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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国时期的教育

第一章 教育宗旨与管理

第一节 教育宗旨

民国元年,教育部公布的教育宗旨为:“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和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

民国十二年(1923)5月,大学院长蔡元培提出三点教育方针:“一、教育科学化;二、教育劳动化;三、教育艺术化。”

民国十八年(1929)4月,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公布《教育宗旨及实施方针》,其宗旨为:“根据三民主义,充实人民生活,扶植衬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是年7月,撤销浙江大学区制,成立省教育厅。德清县实施党化教育,以“三民主义”教育少年儿童。

民国二十六年(1937),德清县遵照上级通令,各级学校以“礼义廉耻”作为校训,把“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作为学生守则。

第二节 教育行政管理

清代,县置儒学署,设教谕、训导,既是掌管全县教育的学官又是县学的教官。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儒学署改为劝学所,设县视学(后改称所长),掌管全县教育事宜。民国元年(1912),德清、武康两县裁撤劝学所,设教育科为县教育行政机构。至民国五年(1916),恢复劝学所,设学务委员(后改称教育委员)。

民国十二年(1923),改劝学所为县教育局。至民国二十四年(1935),裁局设科,直至解放。

民国三十二年(1943)12月,德清县成立县、乡镇教育会。下表为经过民国三十五年(1946)3月调整后各教育会负责人及会员人数。

第三节 学校管理

民国元年(1912)起,学校由校长主持全校工作。民国十年(1921)以后,在有三个班级以上的县、区立中心小学,校长下设教务、事务主任,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工作。

民国三十三年(1914),教育部颁布《国民学校法》,规定所有学校都必须设立民教部,主要负责扫除文盲及提高成年男女的文化,并号召“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并重,不仅要办好小学教育,同时要办好民众教育”。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为了加强学校训导管理,德清县中等学校(简易师范学校)设训导主任,实施对学生的思想统治。各中心国民学校普遍成立童子军组织,凡年在11—18岁的青少年学生皆得人童子军受训,未满11岁的则组织幼童军。其教育宗旨及方针是“自幼立志效忠‘党国,‘领袖,。”童子军须遵守规则如下:

1.诚实为人之道,首在诚实,无论做事、说话、居心均须诚实不欺。

2·忠孝对国家须尽忠,对父母须尽孝。

3·助人竭己之才,扶助他人,每日至少行一善事,不受酬、不居功。

4仁爱待亲戚朋友须亲爱,待众人须和善,对无害于人之生物须爱护。

民国三十五年(1916),德清简师成立了三民主义青年团(简称三青团),由教导主任与县团干事负责领导,开展组训工作,配合学校训育处,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控制工作。至民国三十七年(1948)撤销学校三青团组织。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一节 发展概况

民国元年(1912)至民国五年(1916),全县已有国民学校46所,其中高级国民学校6所。

民国十一年(1922),实施新学制“壬戌学制”,小学修业年限缩短一年,国民学校改称完全小学和初级小学。民国十六年(1927)以后,入学儿童逐年增加,学校也随之增多。德清县对学校管理、教育制度、经费分配等均作了一些改革。县教育局在局长下设课长、督学,并成立了区教育委员会,协助县教育局监督全区教育并负责区内教育的兴革事宜。与此同时又成立了县教育款产委员会,管理全县学产和每月颁发各学校的教育经费。

民国十八年(1929),邑绅许炳堃建议县长黄人望推行“五里方”教育计划,即每五方里为一教育区,每区由县设立小学1所,区内学龄儿童皆得入学,并附设夜班,令“一般年龄在25岁以下之青年强迫入学,补习国民知识及宣传党义”。

民国十九年(1930),本县实施中心小学辅导制,以学区为单位,设立中心学校1所,负责对全区初小的辅导工作。

民国二十一年(1932)春,黄郛(字膺白)捐资创办私立莫干小学于武康县莫干山麓庾村,兴建校舍,附设“三场”,提倡耕读并重,贫苦学生免费入学。该小学是当时全省颇负盛名的一所学校,各地学生前来就读者甚众。

民国二十六年(1937)春,湖州东吴大学附中、湖郡女中迁校武康莫干山,不久即后撤。是年九月,黄郛夫人沈景云创办了私立莫干临时中学,报名入学者90余人,以后扩大至190余人。

同年,德清余不镇蔡子良创设清溪补习中学,新市镇钱翼民创设私立新市中学(该两校创办不久,因日寇据驻面停办)。私立莫干临时中学嗣后几经嬗变,至民国三十三年(1944),改制为武康县简易师范学校,为本县中等教育之创始。

抗日战争时期,德清、武康两县相继沦陷,各校疏散停课。以后在国民党县政府控制的地区,各学校陆续复课。

民国三十年(1941),为了适应战时需要,德清县在靠近敌占区的干山、茅山、石塘、大渭、河墩、大麻、钟管、白彪、韶村、梅林等10个乡分别建立流动学校各1所(短期小学性质),以抢救失学儿童和进行抗日宣传教育。

注:沦陷区学校不在统计内。

民国二十一年(1942),德清、武康两县加强推行义务教育和民众教育,各乡(镇)成立强迫人学委员会,调查失学儿童和文盲盲,实施强迫入学。当时的国民教育是根据行政区划分的,德清县划分为余不、新市、下舍、洛舍、大麻五区(含2镇13乡),设区乡中心学校5所、国民学校50所、私立小学1所、流动学校10所,在校学生共2798人,成人班学生1315人,教职员85人;武康县划分为余英、英红、阜溪、湘溪四区(含4镇6乡),设乡镇中心学校8所、国民学校42所、流动学校14所、私立小学1所,入学儿童共2730人,成人班学生共1016人,教职员83人。此情况一直延续到抗日战争胜利前夕。

由于师资不足,1944年德清创办了简易师范学校1所,武康县立初级中学改为武康县简易师范学校,开始培养师资。

民国二十七年(1948),湖州天主堂教区爱尔兰神父与教友李善祥在新市镇创建了私立若瑟小学。同年,永凝乡(今士林乡)民李文创办私立达凤小学于青墩村(白彪村)。两校均呈准立案。

自民国二十四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以后,本县小学教事育业虽略具规模,但城乡发展不平衡,教育经费拮据,师资设备匮乏,大部分学校的校舍破陋不堪,加上人民生活艰辛,子女无法入学,10岁以上的学龄儿童,多参加劳动以补家庭收入之不足,因此入学率极低。民国时期,德清余不镇、新市镇、洛舍区3所中心国民学校附设幼稚班,入学幼儿不多。当时既无专职幼师,又未设置幼教课程,与小学一并上课。中等教育仅简易师范学校2所,学生寥寥无几。据民国三十六年(1947)实施国民教育概况调查统计,德清县学龄儿童共19212人,入学儿童仅6076人,占学龄儿童数约31.6%;武康县学龄儿童共6589人,入学儿童3245人,占学龄儿童数约49%。是年10月,武康县参议会指出:“本县国民教育推行迄今,因学校基金不足,经费来源无着,致各校时有弦歌中辍之忧。”

民国三十七年(1948),武康县第一届县参议会第六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普及国民教育十大提案:

一、请免收清寒子弟入学学米、杂费。

二、请县府恢复已停办之保校以重教育。

三、增筹国民教育经费。

四、鼓励私人团体设立学校。

五、扩大成人教育。

六、加紧实施国民教育。

七、改善教师待遇。

八、推进师范教育。

九、筹建中心学校及保校校舍。

十、切实办理社会教育。

以上提案,仅一纸空文,均未付诸实施。

民国时期,德清、武康两县的教育事业,虽较明清时期有所发展,但百孔千疮,仅略胜一筹而已。

第二节 学校设置

第三章 学制与课程

第一节 学制演变

光绪二十八年(1902)七月,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学堂草程》,虽经颁布但未实行。次年制定《奏定学堂章程》,是年是癸卯年,故称“癸卯学制”。它规定学堂分大、中、小三段,初等教育(小学堂,分初等小学堂、高等小学堂和两等小学堂3种)修业年限为9年,中等教育(中学堂)为5年,高等教育(大学堂)为3—4年。

光绪二十七年(1901),德清县热心教育人士许炳堃、蔡焕文等创设务本学塾。至1903年,改为官立两等小学堂。以清溪书院为校舍。同年,清政府又颁布了《清帝谕立停科举以广学校》。武康县余英镇前溪小学堂成立。嗣后,各乡镇的学塾也陆续改为公立初等小学堂。新市镇绅士钟选青、沈汝楷等筹资创建仙潭两等小学堂,以仙潭书院为校舍。中华基督教会在新市镇创办私立之江小学堂。下表为自光绪三十年(1904)至宣统三年(1911),德清、武康两县的学堂设置概况。

至民国初年,德清县已有高等小学堂6所、初等小学堂45所、私立小学堂1所,武康县有高等小学堂2所、初等小学堂4所。

民国元年(1912),南京临时政府废止“癸卯学制”,颁布“壬子学制”,学堂改称学校,学校之名沿用至今。

第二节 课程设置

光绪二十九年(1903),初等小学堂课程设置修身、读经讲经、中国文字、算术、历史、地理、格致、体操等8科,高等小学堂设修身、读经讲经、中国文学、算术、中国历史、地理、格致、图画、体操等9科。

民国元年(1912),遵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德清、武康两县小学教育的学制课程均进行了改革,小学修业年限缩短为7年(初4高3)。课程设置:初等小学设修身、国文、算术、手工、图画、唱歌、体操等7科,女子加缝纫课,每周授课时数男生28小时、女生29小时;高等小学设修身、国文、算术、本国历史、地理、理科(动植物、矿物及自然现象)、手工、图画、唱歌、体操、缝纫(女子)等科,每周授课时数男30时、女32时。但当时全县学科课程不统一,学校与私塾并存。

民国五年(1916),教育制度逐步完善,并推行小学义务教育和社会民众教育,设半日制学校和民众夜校,并对旧有私塾进行了改造或取缔。是年德清县已设有高等小学6所(其中女校2所)、初等小学40所、私立高等小学1所,共47所学校,在校学生3265人。(武康县缺资料。)

民国十一年(1922)11月,颁布了新学制,是年为壬戌年,故称“壬戌学制”。中小学从“七四制”改为“六三三制”,规定学校修业年限为初小4年,高小2年,初中3年,高中3年,大学4—6年,取消大学预科。初等教育增加幼稚园一级。教学课程也作了修改,小学“国文”改为“国语”,课文采用语体文;“修身”改为“公民”。

授课时间,一二年级每周1080分钟,三四年级1260分钟,高年级1440分钟,每节课15—60分钟,各科以百分比计算。

民国三十三年(1944)3月,教育部颁布《国民学校法》,阐明“国民学校实施国民教育,应注重国民道德之培养及身心健康之训练,并授以生活必需之基本知识技能。”6岁到12岁的学龄儿童为接受基本教育的对象。课程设置为国语、算术、公民、历史、地理、自然、音乐、体育、图画、劳作等科,初级小学增常识(无公民、历史、地理、自然4种)。每保设立一所保国民学校,每一乡镇设中心国民学校一所。当时正值抗战时期,一时改制不易,直到胜利后,德清、武康两县才逐步改制,将乡镇中心学校改为中心国民学校(6年制),负责辅导本乡镇内的保国民学校,并设立民教部,推行民众教育,学校经费由县教育经费项下拨给。另将初小(4年制)改为保国民学校,以每保设置一所为原则,如条件不具备可几保联立,经费由各保自筹。

民国三十七年(1948),本县实施部颁《小学课程第二次修订标准》,直至解放。

第四章 教师队伍

第一节 校长与教员的任用

清末民初,私塾盛行,塾师的队伍庞杂,祠塾与家塾均延聘年高有德之人为塾掌,训课子弟,而一般私塾则为一些无以为业者设帐授徒,靠束修收入,聊以糊口,其中滥竽充数者不乏其人。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实行“癸卯学制”,成立学堂,设堂长,由地方士绅推荐,经县政府任命,一般由科举出身的遗老充任。教员分正教员(主科教员)、副教员(专科教员)两种,由劝学所推荐或就地遴选。

民国以后(1912),县立小学校长由县政府委任,区乡(镇)立初级小学校长由地方推荐,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推任用。教员一律由校长聘请,任期为半年、一年,到期续聘或解聘权在校长。民国时期小学教员待遇菲薄,工作无保障。

民国十二年(1923)本县初等教育有所发展,以后学校逐年增多,教师队伍随之扩大,但其中师范毕业者占极少数。据民国十七年(1928)8月德清县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查德邑小学教职员,非师范毕业者居多数,故其学识优劣不一。为整顿各小学起见,经由县教育会决议,组织小学教员登记审查会。由县长聘请许潜夫、杨茂芬、王莹若、沈爱泉、林景韩等5人为审查委员,与教育局长组织审查委员会,于8月20—22日分别举行,与试者计110余人,录取者80余人。”同时,县教育局检定各级党义教员,应试者38人,正取13人,备取7人。

民国三十年(1941),德清、武康两县教育局为了整顿小学教员队伍,实行登记考试。经笔试、口试合格者,分别发给有效期为半年、一年、一年半、两年的证明,方可由各校聘为教员。

民国三十五年(1946)开始,本县遵照省教育厅公布的《浙江省小学教员总登记及检定实施办法施行细则》,实行全县公私立小学教员总登记,登记内容分甲种、乙种和特许登记三种。

甲种登记:凡小学教员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为合格教员,由教育厅发给甲种登记证:(1)师范学校毕业者(简易师范科毕业者)应经检定合格后方得认为合格;(2)旧制师范学校本科或高级中学师范科或特别师范毕业者;(3)高等师范学校或专科师范学校毕业者;(4)师范大学或大学教育科系毕业者;(5)小学教员无试验检定合格在有效期间者;(6)小学教员试验检定合格在有效期间者。

乙种登记:凡不合格教员经县甄别试验及格,并填送登记表者,由县发给乙种合格证书,作为代用教员。

特许登记:负学校经济全责而资格、学历无法参加检定或甄别试验之小学校长,由县发给特许登记证。

第二节 师资素质

据民国十七年(1928)德清县政府调查报告称:“德清全县小学教员,以总数共234人,由各师范毕业者仅19人,中学毕业者27人,其余皆以小学毕业及未入学校者勉强充数。此辈不谙教育原理,自难望其管教得宜,故各小学学生皆毫无成绩之可言。县长亲自赴各乡视察,见各校教授得法者绝少,询之父老:‘何以各处皆无称职教员?’则曰:‘薪修太薄,故虽有师范毕业生,皆已改营他业。’”

民国三十五年(1946),武康县教育科调查报告称:“本县师资量既不充,素质亦觉太差,症结所在者因薪微又欠,优良师资无法罗致,且多外流,现任教师亦因生活艰困,不安于职,研究改进更无论矣。”由于师资素质差,教学方法无从改进,教育质量难以提高。下表为民国三十二年(1943)德清、武康两县小学师资概况。

第三节 师资培训

民国时期对小学教员的培训有人小教讲习所、暑期训练班,参加省教育厅举办的师资通讯研究班及县与区乡成立教育研究会等形式。

民国十七年(1928),德清县筹设小学教员讲习所,所址在城区余不弄,由县教育局聘请杨彬如、林景韩等为讲师,招收学员62名参加培训,及格者47人。同年,成立了县国民教育研究会,并于12月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出席者有各乡镇中心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共20余人,县长谈益民亲自主持会议,决定:各学区组织分会,定期组织教师参加讨论研究。

民国十九年(1930),浙江省教育厅举办的小学师资进修通讯研究部在本县招收学员。修学程序分为三期,以半年为一期,修满三期通过毕业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可免小学教员检定试验之口试。这为全省的师资进修拓宽了渠道。

民国三十三年(1944)秋,德清县创办了简易师范学校。同年,武康县立初中改制为武康简易师范学校,开始培养师资。

民国三十四年(1945)起,德清、武康两县分别举办小学教员暑期讲习班,学习时间一个月,参加受训人员为国民学校与中心学校中未经试验合格的现任教员及招收的相当于中学程度的志愿人员,由简师教师任讲师。德清县举办两期,受训学员120人,及格75人,武康县举办两期,受训学员86人,及格35人。全县小学参加甄别试验66人,及格46人。是年12月,武康县国民教育研究会及各乡镇教育研究分会相继成立。

第四节 教师待遇

民国时期,教育经费匮乏,小学教员待遇菲薄,且常不能按月发给,故生活十分清苦。教书为一般寒士之业,家庭稍富裕者均不屑充当教员。

民国十七年(1928),德清县拟订教育经费分配方案,规定小学教职员月薪分为三等,一等30元,二等25元,三等20元;凡任教年久而成绩优良者,发给奖金。但实际发给远不足此数,仅纸上谈兵而已。

民国二十年(1931),本县财政支绌,教育经费不能按月发给,历年积欠达7个月之多,每月搭发半数公债券应付,教员枵腹从公,无米为炊,只好将公债券以六折、七折出售,以购柴米。

民国二十六年(1937)冬,本县行将沦陷,县政府撤退时向各校宣布“教员留职停薪”,学校随之解散,大部分教员失业。翌年,国民党统治区的学校相继复学,时值抗战时期,物价飞涨,教员待遇菲薄,生活艰苦,已达极点。

民国二十八年(1939)11月,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浙江省小学教职员待遇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小学教职员的待遇由本俸、职俸、年工加俸、特别加俸四项组成。本俸分为24级,从一级95元至二十四级12元不等。大专院校毕业者可定为十六级,本俸26元,师范毕业者可定为十七级,本俸为23元,简易师范毕业者经鉴定合格者为十九级,本俸19元。校长与主任的职俸,按学校班级多少而定。级任教员的职俸1—3元不等。而本县财政困难,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标准发给。小学教职员月薪最高为26元,最低8元,中等学校教员以授课时间而定,每小时6元,校长、主任另加职薪10—16元。

民国三十二年(1943),德清县为安定教员生活,实行公粮补贴,小学教职员每人每月发给食米3斗。

民国三十三年(1944),武康县规定小学教职员工薪给,校长为1石,合格教员8斗,不合格教员6斗,职员4斗。

民国三十四年(1945)9月,德清县政府规定全县中小学教职员工的薪给一律按照预算所折列谷价发放实物,中心学校校长月薪稻谷180—350市斤,教员月薪170—280市斤;保国民学校教员140—270市斤;简师教员月薪稻谷450市斤,工友170市斤。

下表为民国三十五年(1946)7月,德清县各级学校教职员待遇情况。

是年,德清县教育经费已至山穷水尽,拖欠薪给数月之久,教师生活濒于绝境。全县小学教员126人联名上书向各界呼吁,要求改善生活待遇,以解倒悬。新市仙潭中心小学全体教员被迫罢教,以示抗议。

民国三十六年(1947),武康县长张洪仁呈文浙江省政府主席沈鸿烈:“查本县国民学校教员待遇,上学期原与县级同筹,本学期以财源枯竭,系照县级七成列支,不意金潮猝起,物价飞腾,目前涨风尤炽,米价每石竟逾四十万元,小教月入已无三斗之值,生活至为艰苦……”

总之,旧社会的教师待遇菲薄,生活艰苦,社会地位低人一等,大多数教师不安心工作。

第五章 教育经费

第一节 经费来源

明清时期,本县县学的经费,据《武康县志》记载,每岁由县署拨给廪费350石,斋腹夫银152两。学署,请于部使者给缗兴造。

清末,兴书院、学堂,教育经费来源于学产(田、地产、房租)收入和县署拨给膏火费(给书院、学堂学生的津贴费用),校舍兴建费由县署筹措或当地士绅捐助;私塾均为民间自办。

民国以后,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不一,中学、师范和县立小学的经费,除学校原有部分学产收入外,余均由县拨款解决。区乡(镇)立小学经费当地自筹,县给予少量补助。以后教育经费列入地方预算,从地工税中拨出四成及其他各项杂税收入作为教育经费。私立小学由办学单位或个人自筹。

地方教育经费的来源有原书院、学堂所有的田地租息,各种捐税(田赋特捐、田赋附捐、营业副税、屠宰税等),寺庙祠堂拨充,私人捐助,向学生收取学杂费等。当时由于国库空虚,地方征收捐税名目繁多,又无保障,加上管理混乱,因此教育经费十分拮据。据民国十七年(1928)1月德清县政府施政报告中关于整顿教育杂捐云:“德邑教育经费,除赋税带征外,又有茶碗、酒碗、鱼行、班船运业、螺蛳附捐、叶行、硝皮、肉捐、茧捐、菱行捐等十余种,计银8226圆之巨。向由各校自由收用,漫无稽考……流弊在所难免。”以后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施统收统支。是年,成立县教育款产委员会,管理全县教育经费。

民国三十六年(1947),抗日战争胜利后,德清县规定中等学校、城镇小学的经费大部分由县拨款,乡村小学经费则采取筹集教育基金、学田的办法解决。

民国二十四年(1935),浙江省曾一度废除苛捐杂税,各县小学所收各种捐款一律罢除,学校因此短缺的经费由省拨给。

民国二十六年(1937)以后,县财政废除专款制,实行统收统支,田赋所附的教育捐名目虽存,但教育经费不以是项收入多少为支配标准,而以占县财政收入的12%为标准,但实支时往往因紧缩、挪用不能如数支足。

民国二十九年(1940),德清、武康两县乡镇征收学谷捐,每亩征谷2斤,佃户、业主各减半负担,由田赋征收处代征。是年曾推行征收学米制,至民国三十二年(1943)停征。民国三十一年(1942),德清县组织国民教育基金筹管委员会,向各界及殷富劝募教育基金100万元,结果筹得58.5万元。将原有学产彻底清查后配给各校,另外再商请县公产项下划拨部分学田,以期达到每一保校学田5亩,中心国民学校10亩,简师50亩的最低标准。

民国三十五年(1946)2月,德清县成立教育经费筹募委员会,县长谈益民任主任委员。筹委会会议决定向各乡镇热心教育之殷实人士筹募1000万元,向土特产行商(茧、土丝、油车、水果、鱼、菱、烟、羊毛、山货等行业)筹募1200万元,向娱乐消费场所(茶店、娱乐场、戏场等)筹募800万元。同年9月,武康县成立教育经费基金筹集处,向当地土特产(毛竹、小竹、松段、松板、杂柴、毛料、木炭、茶叶、笋、鱼、丝、茧等)买卖筹募教育基金。与此同时,推行学米制实施办法,规定学生每学期缴学米(自米),高年级1市斗,中年级0.8市斗,低年级0.6市斗。凡学龄儿童不论已未入学一概收取学米,家贫无力缴纳者,可申请减免。德清县规定在校学生高年级应缴1.5市斗,中年级1.2市斗,低年级0.9市斗。

第二节 经费支出

民国十七年(1928)以前,德清县共有小学80余所,由于教育经费的管理制度与分配方法混乱,凡立一校,均得参与平均分配县教育经费,不问学校班级和学生人数多少。校产租息收入,各校自收自用,无从稽考,弊端百出。民国十七年7月,县成立了教育款产委员会,负责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单位:元)

民国三十三年(1944),本县中等学校(简师)校长月支特别办公费100—120元,主任月支生活津贴50—60元。教师薪给以授课时间计算,每小时月支6元,主任职薪作10小时计算,级任、童军教员、农场指导、女生指导职薪均作4小时计算。

各项任教职员数以每学级教员2.25人,职员1.25人,勤工1.5人为标准。

专任教员每周教育时数为18—24小时,兼课教员人数不得超过全体教员人数的四分之一,以上经费均由县拨经费开支。

中心学校校长每月65—70元,教员每月55—60元,经费由县发给。国民学校校长每月60—65元,教员每月50—55元,经费由各乡镇自筹。

民国三十六年(1947),德清县教育经费收支概况:县预算总支出数款173325.58万元。教育经费支出总数36657.27万元,占县总支出的21.15%。其中国民教育部分经费支出27794.82万元,占教育经费支出总数75.82%;民众教育经费支出8862.45万元,占24.18%。县自筹经费17849.45万元,乡镇保自筹经费18807.62万元,已筹资金1493.71万元。

解放前夕,民不聊生,国库空虚,教育经费来源枯竭,学校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国民政府茫然无措,一筹莫展,已无法挽回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