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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教育宗旨与管理

第一节 教育宗旨

民国元年,教育部公布的教育宗旨为:“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和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

民国十二年(1923)5月,大学院长蔡元培提出三点教育方针:“一、教育科学化;二、教育劳动化;三、教育艺术化。”

民国十八年(1929)4月,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公布《教育宗旨及实施方针》,其宗旨为:“根据三民主义,充实人民生活,扶植衬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是年7月,撤销浙江大学区制,成立省教育厅。德清县实施党化教育,以“三民主义”教育少年儿童。

民国二十六年(1937),德清县遵照上级通令,各级学校以“礼义廉耻”作为校训,把“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作为学生守则。

第二节 教育行政管理

清代,县置儒学署,设教谕、训导,既是掌管全县教育的学官又是县学的教官。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儒学署改为劝学所,设县视学(后改称所长),掌管全县教育事宜。民国元年(1912),德清、武康两县裁撤劝学所,设教育科为县教育行政机构。至民国五年(1916),恢复劝学所,设学务委员(后改称教育委员)。

民国十二年(1923),改劝学所为县教育局。至民国二十四年(1935),裁局设科,直至解放。

民国三十二年(1943)12月,德清县成立县、乡镇教育会。下表为经过民国三十五年(1946)3月调整后各教育会负责人及会员人数。

第三节 学校管理

民国元年(1912)起,学校由校长主持全校工作。民国十年(1921)以后,在有三个班级以上的县、区立中心小学,校长下设教务、事务主任,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工作。

民国三十三年(1914),教育部颁布《国民学校法》,规定所有学校都必须设立民教部,主要负责扫除文盲及提高成年男女的文化,并号召“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并重,不仅要办好小学教育,同时要办好民众教育”。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为了加强学校训导管理,德清县中等学校(简易师范学校)设训导主任,实施对学生的思想统治。各中心国民学校普遍成立童子军组织,凡年在11—18岁的青少年学生皆得人童子军受训,未满11岁的则组织幼童军。其教育宗旨及方针是“自幼立志效忠‘党国,‘领袖,。”童子军须遵守规则如下:

1.诚实为人之道,首在诚实,无论做事、说话、居心均须诚实不欺。

2·忠孝对国家须尽忠,对父母须尽孝。

3·助人竭己之才,扶助他人,每日至少行一善事,不受酬、不居功。

4仁爱待亲戚朋友须亲爱,待众人须和善,对无害于人之生物须爱护。

民国三十五年(1916),德清简师成立了三民主义青年团(简称三青团),由教导主任与县团干事负责领导,开展组训工作,配合学校训育处,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控制工作。至民国三十七年(1948)撤销学校三青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