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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地产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房产为私人所有。1949年后,城镇没收、征收房屋及无主房屋建筑面积13.67万平方米,其中住宅4.1万平方米,由政府部门进行清理登记,澄清产权归属。1953年,成立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

1964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县政府的文件规定,对城关、碧湖两镇私有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共改造和接收了出租私房333户,计47581.7平方米。1965年,县城关镇私有房屋出租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有301户,计建筑面积42650平方米。1979年,对城关、碧湖两镇房屋进行普查,共有房屋88.7万平方米,其中直管公房77.12万平方米,私房26.83万平方米。1979年,县房管会改为房地产管理处,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管理。1980年后,先后落实处理了47户,面积10568平方米。1981年10月,落实私房改造政策,至1988年应处理297户,已退房屋面积2.71万平方米。1982年落实私房改造政策,至1985年共落实224户改造私房,退房18.587万平方米,同时落实了历史遗留问题43户,退房4700平方米。

第二节住房制度改革

公房承租

1986年12月,市政府颁布《丽水市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全市共有677户签订租赁合同,有建筑面积3.34万平方米。办法规定,承租直管住宅公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市区非农业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单独立户的家庭;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3.家庭人均经济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职工人均工资。申请承租直管公房须到市房屋管修所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经审查符合入住条件后予以安置。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由市房改办确定。

1992年5月,地区行署发文成立地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资金管理,成立地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1993年,地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与地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合署办公。1999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2002年2月,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划归市计划委员会管理。2003年,开始办理市区私房租赁登记。2006年,随着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调整,市本级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2008年,为促进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改革限价商品住房实物分配制度,规定停止限价商品住房实物分房,实行限价商品住房价差补助。2008年10月,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成建制由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划转市建设局。2010年3月,市住房改革委员会更名为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

公房出售

1991年,国家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1992年,浙江省出台房改实施细则。1992年5月,成立丽水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丽水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1993年,丽水市出台《丽水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牵头集资建房、公房租赁改革等工作。1993年,砖混二等公有住房月租金为0.41元/平方米,2010年,为2.52元/平方米。

1993年,首次开展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首次出售有标准价、综合价两种价格。标准价为180元/平方米,按此价格购买的有65.45%的产权;综合价为275元/平方米,按此价格购买的有100%的产权,另外还有现住房折扣5%,一次性付款优惠20%。首次出售公有住房的工作于1994年底结束,共出售公有住房5351套,建筑面积32.47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4850.96万元。1995年,丽水市出台《丽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丽水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取消标准价、综合价两种价格,对于中低收入的购房户实行享受面积之内按成本价、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销售的公房出售政策。1995年,房改成本价为480元/平方米,成新折扣后最低限价140元/平方米,共出售710套,建筑面积4.45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1237.75万元。1997年,房改成本价为570元/平方米,现住房折扣为4%,最低限价180元/平方米,出售公有住房299套,总建筑面积2.25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834.33万元。1998年,房改成本价598元/平方米,最低限价220元/平方米,现住房折扣为3%,共出售公有住房318套,总建筑面积2.40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1006.80万元。

1998年,国务院出台国发[1998]23号文件,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分配货币化,至此,以实物分房形式解决住房问题暂时告一段落,对于1998年底前一直承租的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出售的公有住房仍可以采取房改的形式予以出售。1999—2010年,共出售公有住房688套,建筑面积4.14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1369.58万元。

1995—2010年,丽水市共审核16个单位1079户集资建房,总面积7.13万平方米。对于职工购买房改房后,由于房改房面积小或不配套,经批准,单位以集资的形式对部分房改房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也按《关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产权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核定产权。截至2010年,区房改办共审核31户房改房扩建,总面积323平方米。

货币住房分配

1998年停止实物化分房以后,丽水市政府于1999年出台《丽水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货币补贴分一次性住房补贴220元/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3.7元/年•平方米、住房公积金补贴(当时标准是6%,后提高至8%)。2001年,出台《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试行办法》,规定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可另行发放650元/平方米的价差补助,作为对货币化分房的一种补充形式。莲都区自2003年开始发放城区全额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补贴,至2006年底,共发放离休干部181人,补贴金额482万元;退休干部989人,补贴金额2070万元;在职干部(1953年底前出生)1773人,补贴金额3782万元。2007年,《丽水市莲都区乡镇全额财政供养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出台,开始对乡镇全额财政供养人员发放货币补贴。2008年,市政府《关于莲都区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批复》,规定莲都区所需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在2008—2010年底,共发放乡镇离休干部59人,补贴资金465万元,其中市财政分担325万元;乡镇退休人员929人,补贴资金5713万元,其中市财政分担3999万元;乡镇在职(1963年底前出生)、城区在职 (1953年一1973年底前出生)合计2454人,补贴资金8284万元,其中市财政分担5799万元。

住房公积金

1995年1月,为帮助干部职工积累资金购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9月,设立丽水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莲都区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入市中心直接管理。

归集1995年1月,地区公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在职职工,均应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20元/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缴10元/月),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实施之初,覆盖率面不广,到位率低,归集量少。1997年1月规定,以1996年6月的职工工资为基数,单位和职工各按5%缴存住房公积金。1999年7月起,个人缴存比例按工资7%缴交。

2000年5月,规定市区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8%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职工本人从7月起按工资总额的8%缴交。此后,住房公积金本人缴存比例逐年上调,单位亦同时按月发给职工本人所缴存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补贴。2001年7月起,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9%。2002年3月起,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10%。2006年,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12%。

管理2000年11月24日,《丽水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夫妻双方一人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为5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贷款额10万元。2002年7月15日,将最高贷款额提至8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为16万元。2003年8月,最高贷款额调至1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为20万元。2007年6月1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颁发《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政策。规定公积金缴存人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均可向购建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打破了原各市县封闭管理的格局,实现“通存通贷”。并将市区最高贷款额提高到25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贷款额提高到40万元。2008年9月2日,市区又把最高贷款额提高到4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贷款额提高到60万元,并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