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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住房保障

集资合作建房1993年,丽水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凡在丽水市房改范围内无购买商品房能力的单位职工和在房改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无房户、危房户等住房困难户,经批准可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以个人投资为主,单位负担征地拆迁和配套设施费用,政府减免有关税费。1999年,市房改办印发《关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产权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开始对已竣工验收的集资房进行产权核定。同年,停止集资合作建房。

安居房1996年,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市区实施安居工程。供应对象是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低收入的城镇干部职工中住房面积未达住房控制标准或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和危房户。价格每平方米700元,超过面积每平方米980元。1997年,推出钟楼新村和白云小区安居房171套建筑面积1.23万平方米,共收房款776.25万元。此后,该项政策市区未再实施。

廉租住房2010年11月,市政府出台《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市区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部分房源为廉租房和人才公寓的批复》,划转95套拆迁安置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其中欣苑小区划转6套,东苑小区划转16套,天宁小区划转73套。同时在当年开工建设的联城经济适用房(一期)和东方明珠两个项目中配建308套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2005年,市政府始建经济适用房,分配对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5月,建成水木清华苑,占地3.2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88万平方米,共16幢、568户。2010年建成宁和苑,占地5.0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44万平方米,948户。2010年4月,市区再次建设东方明珠经济适用房(一期),建筑面积3.41万平方米、575套。联城经济适用房(一期)项目中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676套,12月开工。

限价商品住房1999年,灯塔小区和白云小区(现称北苑新村)建限价商品房。2000年后,分别在莲花新村、大洋路222号、后甫小区(现东苑小区)、水木清华北苑建限价商品房20.39万平方米共1786套。

人才公寓为城市人才引进,2010年11月,颁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市区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部分房源为廉租房和人才公寓的批复》,共划转450套作为人才公寓。其中天宁小区划420套,水木清华北苑划30套。申请人才公寓居住对象四类:一是在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二是来丽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三是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四是取得高级技师技术等级的对象。同时规定,经市经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批准的其他特殊人才,也可列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