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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婚姻

男婚女嫁,组合家庭,标志人生翻开新的一页。自古以来,视婚姻为大事,然封建社会,父母之命,媒酌之言,择偶不容自主。自晚清提倡女界革命,始有男女平权之说。但旧习浓厚,围城难突。解放后,1950年公布《婚姻法》,青年女性始冲破包办婚姻桎梏,出现解约、离婚、改嫁、童养媳回娘家等古人目之为离经背道之举。

清前结婚,无须政府认可,民国时推行文明结婚,始有镇、乡公所公证。解放后提倡自由结婚,规定须由政府机构登记批准,方才合法。

解放初,双方持农会证明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据1953年城关区政府统计,申请结婚358对,批准342对(其中初婚226、再婚116),不批准16对。后改由村、大队出具证明。1985年后,婚姻当事人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方可办理结婚手续。复婚还须提供离婚证件。离婚一方要求,由人民法院受理,双方自愿,可到婚姻受理机关办理,但事先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并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按行政程序解除夫妻关系。当事人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单位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书。

婚姻登记按全国统一标准收费,1995年后结婚9元,离婚20元。

婚姻介绍,向由媒人,1993年12月,县中居委会创办“县婚姻介绍所”,开县内婚姻职介先河。

15岁以上有生育能力人群,1990年统计数据表明,婚后丧偶占5.7%,离婚占0.8%。离婚率比解放前夕升高0.5%。

婚后妇女活产子女,解放前多数母亲均在五胎以上,自计划生育后,活产始

降至3胎以下。1990年曾作调查,列表如下:

育龄妇女活产子女调查

1990年

传统婚姻形式。男方有娶妻(俗称讨老婆)、纳妾(俗称讨小老婆)、续弦(妻亡后再娶)、入赘(去女方成家)、接棒(去寡妇家立业);女方有嫁夫(出嫁)、做小媳妇(未成年时先到男家)、再醮(俗称再婚)、转槽(嫁给夫家小叔)等。今有试婚(未婚同居,嗣后或婚或否,视情而定)、包二奶(男方另筑爱巢,包租异性姘居)等现象,皆属非法。

家庭

婚姻缔结,家庭始成。自古以来,国家倡导和睦共处,故封建社会,每以四世同堂、五世其昌为荣。据明朝牟献《陵阳集》戴:“德清孙氏,上世以来,兄弟同居,世谓义门。至明时微之,其义愈笃。中更忧患,不但饮食之适,室家之好,一如承平。时又作和乐之堂,取义棠棣。昆仲皓首,嬉娱其间,士大夫嘉叹,作诗以宠绥之。郡邑转闻,旌门以表异之。”城内徐胡谈蔡戚许俞戴诸缙绅士族,为防街谈巷议,多至四五十人不言分家。民国期间,受“五四”运动影响,大族渐趋瓦解,而农村三代同堂比比皆是,家庭人均4.5人。

传统分家析户,视子女成长而定。然土地改革时,农户为避免土地过多而划为富农,大多分家析产,故户型偏小。如1951年,城东乡家庭人均3.41人,城南乡3.51人,城西乡3.44人。尔后土地入社,户型结构又趋上升,1958年人民公社后,户均人数已回升到4.39人。

1979年提倡独生子女,尔后户型趋小,据1990年统计,镇内户均人口城镇

3.21人,农村4.06人。家庭结构如表:

1990年家庭结构比例表

1995年后,因单亲家庭日益增多,城镇老人出现空巢独守现象,农村也有因独子配独女而造成户籍兼并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