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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学校管理

民国元年(1912)起,学校由校长主持全校工作。民国十年(1921)以后,在有三个班级以上的县、区立中心小学,校长下设教务、事务主任,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工作。

民国三十三年(1914),教育部颁布《国民学校法》,规定所有学校都必须设立民教部,主要负责扫除文盲及提高成年男女的文化,并号召“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并重,不仅要办好小学教育,同时要办好民众教育”。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为了加强学校训导管理,德清县中等学校(简易师范学校)设训导主任,实施对学生的思想统治。各中心国民学校普遍成立童子军组织,凡年在11—18岁的青少年学生皆得人童子军受训,未满11岁的则组织幼童军。其教育宗旨及方针是“自幼立志效忠‘党国,‘领袖,。”童子军须遵守规则如下:

1.诚实为人之道,首在诚实,无论做事、说话、居心均须诚实不欺。

2·忠孝对国家须尽忠,对父母须尽孝。

3·助人竭己之才,扶助他人,每日至少行一善事,不受酬、不居功。

4仁爱待亲戚朋友须亲爱,待众人须和善,对无害于人之生物须爱护。

民国三十五年(1916),德清简师成立了三民主义青年团(简称三青团),由教导主任与县团干事负责领导,开展组训工作,配合学校训育处,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控制工作。至民国三十七年(1948)撤销学校三青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