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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体制

1988年,德清县继续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县、乡镇、村三级对发展教育应负的职责,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教管会的作用,把学校管理好。乡镇中心小学、初中和职业学校由乡镇管理,村办小学由行政村管理。乡镇中心小学负责本乡镇小学的教育行政、业务指导。各乡镇都健全了乡镇教管会并由乡镇长担任主任,各村建立教育管理小组并设专人负责,乡镇中心幼儿园由乡镇妇联管理。

县属学校为德清一中、德清二中、德清三中、德清四中、县教师进修学校、县职业高中、县中心幼儿园。

1989年,原乡镇教育经费切块包干的制度,改变为乡镇财政全额管理并与县财政直接结算,进一步完善了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同年,县政府为切实加强各乡镇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同意县教委与乡镇政府签订教育工作目标责任书。责任书设15项内容,年底由县教委对各乡镇完成目标的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镇政府全年县长奖励基金(教育部分)的考评依据。之后,根据教育发展的要求修改了考核目标的内容。

1996年,县教委设立了“教育工作目标奖”,根据不同等级,分别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为各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以进一步增强乡镇管理学校的责任感。同年,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县政府公布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并由县教委制订《社会力量办学实施细则》,明确了民办学校在县教委的领导和监督下,实行自主办学。民办学校一般建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由校董事会提名,经县教委确认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县教委备案。县教委参照公办学校评价标准和指标,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整体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

1998年,经县政府同意,县教委全面试行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和教职工聘任制,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实行任免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考察任免。县直属学校正职的任免由县委宣传部考察决定并公布,其副职的任免由县委宣传部决定,由主管部门发文公布,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县教委考察任免。乡镇中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校长由县教委征求乡镇政府意见后考察任免。乡镇中心小学的校长,县教委委托乡镇政府管理,由乡镇政府征求县教委意见后考察任免;副校长和学校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乡镇政府考察任免。

2004年,根据县委《关于调整干部管理权限的通知》精神,县属学校党政正副职、党支部(党总支)委员由教育局行政聘任或党委任免,报县委宣传部备案。各乡镇中学(中心学校)的校长、成校校长(含主持全面工作副校长),县教育局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后,由教育局聘任。县属学校内设中层干部,在事先征求教育局意见后,由校长聘任并报县教育局备案。乡镇小学校长,乡镇中小学(中心学校)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乡镇成校副校长,幼儿园主任、副主任,乡镇在事先征求县教育局意见后,由乡镇任免,抄送县教育局备案。乡镇中小学(中心学校)、成校、幼儿园内设中层干部,学校事先征求乡镇同意后,由校长聘任,分别报乡镇和县教育局备案。民办学校的行政正副职,事先征求县教育局意见后,由举办单位聘任,报县教育局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由举办单位党员选举或提名,报当地党委审批或任免,抄送县教育局党委备案。

2005年,随着德清县乡镇区域的调整和形势的发展,县属学校逐步增加到14所德清一中、德清二中、德清三中、德清四中、德清高级中学、县职业中专、成教中心、实验学校、逸夫小学、武康小学、英溪小学、机关幼儿园、中心幼儿园、千秋外国语学校(民办性质)。另有乡镇中心小学16所,民办小学2所,乡镇初中10所,民办初中2所,乡镇中心学校7所,民办中心学校1所,乡镇幼儿园21所,部门办幼儿园2所,企业办幼儿园1所,个体幼儿园5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