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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明清各级科举考试制度简介

县每年举行岁试,由县官主考,录取者称“童生”,第一名为“案首”。

府考由知府主持,录取后由省学政复考(院试),及格者谓“进学”,俗称“秀才”,进县学后称“生员”。

乡试三年举行一次,全省秀才集中省城参加考试,录取者称“举人”,第一名叫“解元”。

会试于乡试后次年春在京城举行,每三年一次。全国举人赴京应考,及格者称“贡士”,第一名叫“会元”。

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取得贡生资格者方可参加殿试。殿试分三甲(等):一甲取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状元”,第二名“榜眼”,第三名“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一名称“传胪”;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一二三甲共录取一二百人,总称“进士”。进士经过朝考(殿试),前列者入翰林院,其中一部分可以分发到各省以知县任用,叫做“榜下即用知县”,或任用为各部主事。第二节 历代进士录

据《德清县志》和《武康县志》记载,从唐代至清代,据不完全统计,两县中进士者共221人,其中状元5人、榜眼3人、探花1人、会元1人、解元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