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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计生

人口生育,向由自然繁衍,千百年来,育龄妇女早龄结婚,多胎生孩,但因战乱、疾病、灾荒、贫因诸原因,人口出生率偏高死亡率亦高,自然增长缓慢。解放初,提倡光荣妈妈,鼓励多生多育,故人口增长迅速。至1960年,镇境农村净增4400馀人,步入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误区。

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次年,县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节制生育。城镇居民始推行安全避孕法,采用避孕套避孕,然农村响应甚稀。

1973年,镇与公社均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此后,年年开展计生宣传月活动,镇境人口呈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趋势。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将计划生育列为基本国策。同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镇与公社设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全面管理境内育龄妇女婚、孕、产情况。1984年,各村由妇女主任负责,相应成立计生领导小组。

1990年起,对流动育龄妇女建档备案,加强管理。如1993年,外来育龄妇女1209人(户籍省内841人,省外368人),其中已婚1072人,落实措施1035人,占总96.5%。外出育龄妇女333人(去省内36人,省外297人)。其中已婚142人,落实措施125人,占总88%。

2000年起,镇计生办公室开展育龄妇女跟踪服务,随访率占98.8%,群众普遍表示满意。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标志计生基本国策已赋予法律地位,对今后育龄妇女落实措施,计划外超生征收社会调节费更是有法可依。

晚婚

1963年,城关镇开展晚婚试点工作,提倡男30岁,女25岁结婚。次年,结婚对数中男子30岁占38%,女子25岁占39%。1971年,中央提出控制人口增长规划,要求做到晚、稀、少(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两个孩子间隔4至5岁。每对夫妇不超过两个孩子),此后,新婚登记对数中符合晚婚年龄青年逐年增多。

晚婚择年对比表

优生

1978年10月,中央提出每对夫妇“最好一个,最多两个”要求。次年,县级机关增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自愿只生一胎夫妇发放《独生子女光荣证》,适当进行经济鼓励。城镇232人,农村61人率先领取《独生子女证》,领证率居县内之首。

1983年,建立孕产妇围产期检查卡和新生儿视访制度,1985年又实行婚前身体检查,规划育龄妇女怀孕期。对违反计生规定,生育多胎或计划外生育二胎,征收超生子女费。1995年起采用医疗仪器跟踪服务,2002年应检妇女10271人,受检8266人,受检率80.5%。通过B超检出正常7512人,早孕55人,环位不正37人,脱环1人,各种妇科疾病661人。

节制人口,优生优育为镇计生办服务宗旨,每年采用录像、电影、讲座、黑板报、宣传册等形式,开展六期(青春期、婚前期、孕产期、育儿期、育后期、更年期)教育,受教育率年均71%。

“计划生育好”美展舞墨

多子由来不济穷,将雏赢得鬓蓬松,优生一个还优育,户户春风笑语中

录自《苔花集》

育龄妇女生育规划情况

独生子女领证择年对比

2001年末一孩妇女及独生子女

节育

城镇节制生育始于1963年,城关镇育龄妇女17例首次采用腹式小口纵切法和潘氏改良法结扎输卵管,至次年末,绝育人数增至63人。

1971年,计划生育作为政治任务,多子女夫妇采取一方结扎,两孩育龄妇女放置节育环。1973年,镇与公社均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是年末,育龄妇女1031人采用四项手术(结扎、人流、放环、取环),节育率占82%。此后,计划生育管理日趋规范,人口自然增长率从1963年的37‰降至2002年的4.3‰,40年中少生人口5-6万。

计划生育措施择年分析表

人口自然增长率择年对比表

计生措施失败或非法同居造成意外妊娠,一般采用人工流产、引产方式中止。如1995年人流262例,引产3例,2003年人流157例,引产2例。随着口服避孕药更新和避孕套赠送,意外妊娠正日益减少。

流动育龄妇女节育管理,镇计生办与工商所、派出所、城建办、交通办、卫生院协作,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时查验《婚育证明》、《查验证明》和《生育对象服务证》、《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证》,齐抓共管。如1995年外出57人(去省内22人,省外35人),落实节育措施30人,占52.6%,领取证明13人,占22.8%。外来女择偶,至2003年累计644人,其中自愿不育二孩111人。当年征收二孩社会调节费59人,比2000年减少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