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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户籍

清前,户口十年一报,或重或漏,殊不重视。而县吏敷衍塞责,往往数十年中,丁口恒常。以德清例,明朝宣德七年至正统七年,前后10年中,两次上报均为94460人。明朝天启三年到崇祯五年,两次查报均为26410人。武康也然,如清朝顺治四年至康熙廿六年,40年中四次填报均为17828人,官吏马虎。于此可见。

户口调查始于太平天国期间,其时除登记外,更于每户编订门牌,然内容繁琐,今据旧志直录如下:

注:门牌长九寸四分,阅九寸八分。其上额为门牌二字,年月上盖朱印一方,文为:天父天兄天王太平天国殿前顶天宿卫浙江省天军主将□夭义杨桂玉。共29字,边纹为二龙抢珠。印长七寸二分,阔三寸八分。

解放后,1950年5月,省政府发布《浙江省县市户口管理暂行办法》。7月,城关、新市、洛舍、上柏、武康等镇,按街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同时筹建居民委员会。1953年,结合第一次选举工作和全国人口普查,农村也建立户口管理制度。初时,农村户口归民政部门管辖,1956年4月,国务院下文,“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和户籍工作,移交公安部门掌管。”此后,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及暂住登记,均由公安局或派出所负责。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分“城镇户口、农村户口、船舶户口、集体户口”四种类型,时城关镇居住人口四类皆全。

1984年5月,省公安厅下达《关于当前城镇暂住人口的情况和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县公安局按此规定,对城关镇及农村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先前,暂住城乡人口均视作流民,如1959年县公安局《流民处理意见》云:“如工作需要,经当地公社证明同意,办理户口正式迁移手续。否则予以动员回乡。对流窜作案不法分子,应予审查,严厉打击。”1990年起,对外来人流,分经济活动(农业、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服务业、其他)、学习访问、投亲随亲、婚嫁赘领、其他等类登记临时户口,填发暂住证。外出务工分外出3个月、半年、1年、1年以上统计人户分离现象。

1984年10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从此,农村农民始可迁居集镇。次年,县公安局发放《暂住人口居住证》,办理农民自理口粮户口,因户口簿封面蓝色,故俗称蓝本户口或蓝印户口,以区别原城镇居民的红本户口。

198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公布施行。镇境18周岁以上全部发放居民身份证,使户籍管理更趋缜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