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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质管理

民国时期,房宅作为土地附着物,属地政机关管理,无房产专管机构。1953年成立房地产管理委员会。1979年改称房地产管理处。1995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资金、施工质量、管理水平进行动态管理,并逐步业实施企业资质管理。2000年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从而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

1995年5月,计委颁发《丽水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暂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员、资金、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动态管理。之后,逐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资质管理。1996年,丽水市区灯塔小区、白云小区、永晖小区首先实行物业管理试点,房地产企业为做好楼盘售后服务,在企业内设科室进行开发后期的物业管理。2000年3月开始,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建设局初审,报省建设厅、建设部审批;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由市建设局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降级、撤销、合并,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提出意见,上报省建设厅、建设部;三级以下(含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建设局审批。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2001年,丽水市建设局对物业企业资质进行管理,批准了市区首批8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2003年,市区有房产开发企业44家(其中二级企业4家)。2004年,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晋升为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2006年,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增加到全市2家。2009年,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到77家。至2010年,二级资质15家,三级资质52家,其他资质116家。市区有房地产开发企业110家,一级资质3家,二级资质9家,三级资质16家,其他资质8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