机构在加强监督,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供销社审计科还被评为全省先进内审机构,受到省审计局表彰。

至2010年,莲都区在以下9个单位设立了内审机构:区供电局、区水利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农业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农村合作银行、区供销合作社。9家内审机构共配有34名内审人员。莲都区各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以金融系统为较正常,专业银行的稽核审计机构对下属营业部(所)能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稽核工作。2008年,内审机构开展了123个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不同类型的内部审计工作,为国家或集体挽回损失32万元,纠正违规金额22.18万元,提出24条审计建议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