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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房地产抵押

民国时,房屋产权转移实行契税制度,转让双方订立契约并向政府缴纳契税,完税凭证加盖当地官署红印,作为受主已立契过户的依据。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城区房产交易甚少。80年代后,房产部门和单位新建房屋增多,私房出租、城镇非住宅房屋租赁开始活跃。房屋买卖等交易行为复苏。

1992年11月,中行丽水地区分行与市房地产交易所联合发布《关于房产抵押贷款有关手续的通知》。规定各企业单位和个人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必须先到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估价、登记,银行凭交易所开具的估价单及他项权证办理借款手续,市房管处开始办理房产抵押登记。1994年,根据《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在抵押登记中,当天受理当场办结。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开始施行,市区的抵押贷款业务增多,房产抵押登记量加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开展房产抵押登记。1998年,根据预售商品房管理办法,市房管处对市区预售商品房实行期房抵押(按揭)备案登记,房改房开始上市,房产交易市场建立,个人住宅产权转让成为交易市场主体。

2000年开始,市民住房梯级消费和投资性购房兴起,房产市场开始活跃。此后,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住户开始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房。2000年,根据市政府《关于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问题》的抄告单意见,指定市房管办为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市工商局不再办理城市房地产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的抵押登记。2008年7月,市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推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2009年,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原期房抵押(按揭)备案登记调整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2000—2010年,市区抵押权登记量109269件,抵押物建筑面积3207.37万平方米,权利价值1665.51亿元。2000—2010年市区房产抵押登记情况一览

表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