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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土地

早在新石器时代,莲都先民便在这块土地上刀耕火种,繁衍生息。在封建社会,大多农民依靠租种地主、富农土地为生,生活贫困。

1950年,实行土地改革,农民分得土地,生活改善。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土地为集体所有。20世纪60年代后,人口增长加快,地少人多矛盾加剧,粮食自给不足。历届市(县)委、市(县)政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的土地使用方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实施围垦造田,劈山整地,发展农业生产。农村改革后,加强土地的开发和管理工作。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越来越多,耕地、园地面积锐减,土地资源保护成为关涉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农村劳动力转向二、三产业,农村出现弃耕抛荒现象,粮食种植面积减少。2010年,耕地面积为11320公顷,人均耕地0.05公顷。人多地少、土地偏紧、大量造地与大量用地并存是莲都土地的基本特点。

第一章资源与开发

第一节资源

清代以前,虽多次举行土地经界,但仅限于丈量核实承粮面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征收田赋,未曾准确地测量土地总面积。

民国19年(1930)12月,浙江省陆地测量局根据历年所测1:50000地形图量算,丽水总面积为114993.53公顷,其中平地13436.93公顷,山地98836.07公顷,道路199.07公顷,河湖1924.27公顷,沙涂597.20公顷。1955年,浙江省林野调查队用万分之一实测平面图量算,总面积107943公顷(不含老竹、丽新、巨溪等乡镇及堰头、堰后、大林、麦垵等村),其中有林地78129.40公顷,无林地6948.93公顷,疏林地16227.13公顷,灌木林地1457.33公顷,其他用地29831.60公顷。

1975年,浙江省林业勘测设计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出版的五万分之一地形图量算,总面积为149347.33公顷。

1985年,土地资源概查,应用五万分之一地形图复照放大为二点五万分之一地形图量算,经浙江省南方片各县界接边会议修改调整,总面积为149708.87公顷。1990年,土地资源详查,应用万分之一地形图量算,经丽水地区接边修订确定,总面积为149573.80公顷,其中耕地22407.93公顷,园地7079.87公顷,林地98160.4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451.53公顷,交通用地601.47公顷,水域4542.93公顷,未利用土地13329.67公顷,土地利用率91.09%.

1996年8月,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以及省、地土地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变更调查。对土地权属、利用类型、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图斑乾地调查登记,修改图斑,量算面积,并经全面复查核实,以1990年土地详查数据为基础,修正更新各类土地面积如下:耕地16716.07公顷,占总面积的11.2%,其中灌溉水田8873.33公顷,望天田5073.33公顷,旱地2706.67公顷,菜地60.00公顷;园地1097&33公顷,占7.3%,其中果园9766.67公顷(含柑橘8766.67公顷),桑园100.00公顷,茶园1106.67公顷,其他园地6.67公顷;林地97096.87公顷,占64.9%,其中林地77820.00公顷,灌木林3566.67公顷,疏林地10433.33公顷,未成林造林地5113.33公顷,迹地160.0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894.20公顷,占2.6%,其中城市建设用地553.33公顷,建制镇用地146.67公顷,村庄用地2826.67公顷,独立工矿用地333.33公顷,特殊用地(含国防、名胜古迹、陵园墓地)33.33公顷;交通用地685.53公顷,占0.5%,其中铁路53.33公顷,公路260.00公顷,农村道路373.33公顷;水域4555.40公顷,占3.1%,其中江河溪流水面2166.67公顷,水库水面286.67公顷,坑塘水面526.67公顷,滩地1073.33公顷,沟渠473.33公顷,水工建筑物26.67公顷;未利用土地面积15646.67公顷,占10.4%,其中荒草地9906.67公顷,裸岩石砾地1540.00公顷,田坎3113.33公顷,其他1086.67公顷。土地利用率为89.54%。

2000年,全区总面积1502.1平方千米,耕地11606.67公顷。2004年,耕地11053.33公顷。2010年,全区土地面积为1502.1平方千米,其中山区占28.52%,丘陵占45.18%,平原占26.3%。

第二节开发

古代土地开发据城区后甫村和碧湖镇白桥村先后出土石器、陶器等文物表明,在4000多年前,丽水盆地、碧湖平原已有人类活动。

松阳县瓯江流域的碧湖平原和丽水城郊平原,历经孙吴、两晋到南朝,聚落有了较大的发展。在今丽水市莲都区高溪乡高溪水库磨石山,1965年发现西晋元康六年(296)纪年墓。在丽水城郊平原的今丽水市城区西2.5千米吕埠坑社山,六朝兴建了青瓷窑,烧制青瓷,并延续到了唐朝。南朝梁天监四年(505)通济堰的兴建,极大地改善了此地域人类生存的环境,使碧湖平原成丽水大粮仓;南朝经钱塘江抵东阳郡,转经瓯江支流恶溪,再由瓯江至永嘉郡城的交通开辟,也促进了瓯江中游聚落的发展。松阳县的聚落开始由位于瓯江支流松阴溪的松古平原向瓯江中游的碧湖平原和丽水城郊平原发展,并成为瓯江中游人类活动的中心,成为继松古平原之后的一个主要聚落分布区。到隋开皇九年(589),在当时南方大规模撤并县的形势下,松阳县却一分为二,分松阳县东乡新置括苍县。同时置处州,领括苍、松阳、临海、永嘉四县,州治设在括苍,括苍一度成为今浙南的政治中心。唐大中年间(847—859),刺史段成式修筑好溪堰,截好溪水入渠,灌溉城东天皇畈农田,使城关平原成为丽水第二大粮仓。

北宋末期,金兵屡犯中原,大批人口南流,不少人在丽水一带安家落户,重建家园,从事垦殖或其他劳动。宋大中祥符五年(1012),遣使福建引种占城稻,该稻耐旱,适宜水源缺少的“望天田”种植,在两浙路各州县普遍推广,成为早釉稻主要品种。元祐七年(1092),处州守关景晖倡修通济堰。政和元年(1111),县令王視建石涵(三洞桥),横跨渠面,引山坑水从渠上通过,防止沙石积压、淤塞渠道。乾道四年(1168),范成大知处州,修浚通济堰,制定堰规,加强管理。开禧元年(1205),参知政事何澹,将通济堰的木筱坝改为石坝。至此,通济堰已形成长275米的拱形石坝,石涵引水桥,大小干支渠配套的巨大水利工程,使碧湖平原进一步得到开发利用。

明代重视屯垦,耕地面积不断扩大,崇祯《处州府志》载,丽水县有田2317顷72亩,地407顷56亩,沙地6顷86亩,共计2732顷14亩(折251794市亩)。

清顺治十四年(1657),周茂源知处州府,竭力招徕捐俸,每三户给牛一头,每人给米一石,十邑共报垦荒田1900顷有奇。康熙元年(1662)又明确规定对承垦者借给耕牛、种子和雇工银两;垦荒起科的年限由三年改为6—10年。丽水知县王秉义“多方招徕,请蠲3年(1675-1677)钱粮,授田垦辟,民以次复业。西乡(碧湖平原)苦旱,修通济渠以利之”。雍正元年 (1723)又谕户部:“开垦一事,于百姓最有裨益。……凡是可垦之处,听民相度地宜,自垦自报,地方官不得勒索,胥吏也不得阻挠。”乾隆时(1736-1795)鼓励开垦零星闲散土地。“民间多辟寸尺之地,即多收升斗之储。”下令浙江所属临溪傍崖零星不成丘段的晓瘠荒地,听民开垦,免其升科。乾隆九年至三十八年(1744—1773)内,先后七次陆续开垦,共开田37顷,地46顷,沙地30顷,合计114顷。但清代中期以后,政治腐败,内忧外患,历年积荒、荒逋、水冲、石压,耕地面积减少。

明朝末期,番薯与玉米从海外引入,从清乾隆起,在丘陵山地大量种植,促进山区土地开发。

民国时期土地开发民国22年(1933)7月27日,行政院公布《清理荒地暂行办法及督垦原则》。民国24年(1935)5月31日,省政府下达《清理荒地暂行办法浙江省补充办法》和《浙江省督垦荒地办法》。民国27年(1938)7月17日,为农事生产,抗战济民,浙江省政府颁布 《浙江省战时开垦荒地暂行办法》。民国30年(1941)6月27日,公布《修正浙江省战时开垦荒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公荒垦竣,免缴5年租粮;私荒垦竣,5年内一切收益归承垦人所有;承垦荒地,所需农具、肥料、种子、树苗等,呈请县政府酌量贷给或拨发。是年,丽水县政府制定 《督垦实施计划》,将年度督垦荒地66.7公顷的计划安排落实水东、碧湖、太平三个垦荒实施区。同年,为避免耕地荒废,依据《浙江省乡镇荒镇取缔捐暂行细则》,制定《丽水县乡镇荒地取缔捐征收细则》。“细则”称:“凡本县所属各乡镇荒废不事耕作之田地,除山地及确系不能生产者外,一律依照细则的规定征收荒地取缔捐。不事春耕或冬耕的荒地,每年每亩分别征收取缔捐40元和20元。”

民国29年(1940)1月6日,浙江省建设厅特约丽水县太平经济建设实验区署制定《垦荒队组织暂行办法》,由区长施伯泉呈请建设厅核准。同年1月13日,省建设厅签发指令:“该区垦荒,事属地方经济之开发,应妥慎处理为要。”规定:“凡有志垦殖之农民,组织垦荒队从事垦殖,每队7至15人,推举队长一人综理全队事务,由队长负责职合向县合作金库申请贷款,用于集体垦殖或互相轮流垦殖。”全区先后有600多人参加开荒,垦殖荒山荒地近万亩。

民国35年(1946),全县利用休闲地和荒山荒地垦殖播种杂粮233.33公顷。

民国36年(1947),丽水县政府对承垦荒地又规定:“为开辟地利,增加生产,依照《土地法》荒地使用之规定,县境内公有荒地、荒山、沙涂、营地等,凡自为耕作之农民,编余军官,出征军人家属均得承垦种植或由县招垦之。”因无其他措施,县政府虽迭次令饬,但申请开垦者仍属寥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地开发1949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浙江省开垦地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凡现有耕作的土地,不得使其荒芜,公私生熟荒地,应一律开垦使用;开垦生荒,免交佃租、农业税五年,开垦熟荒免交佃租、农业税三年。”全县耕地面积15393.33公顷,至1954年扩大到16566.67公顷。1950年,县人民政府提出"不荒一亩地”,同时在白峰、西溪等地组织开荒小组集体垦殖,至年底,全县开垦荒地170.07公顷。1955年9月,组织100余人,在水阁上赵试办南明垦荒高级社,从事荒山荒地垦殖工作,拓荒20公顷。因新开土地收益菲薄,难以为继,1957年3月撤销。1958年,山坡地改梯田143.67公顷,旱地改水田196.60公顷。

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末,国营林场在天堂山、南山、张道公、大山峰、孙畲、李扒、横山后、葑垟、岭头洋等国有或农村赠送的大片荒山(面积3333.33公顷)上营造杉木、松木、油茶等,获得成功。

1964年3月,全县掀起兴修水利、平整土地、造田造地、大搞农田基本建设高潮。1956—1966年,水东公社芦埠大队塔下生产队大干两个冬春,修筑防洪堤坝200米,复垦水毁农田2公顷。1969—1976年连续奋战7年,修建大路坑水库1座,引水渠道2条,培填客土改良薄土田20公顷,增加旱涝保收田13.33公顷,劈山造田9.47公顷。1975年10月至1976年冬,整治太平港柴弄口至苏埠河堤,修建防洪堤9000余米,后扩大耕地1120.00公顷。1977年9月至1978年1月,整治好溪马头山好溪堰至水东大桥河段。1981年7月,县农业局设土地管理股。1982年11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始收造地费,为土地开发筹集专项资金。1984年,县政府把造田造地、扩大耕地面积摆在农村工作首位,每年及时下达开田造地和农业综合开发计划指标,并落实到乡镇。1985年4月22日和1986年11月22日,市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联合下达《关于1985年开展造田造地的通知》和《关于开田造地工作的意见》,新开水田每亩补助400元,旱地每亩补助200元。1987年5月25日,丽水市(县级)政府颁发(1987)65号《关于开发土地资源,鼓励开田造地有关事项的通知》,1986年山地开发每亩补助70元,同时还规定,农民个人造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个人,15年不变,新开的田地,5年内免交农业税,不增加粮食合同定购任务。1987年至1988年冬春,水阁乡在低丘缓坡溪滩牙地开发土地103.47公顷。1988年8月至1989年3月,又续建水东大桥至古城河段,修筑两岸防洪堤10257.65米,后滩地改田160公顷。

1989年9月28日,丽水市政府出台《今冬明春农业开发计划和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规定,大力扶持村级开发,造当扶持联户开发,优先补助造田造地,重点抓好贫困村的村级土地开发。1989年冬,西溪乡潘百行政村在“三百秤”溪滩奋战5个月,投工3.13万工,投资19.9万元,修筑防洪堤600余米,造田2.6公顷。联城镇底金弄行政村实施“绿色小康工程” ,19901992年,在低丘缓坡开发高标准的柑橘等水果基地86.67公顷。1994年1月,农业局专项调查统计,全市低产田面积为7706.67公顷,其中分布海拔250—800米的丘陵山区面积5373.33公顷,占69.7%,海拔250米以下的河谷盆地2333.33公顷,占30.3%。低产田中,薄土田面积1473.33公顷,占低产田面积的19.1%;易旱田面积2873.33公顷,占37.3%;冷水田面积1020.00公顷,占13.2%;烂糊田面积453.33公顷,占5.9%;其他类型的低产田(死泥田、缺素田、受工业“三废”污染的毒害田以及种植水平低、耕作粗放的农田)面积1886.67公顷,占24.5%。是年10月5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达《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开发土地资源的暂行规定》。至1995年底,全市40多个机关单位,采用股份制或租赁、联合的办法,参与土地开发586.67公顷。

1999年,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市政府加大土地开发整理的力度,统一规划,统一开发。7月,市土地管理局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储备依法收回的存量土地。9月8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鼓励造地改田的实施意见》,提高补助标准,改田每亩补助2500—3000元,造地每亩补助800一1000元。是年,土地开发整理联城扎灰湖等7个项目,开发整理266.67公顷,投资653.59万元,增加有效耕地101.33公顷。

1985—1999年期间,境内开发土地资源6648.80公顷,其中造田造地325.73公顷,占

4.9%;山地滩圩开发园地及其他经济林6323.07公顷,占95.1%,总投资1419.49万元。

2000年7月—2008年4月,境内国土资源开发职能上划丽水市国土资源局管理。2005年,莲都区土地开发整理实施项目3个,整理区面积2873.065公顷,新开发项目6个,面积71.82公顷。2007年度,完成土地整理项目5个,面积1463.47公顷;建成标准农田面积104&60公顷;完成土地开发项目9个,垦造耕地(旱地)面积105.57公顷。2008年5月19日,丽水市政府对莲都区境内土地开发工作机制进行调整:莲都区政府负责审批立项、项目实施、项目初验及政策处理、土地权属登记和调整、质量安全监管、落实耕种等工作。6月25日,莲都区政府出台《莲都区土地开发实施意见(试行)》,成立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市国土局莲都区分局负责审批立项、质量监管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区国土资源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土地开发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2008年,省委托项目下达土地开发任务146.67公顷,由省财政拨付造地资金6600万元。上报省厅立项12个项目(省委托项目),规划新增耕地面积158.69公顷,实际新增耕地面积164.68公顷。

2010年,丽水市政府分配给莲都区133.33公顷的土地开发任务,各乡镇上报土地开发项目24个,第一批开发老竹镇赤坑村等16个土地开发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实际新增耕地面积232.67公顷,超额完成年初133.33公顷的开发任务。

2008—2010年,莲都区共完成土地开发项目26个,总投资11488万元,开发总面积275.42公顷,实际新增耕地面积255.30公顷。其中,完成省统筹委托造地项目12个,总投资7410万元,开发总面积181.31公顷,实际新增耕地面积164.68公顷。

建设用地复垦自2008年起,莲都区政府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对各类闲置废弃建设用地,包括对配套不当、利用不合理、分散、闲置、废弃的农居点(宅基地)用地和分散在农村闲置废弃的工矿、砖瓦窑、交通、水利用地及关停搬迁企业用地等实施复垦。2008年,共完成立项124个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总面积57.93公顷,规划新增耕地57.93公顷,完成初验和复验项目104个,复垦总面积44.23公顷,新增耕地面积43.75公顷。2010年,市政府分配给莲都区8.67公顷的建设用地复垦任务,通过市局复验的项目有18个,面积为13.87公顷,超额完成年初的复垦任务。

莲都林场水牛坪垦造耕地项目(摄于2014年10月)第二章规划利用保护

第一节规划

丽水城市规划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1958年和1963年,曾组织2次主要街道的测量和粗线条规划。1976年初,城建办公室提出《丽水县城镇建设的一些情况和规划的初步意见》,1977年,编制总体布局草图、道路红线控制图、中山街拓宽规划图,拟定城镇规划试行草案。

1981年6月,成立县城规划领导小组,由县长兼任组长。

1982年底,完成《丽水县城总体规划(初稿)》。

根据1981年9月《丽水县关于执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1983年1月,县城建环保局先后在水阁、水东等6个公社8个大队进行村镇规划点。

1984年12月,由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是年年底,完成村镇规划。安排村镇建设用地156.93公顷,农民建房3963户,用地54.27公顷;学校、影剧院、卫生院(所)、商店等公建项目1647个,用地81.8公顷。

1986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丽水县城总体规划》。4月,撤县建市(县级)。后以浙西南中心城市的功能要求,对原丽水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编制2000年和超远期的丽水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并预测盆地范围内的最大环境容量。规划2000年人口规模15万人,总建设用地12.2989平方千米,人均用地82.97平方米;超远期人口规模(盆地最大环境容量)22万人左右,总建设用地17.1547平方千米,人均用地77.98平方米。6月30日,市政府颁发 《丽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8月1日,市政府批准《碧湖镇总体规划》。

1987年7月21日,该规划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并按此规划选址定点,安排各项建设。

1989年,批准《双溪镇总体规划》和《老竹畲族镇总体规划》。

1998年3月,丽水市政府按《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技术要求进行编制《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5月,开始收集图件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论证,预测规划期土地供给量、人口发展规模、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需求量,确定1997-2010年各类用地指标。同时,按照土地基本用途和功能,划定农业用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等土地利用分区。制定全市和各乡镇土地开发复垦,实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编制总体规划报告,绘制万分之一土地利用现状图和五万分之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整个工程12月完成,并通过地区土管局评审验收。按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控制指标,编制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9年10月2日,省土地管理局发文批复,原则同意丽水市及城关、碧湖、大港头、老竹、双溪、水阁、联城等7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2004年7月,在市局的牵头下,组成的四个专业工作小组,11月底完成全区22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土地更新调查外业工作,并做好内业数据汇总和文字材料的组织工作。

2005年初,莲都区的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已经完成,5月省厅对土地更新调查工作成果进行预检,10月通过验收。

2006年,开展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为本轮规划修编技术协作单位。通过课题组研究,完成《莲都区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研究》《莲都区各业用地需求量预测分析》《莲都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研究》《莲都区土地利用战略研究》《莲都区土地集约利用问题研究》等研究成果。在各专题研究基础上最终形成《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总报告》。

2007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莲都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 (2001)153号)文件精神,莲都区对行政区划调整涉及联合乡并入碧湖镇后的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局部修改。局部修改总面积为114.94公顷,其中耕地24.98公顷。将11个待置换用地调整为基本农田,调整面积为50.17公顷,其中耕地24.98公顷;将31个基本农田地块调整为待置换用地,调整面积为30.39公顷,其中耕地24.98公顷;将8个其他用地调整为待置换用地。

2008年,根据莲都区的实际情况,完成《丽水市莲都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莲都区低丘缓坡资源总用地面积9796.53公顷。其中,可开发为耕地的3608.2公顷,可开发为建设用地2122.73公顷,可开发为林地4065.6公顷。编制《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对区域内土地资源开发、保护和利用重新进行了科学安排,规划期末莲都区基本农田面积为10209公顷,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4328.67公顷,中心城区外城镇用地1514.23公顷。

2009年,完成联城至老竹公路改建工程、老竹沙溪地质灾害点搬迁、滩坑移民安置、碧湖堰头农耕园、郞奇桂花园、南山公路管理房等6个项目38.83公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

2010年,莲都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农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137283.95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134638.87公顷,净减少2645.08公顷,所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05年的91.92%减少至2020年90.15%。耕地:由2005年的16510.89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17465.17公顷,建设占用减少1361.2公顷,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2353.90公顷,增减相抵,耕地增加954.28公顷。园地:由2005年的15650.80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13673.48公顷,净减少1977.32公顷。林地:由2005年的101440.10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99962.20公顷,净减少1477.90公顷。其他农用地:由2005年的3682.16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3538.02公顷,净减少144.14公顷。全区建设用地结构调整规模由2005年的7668.29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10379.83公顷。所占土地总面积由比例2005年的5.13%调整至2020年的6.95%。全区未利用地结构调整由2005年的4393.30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4326.84公顷。所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05年的2.94%调整至2020年的2.90%。2010年12月,编制完成新一轮《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第二节利用

国家建设用地民国时期,建设用地一般向业主收买,亦有自愿捐助的。民国4年 (1915),国民政府参政院公布《土地收用法》,土地收用的主体为国家,如地方团体或个人,则需国家认可。收用土地时,向业主交付地价、附属物赔偿费、迁移费等土地征用费。民国17年(1928)6月,浙江省政府公布《浙江省公路收用土地条例》,将收用土地分为官产、公产(民间公共所有)、民产三类。收用官产土地,由县政府查明后呈请政府转饬主管厅拨用,如系公产或民产,则县政府查明后向产主收买;对自愿捐助者,视捐助之多寡酌给名誉奖励。收用之地价由县政府组织评价委员会分级评定,但最高级每亩不得超过50元。土地收用后,田赋由收用者负担。是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土地征收法》。翌年(1929)3月,省政府训令,此后征用土地一律按《土地证收法》办理。《浙江省公路收用土地条例》废止。民国19年(1930)8月,国民政府公布《土地法》,后又制定《土地法施行法》,该两法自民国25年(1936)3月1日起施行。《土地征收法》随之废止。《土地法》规定,土地经核准征收后,由当地政府机关公告,载明补偿费额,并通知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征收公告后15日应将补偿费发放完竣,即为征收结束,需用土地人始得使用。民国22年(1931)2月,省建设厅核准公布《浙江省公路管理局修筑公路拆迁地随物办法》,规定凡应行迁拆之地上附着物,经登记以后,应由物主在一个月内自行迁拆清楚,由省公路局按下列标准发给迁拆费:楼屋每椽7元,平屋每椽5元,草屋每椽3元,泥砖墙每方2.5元,花息每亩6元,树木每株0.1元(不满5寸者不给价),毛竹每亩不得超过20元,石坟每座不得超过20元,砖坟每座不得超过10元,泥坟每座不得超过8元,浮厝每棺2元。

民国22年(1933)10月16日,丽水至石塘公路竣工,境内长31.5千米,占地约15.73公顷。

民国23年(1934)9月和10月,缙云至丽水、丽水至青田公路相继建成,境内长33.78千米,占地约18.67公顷。是年9月28日丽水飞机场动工,12月26日第一期工程结束。

民国25年(1936)4月,碧湖至松阳公路建成,境内长9千米,占地约4.53公顷。

民国27年(1938)4—7月和28年(1939)48—9月,又先后两次进行扩建,总面积85公顷,其中水田按每亩地价50元征用。该机场1964年9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7350部队委托丽水县人民委员会代管,其面积为98.85公顷。

民国28年(1939)7月2日,省立战时大学筹委会建造理工学院,按章征用丽水县丽北镇金桥头处中附小第三部所有的田地0.22公顷,付给地价206.1元(每亩66.9元)。

民国30年(1941),丽阳门至林宅口公路,由燧昌火柴公司老板郑楚臣捐资修建,长5.2千米,占地约2.67公顷。建后在三岩寺路口为郑立碑纪念。

民国31年(1942),国民党九中全会通过《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规定:为实施战时经济政策或公共建设之需要,得随时依照的报定之地价,征收私有土地;其地价之一部,并得由国家发行土地债券偿付之。丽水20世纪30年代的公路和飞机场建设所需要的土地,均按上述颁布的法令征用,并给予经济补偿。

解放初,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非农建设用地很少。1952年12月31日,处州农校(浙江丽水林校前身)新建校舍,丽水县人民政府财粮科会同有关部门,经实地勘察,校址选定县城北郊五宅底崔家畈,征地约8公顷,其中耕地2.67公顷,因附近缺乏可资调换的机动田,按每亩30万元以内(相当于1954年币改后30元,下同)作价收买,连同青苗和坟墓拆迁补偿费总计约2000万元,是项费用由省农林厅拨付。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丽水县第一个省重点建设项目。1954年5月至6月,处州中学建厕所、扩充操场,征用城区大众五分会农户耕地0.65公顷,并给予经济补偿。1958年至1963年6月,全县共征用土地15.25公顷,其中0.08公顷征而未用的已退回生产队。1965年征用土地43.68公顷。

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后,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高溪、七百秧、五里亭、赤坑、胡村、雅溪、郎奇等中小型水库先后建成,1954—1995年共修建大小水利水电工程6172处,用地13513亩(900.87公顷)。

1978年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建设规模扩大,房地产开发、金温铁路、玉溪电站、330国道缙云至丽水复线工程、金丽温高速公路、黄村水库、浙江纳爱斯技改项目、第二水厂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兴建,国家建设用地成倍增加。1983-1999年,国家建设用地累计1251.23公顷,其中耕地815.35公顷,非耕地435.87公顷。其中,1988—1999年国家建设用地1139.78公顷,包括城市建设用地283.61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4.9%;建制镇建设用地97.47公顷,占8.6%;独立工矿用地59.43公顷,占5.2%;铁路用地107公顷,占9.4%;公路用地430.93公顷,占37.8%;水利工程用地112.8公顷,占9.9%;其他建设用地48.54公顷,占4.2%。

2004年,共供地64宗,面积7.99公顷。其中,有偿出让53宗,出让面积7.01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868.63万元。

2006年,共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20个项目,面积21.26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2.63公顷,存量土地8.63公顷,使用集体土地5个,面积0.28公顷。供地方式:划拨使用土地7个,面积5.51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8宗,面积15.48公顷,收取出让金9611.87万元。其中,协议出让土地6宗,面积7.04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831.87万元;公开拍卖碧湖镇南山江滨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2宗,面积8.43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8780万元。莲都南山园职工宿舍挂牌出让面积3586平方米,成交土地出让金94万元。共报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167宗,面积1.85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0.90公顷,存量建设用地0.95公顷。共办理3个批次97户的拆迁安置用地,用地面积19171.10平方米。

2007年,共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39个,面积63.69公顷。其中,出让土地项目25个,面积51.24公顷,出让金额2.25亿元;划拨土地项目13个,面积12.42公顷;使用集体项目1个,面积0.0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51.09公顷,存量建设用地12.57公顷。

2009年,共供应公建项目14宗,总面积28.95公顷。其中,行政划拨土地6宗,面积11.54公顷;出让土地8宗,面积17.41公顷。

1997—2010年,工业用地共101宗,面积125.24公顷,出让金19225.76万元。

经济开发区用地1993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开发区位于市区与金温铁路丽水站之间,东起凉塘路,西至花园路,南起解放街,北至白云路, 总面积5.08平方千米。按照统一规划,小块启动,分步实施的原则,制订小区规划,实施开发建设。经济开发区规划商贸中心、工业区、综合区、住宅区4个功能区。3月25日,市政府颁发《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3月26日,地区行政公署发文全权委托丽水市政府具体实施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并要求市政府比照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定,制订优惠政策,加快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吸纳中外资本,引进高新技术。3月29H,丽水市政府决定成立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5月2日,经济开发区管理会又公布《关于对工业生产项目建设用地实行优惠的实施办法》。在工业区投资办厂,工业用地价格给予优惠,每亩10万元,可分3年付款,第一年付60%,第二年付30%,第三年结清,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如一次付清,每亩优惠价8万元。外资在开发区兴办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或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金额多少,可为其家属子女或代理人,办理“农转非”1—3人。截至1999年,已批准建设项目285个,实际用地90.81公顷(包括未批和超占用地0.98公顷),其中耕地59.73公顷,非耕地31.08公顷。有偿出让土地71.89公顷,占实际用地的79.2%。

建制镇工业小区用地1993年6月,开始筹划城关镇工业小区,7月31日上报《城关镇经济发展用地政策实施试行意见》,8月11日,丽水市政府发文批准《城关镇经济发展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小区涉及厦河、丽华、大众、海潮4个行政村,总面积26.07公顷,其中耕地 (含菜地)25.37公顷,非耕地0.7公顷。

1994年1月4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关镇经济发展小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在政策处理上,对被征地单位采取几项优惠措施:沿解放街的被征地单位,分别给予3间,约0.15公顷,以每亩低于标准价5万元的优惠;在被征用耕地总面积3%以内部分,给予每亩低于标准价2万元的优惠,用于发展村办企业;被征地单位已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在规划用地内,按标准价安排0.3—1公顷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为吸引投资办厂,工业用地釆取行政划拨,只收取征地成本费。商业居住、房地产开发、综合用地等均为有偿出让,出让金由城关镇收取。先后引进建设项目241个。分为3个区块,A区块为商居用地,引进29个建设项目,用地7.82公顷;B区块为综合用地,安排84个建设项目,用地8.55公顷;C区块属综合用地,安排128个建设项目,用地7.59公顷,用地大都为个体工商企业经营户。其余0.78公顷为道路等公共设施用地。城关镇所属的丽东、灯塔、丽光、海潮、九里、后甫、厦河等行政村,也各划出一片土地作为开发工业小区(厦河村称商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是年1月24日,市计委批复同意何志东等16户在东西岩风景区建造老竹畲族镇东西岩风景区商业街,营业综合用房建筑面积4410平方米,占地0.19公顷。至1996年,已建商住用房10余幢,有农贸市场、百货、五金、杂货等综合商店,商业街初具规模。

1995年9月28日,市政府批复同意大港头镇按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建设大港头镇工业小区,区域范围内:东至坛岩山,南至灵山脚,西至渡南路,北至瓯江,总用地19.7公顷。至1996年底,已批准商贸、工业建设项目用地3.2公顷。

1996年6月5日,市政府批复同意设立碧湖镇工业小区,坐落五里蓬,东起碧湖镇建筑公司西墙外,南至河口村、下汤村,西至三峰公路岔路口,北至龙丽公路,总面积11.33公顷,尚未开发建设。将拆迁的宅基地和闲置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1994—1996年先后3次公开竞投拍卖1574.6平方米,收取出让金147.0万元。

房地产开发用地1979年4月,经地区经委批准,首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丽水市商品房公司”宣告成立,并于仓前天妃宫建造第一幢6层商品楼房。此后,在城区陆续建筑商品住宅。1982年2月,成立丽水市房屋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白云小区商品房;1984年11月,地区农房建筑材料公司成立,开发建设灯塔小区商品房,面向社会公开销售。1985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规定,住宅和公民建房屋开发建设,按照改造旧城和建设新区相结合的原则安排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开发、统一结算、统一分配、统一分担拆迁安置用地。1987年1月27日,市建委规定,各房屋经营开发建设部门进行商品房建设,必须凭市计委下达的年度商品建设计划,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实施成片开发建设。至1996年底,具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经营单位达49家。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成倍增加,1990—199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累计达88.66公顷,其中耕地56.82公顷,非耕地(主要是旧城改造原拆原建的宅基地)。

2000—2010年,房地产开发用地共252宗,其中包括:1.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共7宗,面积18.27公顷,其中划拨1宗,面积2.01公顷,公开出让6宗,面积16.25公顷,出让金27098.5万元。2.经济适用房1宗,面积0.01公顷,出让金23.1万元。3.安置房等其他住房用地共244宗,面积10.50公顷,其中协议出让9宗,面积0.13公顷,出让金171.81万元;拍卖出让226宗,面积5.19公顷,出让金6856.64万元;划拨9宗,面积5.17公顷。

外资企业用地20世纪90年代前期,城区有两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外商投资办企业。一幅位于大洋路北端,面积332.73平方米,1992年7月31日,旅德华侨徐爱荣以总出让金53.4万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幅位于中山街257号,面积3981.41平方米,1994年5月11日,意大利义一有限公司以总地价人民币950万元获得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出让金为2386.09元。到1994年底,外资企业有5家,建设用地6.62公顷,其中耕地6.13公顷,非耕地0.48公顷。

临时用地1981年9月5日,丽水县人民政府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的堆料场、道路、工棚等临时用地,应在已批准的征用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解决不了的,可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借用少量土地。借用期一般不超过2年,借用期间要给予合理补偿。在借用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土地,退还原单位。

公墓用地民国时期,有识之士对土葬占建坟的严重后果表示忧虑。民国23年(1934)5月间,在省政府召开的生产会议上,一些地方权贵、社会名流提议:“禁止田地建筑坟墓”“制止农田造墓,限期迁移原有坟墓,以增加农产”“毁弃旧墓,禁筑新墓,腾出有用土地,以资生产”“限制田地葬坟”等等。这些提议大会发交民政组审查后,再经大会审议通过。7月25日,省政府和民政厅通令执行,其中规定:凡耕作之田内,应绝结禁营葬,以利生产。至于使用其他土地建墓之面积,因有一墓数棺及同穴合葬之不同,未便限制尺度。并拟订颁布《公墓条例》及《公墓建筑须知》通饬遵办。实际上是一纸空文,并没有遵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沿袭土葬之旧俗。20世纪70年代开始提倡火化。80年代,推行殡葬改革。1983年,丽水县政府颁布《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又公布了《关于殡葬改革的补充规定。1989年,在水阁乡垟店村枫朝山建立骨灰公墓,推进火化。公墓用地1.63公顷,其中耕地0.07公顷,非耕地1.56公顷,1990年底交付使用。1995年,城南村经市计委和民政局批准,建立排山公墓,安排墓穴500个,占地0.46公顷,当年交付使用。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建设使用土地,原则上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乡镇村集体建设应符合村镇规划。对于有污染的项目,应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并附上环境影响的报告书(表)。乡镇村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凭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提出用地申请。个体户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方能立项办理。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部分社队曾通过平调方式建立农林场、畜牧场等农业集体企业。1961年11月,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把土地所有权落实到生产队。公社企业停办,其用地退给所在生产队。1996年以后,推行火化,要求村村建公墓,至2010年,共建公墓208座,用林地28.67公顷。

20世纪60年代,一些生产大队兴办碾米厂、农具修理厂,修建会堂、办公用房等,其用地一般由大队与生产队协商后调拨,大多未办理报批手续。

20世纪70年代,平原、石牛、双溪等公社兴办农机修配厂,为修配农业机械服务。城关镇、碧湖镇也利用原有房屋办一批镇办企业。水阁公社办砖瓦厂。大港头、北埠、太平、双黄、枫树湾以及联济、中溪、松坑坏等社队修建小型水电站。其用地一般由内部调剂解决。截至70年代末,社队企业屈指可数,规模小,用地数量不多。

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不断增加。1988年,市委、市政府决定,丽阳乡作为放宽政策、搞活乡镇企业的实验区,在用地、税费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至1989年底,在丽金公路两侧兴办个体和联户企业69家,建设用地1.82公顷。

1992年4月,水东办事处塔下村14户农民申请批地建房,兴办个体或联户企业。经市长及有关部门领导现场办公决定,按村镇规划安排农户建房用地。至1996年,塔下行政村个体和联户企业发展到63家,占地0.4公顷。

根据村镇规划的要求,下山脱贫本着相对集中、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下湾、潜水弄、潘底、九坑、唐山脚6个自然村先后进行调整搬迁。20世纪90年代,市土管部门每年划出一块用地指标,专门用于下山脱贫工程。联城镇下林行政村九坑自然村,1994年从山头移到山下“满月湾”,开山填方,平整地基0.4公顷(其中耕地0.08公顷),建设新住宅。

1984—1999年,乡镇集体建设用地累地92.2公顷,其中乡镇企业用地59.27公顷,农村道路用地3.67公顷,农田水利用地6.93公顷,其他用地22.33公顷。

2000—2010年各乡镇建设用地情况,具体如下:

(碧湖镇)划拨53宗,面积72.55公顷,出让201宗,面积139.48公顷,出让金42576.17万元。(大港头镇)划拨26宗,面积20.64公顷,出让35宗,面积5.42公顷,出让金10834.16万元。(老竹镇)划拨13宗,面积4.29公顷,出让57宗,面积2.01公顷,出让金2003.60万元。(联城镇)划拨13宗,面积38.70公顷,出让3宗,面积4.90公顷,出让金312.88万元。(雅溪镇)划拨8宗,面积16.14公顷,出让32宗,面积0.57公顷,出让金227.20万元。(太平乡)划拨10宗,面积1.45公顷,出让1宗,面积0.99公顷,出让金313万元。(丽新乡)划拨7宗,面积3.44公顷,出让16宗,面积0.16公顷,出让金156.95万元。(高溪乡)划拨3宗,面积0.17公顷。(黄村乡)划拨5宗,面积0.52公顷。(双黄乡)划拨2宗,面积0.06公顷。(仙渡乡)划拨5宗,面积0.51公顷,出让3宗,面积0.02公顷,出让金11.60万元。(富岭乡)划拨5宗,面积1.21公顷。(峰源乡)划拨5宗,面积0.44公顷。(水阁镇)划拨4宗,面积0.25公顷,出让4宗,面积2.97公顷,出让金231.39万元。

制砖瓦用地1982年,丽水县有砖瓦窑214座,大多利用低丘缓坡的黄筋泥制坯,很少占用耕地。此后,城镇建高楼大厦,农村建民房住宅,砖的需求量增加,砖块成为社会畅销的热门货。农民纷纷要求办窑制砖,仅1984年就批建砖瓦窑110座,占地4.67公顷(含非耕地)。1985年12月12日,市政府办公室下达《关于清理整顿砖瓦窑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对过去未经整顿的砖瓦窑,进行全面清理。对妨碍生产、破坏耕地森林的,该拆除的拆除,该封窑的封窑;需要继续生产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1986年,对砖瓦窑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据不同情况、不同性质分别处理。符合建窑条件补办批地手续87座,占地&42公顷(其中耕地7.39公顷);清退40座,复垦还田3.33公顷;处以罚款14座,金额0.85万元;其余同意继续生产,续办批地手续,占用非耕地0.83公顷。

1986年春,碧湖镇上赵、采桑以及平原上黄、上阁等村22座砖瓦窑煤烟含有氟化物,使26.67公顷桑园遭受污染,蚕儿中毒发病,大批春蚕倒弃,损失4万余元。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环保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到实地调查,作出停办和经济赔偿的处理。

1987年,老竹镇周坦行政村有一座砖瓦窑,建在村边河道上,投资万余元,因洪水滞流, 危及村庄农田的安全。土地管理局、市防洪防汛指挥部和老竹镇政府联合查处,实行强制无偿拆除。

1989年,开始对砖瓦窑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控制砖瓦窑和砖瓦窑用地。使用耕地的,为使砖瓦生产用后及时得以复垦,批办时收取复垦押金。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乡外埠人民政府(简称甲方)与砖瓦窑经营者(简称乙方)签订《砖瓦窑用地复垦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向乙方收取复垦押金,取土期满,一个月恢复耕种,复垦后的土地经甲方验收合格, 退还复垦押金。

1998年4月20日,市砖瓦行业整顿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开展带动砖瓦行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按“通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7月对全市砖瓦企业(包括小立窑、小土窑)进行调查摸底和治理整顿。全市砖瓦123家,其中正常生产的70家,处于半停产状态的28家,基本停产的25家,共占用土地42.4公顷,其中农田32.67公顷,山地9.73公顷,每年制砖毁田3.33公顷。

2000年起,随着新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限制黏土实心砖的生产、使用,对现有砖瓦窑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2007年,共办理砖瓦窑44座,其中大轮窑8座、小轮窑4座、小窑32座。全年共收取各类矿山资源补偿费79万元,采矿权出让金153万元、探矿权出让金315万元、治理备用金46.59万元。治理废弃矿山总数8个,已治理完成5个,面积14570平方米,治理率为62.50%。至2010年12月,25家基本停产的予以取缔,限期拆除,所占用的近百亩耕地复垦还田;98家生产、半停产的砖瓦窑,限期重新办理换证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自动放弃,自行拆除,复垦还田。第三节保护

耕地保护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占用量急剧增加,耕地大幅减少,90年代中期,政府开始重视保护耕地,要求实现占补平衡。至2010年,莲都区在各方的努力下不仅历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且耕地保有量由1997年末的12173公顷上升至2010年末的17479公顷。

1982年,境域实施浙江省政府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征用耕地收缴造地费,以后又征收耕地占用税,用经济手段控制占用耕地。1985年5月23日,丽水县政府转发浙江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同年10月6日,县政府发布《关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几个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重点是“上山下滩”、坡耕地、“靠天田”、田岸与“十边地”等,严格控制在粮田里挖塘养鱼和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同时规定在山地新发展柑橘、枇杷、杨梅等水果,一片面积20亩以上或一个行政村合计100亩以上,与农业部门签订合同,验收合格,从造地费中每亩支付无息周转金50元。1987年5月25日又规定,凡1984年秋至1988年春在粮田上种植水果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原则上应带土移植“上山下滩”,每亩补助30元;此后未经批准,擅自在粮田里栽植的果木全部无条件移出,每亩补助10元。1986年至1987年春,联城、水阁、水东、岩泉4个乡镇将近几年在粮田种植的柑橘14.28公顷移植上山。1989年,全市移桔上山、还田种稻26.67公顷。1988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改革的补充规定》要求:“农村土葬使用荒山、荒坡,禁止占用耕地。”1994年4月18日,市政府(1994)4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收抛荒费,抛荒一季的每亩收抛荒费300元,抛荒两季的每亩收1000元,抛荒一年的每亩收2000元, 并收回承包经营权;毁田制砖的每亩增收造田费4000元。

1997—2010年规划补充耕地指标780公顷。自1997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为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的实施,莲都区从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三方面补充耕地,加之土地整理增加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政策的鼓励,1997-2005年实际补充耕地1000.33公顷,超过上一轮规划指标。1997—2010年规划生态退耕控制指标727公顷,灾毁控制面积指标121公顷。莲都区四面环山,中部为丘陵盆地,地质灾害发生频率低,1997—2005年实际生态退耕727公顷。

依据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耕地保有量应为16009公顷。莲都区应扣除从市内其他地区购入土地折抵指标551.33公顷:1997—2005年卖出折抵指标233.33公顷,应补耕地324.07公顷。调整后莲都区耕地保有量应为15781.74公顷。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2005年末莲都区耕地总面积为15982.30公顷(含可调整地类2525.03公顷),比上一轮规划保有量调整目标多200.56公顷。莲都区在调整土地利用布局、保证社会经济需要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1997—2010年,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其调整为规划耕地保有量14533.33公顷,重点分布在碧湖镇、大港头镇、峰源乡等区域;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3846.67公顷,标准农田保护任务4246.67公顷。

2010年,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相继完成基数转换、规划控制指标分解和规划空间布局等一系列工作,编制区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成果的听证、论证、公示,数据库审查等工作完成,进入报批阶段。新一轮土地规划涉及18个乡镇街道、368个行政村,行政区域总面积1493.46平方千米,需要编制区级规划一个、乡镇级规划12个。莲都区到规划期末建设需占用耕地3293.30公顷,根据建设用地布局后图上量算,共占用标准农田约533.33公顷,这些标准农田按照规定需进行易位补建。

基本农田保护1989年12月下旬,在碧湖镇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于1992年10月,组织临时专业队伍,经过短期业务技术培训,分两个组分别到水阁镇和富岭乡进行试点,11月全面铺开,1993年4月结束。1990年末,耕地面积为13117.66公顷,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年的人口指标、粮食亩产指标、人均占地指标和人均用粮指标, 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用地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测算确定2000年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12770.4公顷(包括菜地104.47公顷),建设规划留用地346.67公顷,长期保护率97.4%。1995年上半年,丽水市按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的《丽水地区2000年基本农田控制指标调整方案》,对本市基本农田控制指标作了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1720公顷(含灾害损毁173.33公顷),与复垦数持平。建设规划留用地1066.67公顷,农业结构调整留用地333.33公顷,保护率89.6%。

1996年4月,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保护耕地责任书,把执行结果作为乡镇领导任期目标和下线考核的主要内容。确需征(使)用二类保护区农田的,按《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用基本农田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对非农建设用地项目逐项审查,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实行“占一补一”的政策。同时按1995年4月《丽水市地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和1996年5月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基本农田保护费的通知》规定,足额收取基本农田保护费每亩1万一1.1万元,占用蔬菜基地,每亩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2万元。

至2005年底,莲都区落实基本农田14236公顷。划定基本农田1646块,签订基本农田责任书351份,建立标志牌41个,埋设界桩1005个,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规划控制要求。依据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莲都区1997—201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4209公顷。

2007年,区、乡两级政府分别成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8月各乡镇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工作,根据上级分解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控制指标,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地块、村、户,做到图、表、册、实地一致,划定基本农田区块,示范区内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牌,埋设农保界桩。保护标志设计统一规范,示范区建设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整齐规范。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一节土地调查

权属调查

地籍调查于1988年底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基本结束后开始。1989年5月23日,市土管局拟定《丽水市城镇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意见》。6月初,举办业务人员培训班。市政府抽调政法、计委、经委等系统干部人员组成5个小组,到城关镇大水门、大猷街以南地段进行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和归档工作的试点。11月29日,市政府出台(1989)62号文件《丽水市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暂行规定》,使地籍调查确权工作有所遵循。12月1日,开始在城关镇逐步铺开。1990年,经市政府批准,各乡镇、农村村民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查和勘丈工作全面开展。该项工作采取全部承包到乡镇的办法,授权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市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办公室负责政策技术培训、质量把关验收、注册登记和报批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工作。

1992年,经过撤区扩镇并乡,全市共21个乡镇,开展地籍调查的20个,应调查的365个行政村,开展320个;应调査宗地116829宗,已调查91458宗。至1998年底,累计完成权属调查137586宗,其中城镇42907宗,农村78239宗。基本完成城关镇全镇50个地段、17个行政村、11122宗地的外业权属调查、地籍调査任务。用于确权发证经费145万元,其中用于城镇113万元,用于农村32万元。2005—2009年,全区完成日常土地登记3064宗。

耕地调查

1954年以来,耕地面逐年减少。据统计局年报统计,1954—1985年,耕地面积由16566.67公顷减至13720公顷。据土地年报统计,1986—1995年,国家、集体建设和农村私人建房占用耕地476.67公顷,年均47.67公顷,其中国家建设占用耕地362.80公顷,占76.1%;集体建设占用耕地55.73公顷,占11.7%;农村私人建房占用耕地58.13公顷,占12.2%。1990年土地资源详查,耕地面积22406.67公顷,1996年全面变更调查,降至16713.33公顷,6年间耕地面积减少5693.33公顷,年均净减946.67公顷,其中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种植柑橘果木、挖塘养鱼占用耕地2773.33公顷,占48.7%;城镇村和工矿、交通建设占用耕地340公顷,占6.0%;耕地变为荒草地及其他未利用土地2580公顷,占45.3%。

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占用量急剧增加,耕地大幅减少。90年代中期,政府开始重视保护耕地,要求实现占补平衡。莲都区在各方的努力下至2010年实现历年占补,且耕地保有量由1997年末的12173公顷上升至2010年末的17479公顷。

后备土地资源调查

1988年5—8月,根据林业现状调查、综合农业区划、土壤普查等成果,结合野外补充调查,基本査清境内待开发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和分布状况,分析评价开发利用的潜力、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境内待开发土地资源面积20066.67公顷,其中荒山荒地5020公顷,占待开发土地面积的25.0%;沙滩圩地886.67公顷,占4.4%;疏林地13380公顷,占66.7%;闲散废弃地780公顷,占3.9%。荒山荒地主要分布峰源、郑地、黄村、枫树湾、联城、巨溪等乡镇,在低山丘陵和平缓低丘零星小片分布。沙滩圩地主要分布大溪及其支流沿岸,分属大港头、碧湖、水阁、联城、西溪、富岭等12个乡镇,经历年围垦开发,土壤条件较好的已被粗放利用,沙滩圩地大部分为卵石滩或清水沙,少数为沙石或培泥土圩地。待开发土地资源中,25。以下的缓坡地4860公顷,占24.2%,26°以上的陡坡地15206.67公顷,占75.8%。海拔250米以下的低丘盆地,面积7120公顷,占35.5%;海拔250米以上的丘陵山地12946.67公顷,占64.5%。对现有待开发的土地资源质量经过分析评价,能开发为耕地1120公顷,占待开发土地资源总面积的5.6%,开发经济林3526.67公顷,占17.6%,作为林地经营的15420公顷,占76.8%。

地籍测量

丽水市土地测量队于1989年12月批准成立。1991年,完成城关镇3500宗地的地籍测量任务,并完成55个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测量任务,测量面积15.6公顷。至2010年,完成中心城区水阁开发区及建制镇86平方千米的地籍测量任务。

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1988年5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并附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

初始土地登记1988年,开始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工作。11月9日,丽水市政府发出《关于在各建制镇开展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通告》。决定在全市各建制镇开展土地使用权的申报登记工作。同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工作报告》。11月12日,丽水市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11月14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发证的实施办法》,全文25条。11月15日,市土管局与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丽水城镇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发证收费问题的规定》。地区行署召开了有关局长与经办人员参加的紧急会议,部署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134个地属单位申报、登记133个,189个市属单位申报了181个。接着,进行城关镇居民、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12月中旬,碧湖、大港头、老竹、双溪等区镇建成区进行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年底结束。

1989年3—4月,对各乡镇的农村独立工矿企事业单位、农林、渔、牧场和乡镇企业单位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开展申报工作。接着进行权源分类、汇综、分片归档。当时城关镇分50片,碧湖分16片。5月23日,市土管局提出《丽水市城镇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意见》,市政府抽调政法、计委、经委等系统的干部与业务人员组成5个组到城关镇小水门、大猷街以南地段,搞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和归档的试点工作。12月1日,开始在全镇按街坊、地段顺序逐步铺开。

1991年4月15日,市土管局召开全市5个区、6个建制镇分管土地工作的区、镇长会议,传达贯彻地区地籍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改革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6月1日,市政府授权各乡镇政府进行农村村民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全市各乡镇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査和勘丈工作,采取全部承包到乡镇的办法,授权各乡镇政府组织进行。至年底,全市6个镇应申报宗地28175宗,完成地籍调查宗地21536宗,发放土地使用证6865本。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1101本,集体土地使用证5764本。应开展地籍调查的29个乡9万余宗地,已开展地籍调查22个乡,完成地籍调查21815宗地,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1878本。

1992年,城镇农村地籍工作同时开展。经过撤区扩镇并乡后,全市21个乡镇有20个乡镇开展,应开展调查的365个行政村,已开展调查320个,其中完成241个;应调查宗数为116829宗,已调査91458宗,完成调查率78.28%;已登记发证国有土地2508宗,集体55041宗,合计为57549宗,完成发证率49.26%。

1993年,全市共发放土地使用证16257本,其中城镇9320本,村庄6397本。至1999年底,共登记土地136176宗,登记面积1505公顷,共发放土地使用证116702本,其中国有土地证书41586本,集体土地证书74738本,他项权利证书378本。

2004年,办理土地登记发证448宗。

2005年,共办理土地登记发证767宗,确认面积450568.7平方米。其中,办理集体土地登记427宗,确认面积54670.17平方米;办理国有土地登记发证191宗,确认面积168724.83平方米;办理国有土地预登记16宗,确认面积135368.45平方米;办理划拨转出让和转让126宗,确认面积24412.08平方米,补交土地出让金35.87万元;企业改制7宗,确认面积67393.20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667.53万元。

2006年,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472宗。其中办理集体土地登记发证294宗,确认面积29024.72平方米。其中设定登记发证225宗,确认面积22184.85平方米。变更登记发证69宗,确认面积6839.87平方米;办理国有土地登记发证130宗,确认面积172737.43平方米。其中设定登记发证31宗,确认面积41748.48平方米。变更登记发证99宗,确认面积130988.95平方米;办理划拨转出让和出让转让共10宗,确认出让面积880.63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21.29万元;企业改制38宗,收取出让金15.57万元,确认面积40300.66平方米。到6月底,老竹镇25个行政村1个林场和东西岩风景区的8092.83公顷344宗的农用地已依法登记。

根据丽委〔2009)4号文件精神,2009年需完成农村宅基地发证率95%以上,莲都区共有农户61794户,可发证农村宅基地60558宗,已发证57710宗,农村宅基地发证率达到95.3%。

2005—2009年,全区完成日常土地登记3064宗。2001—2009年,全区共审批农民建房5638户,集体土地使用权累计发证57710宗,发证率达95.3%。

2010年,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652宗,确认面积384646平方米。办理集体土地登记发证522宗,确认面积49662平方米;办理国有土地登记发证105宗,确认面积334859平方米;办理国有土地预登记15宗,确认面积64730平方米;土地他项权利登记1宗,确认面积125平方米;注销登记75宗。

变更土地登记根据1989年11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土地登记规则》,在土地初始登记后,凡土地权属发生转移,主要地类发生变更,应依法立即办理变更登记。1994年7月5日,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又发出浙土发(1994)20号文件《浙江省变更土地登记规定》。是年,变更土地登记发证86本,对35个单位的房改房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发证1422本。是年,市土管局共发放土地使用证6488本,其中农村发证856本,房改土地变更登记发证4958本,经常性变更登记发证71宗,土地预登记238宗,抵押登记122宗,抵押土地面积60.88万平方米。至1999年底,累计完成土地变更登记13733宗,其中土地抵押登记1522宗。是年,还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完成年检证书6925宗。查验结果,与土地证书完全一致的6511宗,有违法用地行为的235宗,2599.9平方米,闲置一年以上的29宗,其他179宗。

2000—2010年,完成变更土地登记42196宗,变更土地面积13131197平方米。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1998年8月18日,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工作的意见》。至1999年底,全市21个乡镇368个行政村2552个村民小组除因电站移民、高速公路征地等有关村组暂缓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外,实际开展205村、1361组.41091户,已作出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决议的有176个行政村、1157个村民小组,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1065组,32462户领取浙江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第二节地价土地税费

用地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机关、部队、学校使用国有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拨给使用。

1981年9月5日,《丽水县关于执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征用生产队土地,必须按照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予以经济补偿。土地补偿费,按征用面积以近2—4年实际产量总值及同期农田基本建设投资计算,由用地单位一次付清。对于菜地、经济林木、养殖水塘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渠道、管道、电缆等生活、生产设施,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合理补偿;青苗补偿费,按“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处理,生产队自接到批准征用通知之日起,不得在征用土地上抢种,自行抢种的,不予补偿。

1991年,市土管局根据省财政厅、省土管局、省建行和市物价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现行的农产品价格,计算征地包干总费用,并以丽土管〔1991)30号文件通知市统一征地事务所执行。征地包干总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造地费、菜地建设费、不可预见费和土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总计。不同类别的土地征用包干总费用额定如下:征用建制镇土地包干总费用:征地水田(旱地)每亩25696.6元;征用经济作物土地每亩31096.6元;征用蔬菜地每亩32176.6元。征用乡(镇)土地包干总费用:征用水田(旱地)每亩24940.2元;征用经济作物土地每亩30240.2元;征用蔬菜地每亩31300.7元。征用非耕地包干总费用:划拨水田(旱地)每亩12034.8元;征用乡(镇)的非耕地每亩11868.1元。国有土地有偿划拨包干总费用:划拨水田(旱地)每亩10348.75元;划拨经济作物土地每亩12886.75元;划拨非耕地每亩3410.53元。

2004年,丽水市政府出台丽政发(2003)104号《丽水市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根据城镇、乡村范围分别实行区片综合价与产值倍数法两种截然不同的计算体系。截至2007年,征收土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将市区范围统一按照区片综合价计算执行。一级区片耕地类征地补偿费7.10万元/亩,青苗补助费1.07万元/亩;非耕地补偿费3.55万元/亩,青苗补助费0.44万元/亩。二级区片耕地类征地补偿费5.93万元/亩,青苗补助费1.07万元/亩,留地货币补偿费2万元/亩;非耕地补偿费3.35万元/亩,青苗补助费0.44万元/亩。三级区片耕地类征地补偿费3.93万元/亩,青苗补助费1.07万元/亩,留地货币补偿费2万元/亩;非耕地补偿费2万元/亩,青苗补助费0.44万元/亩。四级区片耕地类征地补偿费2.96万元/亩,青苗补助费1.07万元/亩,留地货币补偿费1万元/亩;非耕地补偿费1.6万元/亩,青苗补助费0.44万元/亩。2008年11月,丽水市人民政府对2007年征收土地补偿新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四级区片耕地类征地补偿费从原来的2.96万元/亩上调为3.06万元/亩。

地价评估1991年12月至1992年7月,丽水地区土地管理局按照《关于同意将丽水市区土地估价工作列为全省试点的批复》的要求和地区领导的批示精神,对丽水市区6.5平方千米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土地估价试点工作。

1993年12月27日,市政府发文公布丽水市区的基准地价。

商业用地:1级1328元/平方米;2级675元/平方米;3级222元/平方米。

住宅用地:1级280元/平方米;2级209元/平方米;3级139元/平方米。

工业用地:1级534元/平方米;2级257元/平方米;3级119元/平方米。

1995年5月23日,丽水地区土管局和丽水地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全区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区国有企业占有的土地进行估价。土地价格先由各单位根据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进行自评,然后由土管部门的土地估价所审核确认。同年,丽水市土管局组织专家与土地管理员相结合的工作班子,参照城区地价评估办法,对所有建制镇进行地价评估。在初次评估之后,所属各县(市、区)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的变化情况,不定期地更新基准地价。1999年、2002年、2007年、2009年,丽水市城区先后四次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更新丽水市区的基准地价。

2009年丽水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

表3-3-1单位: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1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其标准在城关镇、碧湖镇、大港头镇范围征用耕地,按每亩4000元,其他各乡按每亩3000元。农村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的征税标准减半征收。征用耕地占用税后,造地费一律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征收。1991年1月起,批准的公路建设包括高速公路、市政道路、内河航道、乡村简易公路占用耕地,均按每平方米2元即1333元/亩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1992年7月起,不论城乡统一调整为每亩5000元,农民建房继续施行减半征收。

1995年起,按照浙江省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一)实行全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标准的下列比例收费:一次性征用耕地在3.33公顷以上(含3.33公顷)、其他土地6.66公顷以上的(含6.66公顷),按3%收取;征用耕地3.33公顷以下、其他土地6.66公顷以下的,按4%收取。(二)实行非全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标准的下列比例收费: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66公顷以上(含1.66公顷)、其他土地2.66公顷以上的(含2.66公顷),按1%收取;征用耕地在1.66公顷以下、其他土地2.66公顷以下的,按2%收取。(三)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征地费总额由下列四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鉴于浙江省各市、县征地费用差异较大,每年征地费用变化较快,作为收取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的征地费总额标准,由各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测算,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平衡、审定后执行。

土地申报登记确权发证经费1988年,市土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丽水市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收费问题的规定》。1.在本市城镇(包括建制镇)范围内的居住户,不管使用面积大小,凡占地一处计收申报费7元。2.对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收取申报登记费,以宗地为单位,按每宗地占地面积计收申报登记费。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土地管理费城市郊区为征地费用总额的3%,其他地方为征地费用总额的4%,对未实行统一征地的工程,按征地费用的1%收取,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收费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1989年3月1日起,土地管理费标准为:农民私人用地建房,耕地每平方米0.6元,非耕地每平方米0.3元,原拆原建每平方米0.2元,临时用地每平方米0.3元,坟墓用地每平方米0.3元。1995年4月21日,市工商物价管理局、财政局、农业局联合公布部分涉及乡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规定农村私人建房的土地管理费为每平方米0.5元。1996年,省土地管理局发文规定,丽水地区所在地的丽水市属四类地区,其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耕地为每亩80元,非耕地为每亩40元。其计费基数,耕地每亩6万元,非耕地类每亩5万元。2010年,征地管理费3.33公顷以上按每平方米1.89元收取;3.33公顷以下按每平方米2.52元收取。第三节建设用地管理

计划用地1987年开始,丽水市政府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是年9月2日,根据地区行署办公室下达的各项用地计划指标,丽水市人民政府首次下达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指标,分耕地与非耕地两大类。用地项目分国家建设、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三项。此后每年上半年由地区土地管理局和地区计委联合发文下达所属县(市)用地计划控制指标。根据地区下达的控制指标,市土管局会同市计委共同编制各项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下达各乡镇执行。

1993—1996年间,金温铁路、玉溪电站和330国道缙云至丽水复线工程等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列入省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199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11号文件,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冻结一年,丽水市认真执行国务院冻结耕地的指令,除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安居工程以及金丽温高速公路、黄村水库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外,其他项目一律冻结。因耕地冻结,1997年和1998年,地区土管局没有下达非农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指标,实际用地数作为计划数。

1999—2010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共524宗,面积615.3186公顷,出让355宗,面积157.0659公顷,出让金56669.2002万元,划拨169宗,面积45&2527公顷。

审批权限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地方性事业,用地333.33公顷以上或迁移居民300户以上者,由各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批准;用地66.67公顷至333.33公顷,迁移居民50户以上者,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66.67公顷以下,迁移居民不足50户,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1963年4月1日,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监督办法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统一归省人民委员会审批。”1967年2月一1968年8月间,由县人武部生产办公室代行政府部分职能,负责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征用手续。1967年11月10日,丽水油泵油嘴厂征用丽光大队旱地0.073公顷,即由县人武部生产办公室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以县人民委员会名义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1968年8月4日,县革委会成立。9月10日,丽水通用机械厂征用城关镇西山背荒山2.77公顷,由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970年8月20日,省革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关于节约国家建设和社员建设用地的通知》规定:“基本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凡属生产性建设征用耕地1亩以上,非耕地3亩以上,迁移居民5户以上的,均应由市、县革命委员会审查,签署具体意见,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凡征用耕地1亩以下,非耕地3亩以下,迁移居民5户以下的,由市、县革命委员会审查批准,报省革命委员会备案。对非生产性建设需要征用土地,不论数量多少,一律由市、县革命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省革委员会审查批准。征用土地的工作,由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农林局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审批;建议各市、县革命委员会也将这项工作划归农业部门管理。”丽水县在贯彻执行中,仅将社员建房用地的审批权划归农林局,国家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的审批由县生产指挥组计划办公室负责,以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的名义上报下达。1977年11月3日,丽水县革委会《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及城镇建设规划外需征用耕地或非耕地的,由城建局审批;在城镇建设规划外大队集体建房和社员建房,由大队或社员提出申请,公社审核,报县农业局批准。1981年4月1日,丽水县政府规定,在城关镇、碧湖镇以外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县建委办理征地手续;各区公所驻地建设用地,由县农业局按农村小集镇规划审批。社队建设用地及社员私人建房用地,一律由县农业局统一管理。

列入计划的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征用耕地1亩以下(含1亩),非耕地3亩以下(含3亩),由县建委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一2亩,非耕地3—5亩,报地区农业局审查,地区行署批准;征用耕地2亩以上,非耕地5亩以上,报省农业厅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社、队兴办企事业占用耕地1亩以下的,由人民公社审查,报县农业局批准(城关镇和碧湖镇由县建委批准);1亩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2亩以上的,由地区行署批准;3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国营农、林、牧、渔场进行基本建设,需用耕地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县、地、省农业部门批准。

1981年9月5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丽水县关于执行〈浙江省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县人民政府农业局是我县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城关、碧湖二镇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仍由县建委统一规划管理。”

1983年11月9日,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文件规定:“城关、碧湖两镇的建设用地,耕地1亩以下(含1亩),非耕地3亩以下(含3亩)暂由城建局审批;农村1亩以下,非耕地3亩以下暂由公社(乡)审查同意,报县农业局审批。农村在非耕地上建生产用房在15平方米以下的,目前暂由乡人民政府(公社管委会)审批。”

1985年3月14日,县人民政府(1985)25号文件《关于执行〈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在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先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城乡建设部门按批准的城镇建设规划审查,发给定点通知局,再由县农业局审批。至此,部门多头分散管理土地的历史宣告结束。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1987年,《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下达,用地、批地、征地逐步走上依法办理的轨道。

1987年4月30日,成立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 (1987)127号文《关于严格用地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包括乡、镇、村建设用地)征用、使用耕地3亩以下,非耕地(包括旧房拆改建地)10亩以下的,由市土地管理办公室批准,报省、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使用耕地3亩以上,非耕地10亩以上的,由市土地管理办公室审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省、地批准。农村私人建房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土地管理办公室批准;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土地管理办公室备案。

1999年1月起,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取消市、县一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2000年9月至2010年,农村私人建房的审批权收归市土管局。

林地审核权限1994年4月8日,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和1995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丽水市林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征用占用林地必须办理审核手续。凡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或占用国有林地的,必须报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 交纳有关规费,核发使用林地许可证。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占)用林地10—20亩的,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林地现场调査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占)用林地20亩以上,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由县、地(市)、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林业部审核。土地管理部门凭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地使用许可证”或林地审核通知书办理审批手续。

征用土地审批程序国家建设(含乡镇集体建设)征用土地,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1963年6月1日,县人民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省人委〈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监督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称: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征用土地单位填写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一式三份,由公社、镇人委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人委审核,上报省人民委员会审批。

1981年9月5日,《丽水县关于执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列入计划的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建设用地单位持上级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大、中型项目要有扩初设计)和平面布置图,向县建委提出申请,选择建设地点,核实征地面积,办理征地手续。”1987年3月14日,行署办公室印发的《丽水地区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和1988年8月省土管局《关于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1995年8月开始,市土管局制定《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用地程序图》和《城乡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示意图》,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同时实行批前、批中、批后全程管理。1999年5月24日,省土管局颁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实施意见(暂行)》,9月16日又下达《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的补充通知》,对建设用地的申请、管理、审查、报批和实施,作出具体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凡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统一征地1987年5月14日,丽水市政府《关于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的通知》规定:市土地管理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土地和办理各项建设用地的统一征地、划拨、使用的审查和报批工作。凡本市行政区城内所有建设单位需要征用土地的,按法定程序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土地管理办公室依法办理统一征地手续,实行统一征用。任何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和土地所属单位直接商议征地条件,签订征地协议。实行统一征地,各项费用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支付。建设单位所承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一律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不与被征地单位发生资金往来。6月,安排处州针织厂进行统一征地试点。该厂是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限2个月结束。征地3.13公顷,涉及丽东、海潮2个行政村。是年7月,全市范围实行统一征地。国家建设项目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选址点和用地计划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统一征地手续。

1988年6月6日,省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三个部门《关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市、县组织统一征地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实行“二包一负责”制度。“二包”:一是征地时间承包,建设单位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征地委托书,按工程的开工时间,限期签订征地协议,按期划拨土地,若提前或延迟交地,按协议规定,给予奖励或罚款;二是征地费用包干。“一负责”: 负责咨询和办理有关征地手续。是年,6个建设项目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均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前交地。

1988年,征用城关、岩泉、水东等3个乡镇7个行政村的土地3.67公顷。从召开征地工作会议至签订征地协议书到施工进场,只用50天时间。1987年6月至1988年底,先后承办105个建设项目,征用土地42.33公顷,核减用地1.83公顷,节约征地费用820万元。

1988年9月,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人出席全国征地工作座谈会,介绍统一征地的做法和经验。此后,全省各市(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的代表,陆续到丽水参观访向。截至1989年8月,有9个市(地)、35个县(市),先后10批118人到丽水参观考察统一征地工作。

1989年12月9日,成立统一征地事务所,负责全市国家、乡镇集体建设及其他项目的统一征地。

1993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3月26日,地区行政公署发文全权委托原丽水市政府具体实施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发区位于丽水市区与金温铁路丽水站之间,东起凉唐路,西至花园路,南起解放街,北至白云路,共征用农村集体土地5.08平方千米。

1999年1月起,县(市)一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均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并再次上调各项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002年,丽水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征地工作的通知》,通过下达征地任务书,运作激励机制,强化与莲都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配合,以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任务如期完成。

2003年,丽水市建立和完善征地拆迁政策体系,下发《关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落实齐抓共管的征地协作机制,妥善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出台区片综合价和农民社保政策,保证被征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补偿和社会保障。

2004年10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注重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强调不能因为征地而导致农民的生活水平下降,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加大安置力度。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可以超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30倍。丽水市政府采用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方法确定补偿安置费用,逐年制定并公布市及各县(区、市)征地的统一基准地价。

2006年8月起,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2008年,征收集体土地124公顷,涉及6个乡镇36个行政村。落实被征地农民1786人的社会保障资金6774万元。

2009年,征收集体土地67.33公顷,清场面积63.73公顷,支付土地补偿金等相关款项5440.2994万元,对862个失地农民办理了社保。

2010年,征收上报集体土地66.43公顷。

第四节土地档案

1988年以前,丽水市土地档案分别由各监管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保管。以后,大部分移交市档案馆保存。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始于1988年。是时,国家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开始实施,原地区土地管理局和丽水市土地管理局建立初期,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大量增加,土地管理业务增量迅速。1995—1997年,市土地管理局在局内建立综合档案室,由局办公室统一领导下收集整理大批土地管理文件资料,按上级有关立档分类,归档保管,并组织开展土地综合档案规范化建设,分别通过了省二级达标。2008年4月,经市编委批准,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了市局下属的正科级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市国土资源档案馆,进一步开展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升级达标工作,使莲都区土地局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持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截至2010年12月底,档案馆现馆藏有九大类档案共259561万卷(件),其中综合类:案卷共19965卷,计划财务类案卷3722卷,地籍管理类案卷217867卷,土地利用规划类案卷3059卷,建设用地类案卷8437卷,土地法规监察类案卷2903卷,土地宣教科技类案卷293卷,电子、声像类案卷2078卷,实物类案卷509卷(件),地质矿产管理类案卷728卷。

2007年开始,运用电子软件把成文的文书档案纳入电脑信息管理,文书档案通过电脑查询检索平台就可直接进行原文查阅、打印。

2009—2010年,档案室对外查询达7733人次,共查阅档案9327卷宗。

第五节土地监察

土地监察制度建设

1988年2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土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9月25日,市局丽土管(1988)47号文件公布《丽水市土地监察工作的各项制度(试行)》。

检查制度各级土地监察机构和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情况必须经常性地组织巡回检查。镇监察分队和乡土地监察小队每月至少到各居委会、村巡回检查一次;区、镇监察分队每季度组织一次互查,在互查的基础上,由市监察中队对五区两镇进行抽样打分检查, 做到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各级土地监察机构在每年的4月和9月要组织两次全面普査。镇、乡的普查面要求达到100%;市级抽查要求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要求达到5%,对集体用地要求达到100%。区、镇土地监察分队配合中队进行。市土地监察中队在必要时可组织区、镇、乡进行互查。互查重点:(1)乡规民约与土地管理法有无抵触,审批用地是否按法定程序和办法执行。(2)在非农业建设用地中有无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或骗取批准和越权审批等情况。(3)有无非法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土地等情况。(4)有无荒芜土地、破坏地力、毁坏耕地等情况。(5)对违法占地案件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信访制度1988年4月6日,市土管局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土地管理监督检察信访工作的通知》,要求区、镇、乡土地专管员兼任土地管理方面的信访工作,逐件进行编号登记。并把土地管理的信访工作,列为对区、镇、乡和土地管理员进行考核、评比、记分的重要依据之一。9月25日,市土管局发出《关于建立丽水市土地监察工作制度(试行)的决定》,具体规划了信访制度。1991年,专门制定了日常信访工作制度,规定每月15日为局长信访接待日。7月24日,发文规定每星期二上午为群众信访接待日,逢双月的250,26日为局长信访接待日o1991—2010年,共处理来信1498件,接待群众来访324批3423人次。

土地执法监督

法制宣传1987年1月《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后,市农业局与司法局利用宣传车,到各区和部分乡进行巡回宣传,并召开土地管理员会议,部署宣传工作,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在城乡张贴。1988年,市土地管理局确定有关土地管理法的宣传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区镇乡村干部。宣传形式上除了乡镇办培训班、出黑板报、开广播会、放幻灯等外,积极利用各种现代化的宣传工具,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上做文章。1989年,根据省委办公厅(1989)30号和地委办公室(1989)38号文件精神,确定每年9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宣传月。1990年,举行的全市第二个土地管理宣传月活动。五大班子上街进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的电视录像,在省电视台进行播放。1992年5月29日,市土管局发出《关于搞好第四个土地管理宣传月的通知》,按上级指示,宣传月与“6.25”全国土地日活动结合进行,以宣传“土地与改革”为主题。:1993年,开展全市第五个土地管理宣传月与全国第三个“土地日”的宣传,围绕“土地与经济”这个主题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1994年,第六个土地管理宣传月和第四个土地日,围绕“土地与市场”的主题,开展了11项宣传活动。1995年,土地管理宣传月与宣传日活动主题为“土地与法制”。1996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10周年,全国土地日活动的主题是“土地与未来”。1997年的土地管理宣传月和全国土地日得宣传活动以“土地与国家一爱护我们的家园”为主题。1998—2010年,累计开展宣传活动百余次,发放相关宣传资料3万余册(份)。执法组织建设1987年12月,丽水市土地管理局建立,列入政府序列,着手进行土地管理与监察网络的建立健全工作。1988年4月1日,市编制委员会(1988)4号文件批准在市土管局设地政监察股(1991年12月改名为土地监察检查股)。5月,由乡镇推荐、市土管局集中考核,择优招聘了一批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土地管理工作、德才兼备的土地专管员;并对原有的土地专管员进行适当调整,实行全市分配、异地任职的办法,为全市40个区、镇、乡配齐了专职土地专管员。各区、镇、乡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区长或副区长,副乡(镇)长担任区镇乡的土地监察员。6月,水阁乡土地管理站成立,为丽水地、市第一个基层土地管理试点机构。嗣后,各区、镇、乡土地管理所(站)先后成立。8月,成立丽水市土地监察支队,市土地监察中队和市土地管理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各区镇设土地监察分队,各乡设监察小队。全市共有土地监察员600余人(其中乡镇村450人)。1993年12月14日,成立市公安局土地管理治安科。1999年,开展乡镇土地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乡镇土地管理所,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土管体制,开始乡镇土管员的转制纳编工作。1998年4月22日,成立丽水市土地监察大队。2007年,莲都区土地监察职能与规划监察职能均由丽水市城管执法局莲都区分局(国土监察大队)统一行使。

清理违章1981年4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县委、县政府派出调查组到违章毁田建房情况比较严重的平原公社平三大队进行调查,对该大队37户违章占地建房户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7月,县农业局成立土地管理股,出台《关于执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1982年,县农业局分期分批深入社队,配合区、社党委逐社逐队地宣传贯彻国情国策和有关土地法规,清查处理违章、违法乱占耕地乱建房屋的农户。1985年8月底,全县38个乡镇清理并处理完毕37个乡镇,复查17个乡。对清理出来的351个生产大队、2079个生产队中的4427户违章建房户,分别给以检讨、罚款、停建、拆除等处理。至1986年初,全县 (城关镇除外)共清理乱占土地违章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共4454户,同时还整顿处理农村砖瓦窑25座(其中罚款14座,停办11座),共收取罚款41.12万元,收回耕地307亩(20.47公顷)。1985年3月,县政府发(1985)25号文件,城关镇建设用地的审批权统一归县农业局。1986年3月4日,县政府出台丽政(1986)23号《关于查处城关镇违章占地、违章建筑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城关镇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乱占滥用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处理。在清查中采取了“一学习、二登记、三丈量、四评议”的方法,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土地管理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本次清查共处理违章户386户,收取罚没款17.8万元。2000年6月撤地设市建区后,清理违章事权收归市土管局。

土地信访1982年,农业局设立土地管理股,建立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制度,开始査处乱占耕地违章建房的歪风。据1985年统计,共接待来访610次,来信203件。由股干部直接赴现场处理38件,转办113件。1986年1月至1987年2月,接待群众来访500多人次,群众来信397件,其中赴现场调査处理103件,转办264件。1987年,共收到群众来信288件,口头反映241件,得到解决的66件,转办的162件。1992年,收到来信167封,其中违法案件87件,权属纠纷48件,批评、建议、检举等方面72件,办理167件,结案率为81.54%。是年,市土管局被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评为1994年信访工作先进集体。1995年,进一步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健全信访登记、领导阅批、发信回访、转办催办、反馈报结、定期汇报分析等一系列制度。全年共受理土地信访165件,其中上级转办25件,接待群众来访224批,349人次,结案率达98.7%o21个乡镇的土地信访员全部参加地区主办的信访培训班。1996年,共受理群众来信147件,群众来访173批、258人次,结案率98.6%,信访总量比上年下降17.74%。1997年,来信148件,结案135件,结案率91.2%。1998年,接待来访152批次、298人次,共受理来信78件, 办理率100%。结案69件,结案率88.46%。1999年4月11日,建立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制订定期研究信访工作,领导信访工作接待日,定期检查制度,全年信访案件170件,办结158件, 结案率97.4%。2010年,共收到各类群众来信49件,按要求应报结10件,已报结10件,报结率100%。对排查出来的信访积案,落实“六定”措施,即定经办人、定承办人、定督办人、定化解措施、定化解期限、定化解目标。全区共排查信访积案15件,其中已息访14件,未息访的1件。根据省厅提供的卫片资料,在市本级82个图斑中有47个在莲都区12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涉及土地面积25.63公顷。

老竹镇开展“地球日宣传”活动(2015年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