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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监管

1998年开始,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市建设局规定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具备的条件。对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丽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实行项目备案登记手续,须在丽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项目开发相应技术、管理人员,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法律、法规,遵守丽水市的有关规定和接收管理。2007年7月,江苏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市区。至2010年,进入市区外地企业有江苏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铁建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丽水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4家。2002年、2003年,根据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部署,对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了专项整治。2004年,市区检查了15家开工与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市本级按企业总数的60%;对临街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检查36家。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2006年、2007年又对市区47家房地产开发企业,4家房地产评估企业,23家房地产经济机构(房屋中介)进行了检査。

1995年1月起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无《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准进行预售及开展广告宣传。未经验收合格以及未测绘的房屋,不得进行销售。8月,全市各开发公司须使用地区计委印制的预、销售合同书,并对售房和购房双方的权利、义务、预售价格、面积差异处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售后保修都作了相应规定,商品房预售规范化。全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须由市城建部门批准发放售房许可证。2002年1月,再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商品房,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提交相关确凿资料。2005年,实施市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2006年5月,市建设局规定,莲都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均应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透明售房网上输入预定信息,同时下载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与购房户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原件扫描成PDF格式的文件上传透明售房网,网上相应房源立即显示已售。购买商品住房严格实行实名制,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的,不得擅自变更。2010年10月,市建设局和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丽水监管分局联合发文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须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