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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县分治,历经12年的过渡、探索、筹办时期。先期为长春市政公所,继而为长春市政筹备处,皆为脱离县政而独立的市政机关。

一、长春市政公所(1920年9月17日~1929年9月)

长春自商埠地建成,与附属地、旧城连结成片,工商业迅猛发展。工业方面的面粉、榨油、酿造、火柴、烧窑、制材等各厂家先后兴办,产量日增。更有铁路畅通,使转运贸易成倍增长。经济的发展,促进城市人口的增加,至1922年4月,达26600户,149000人。

城市的全面发展,对市政管理机构的设立与市制建设的需要渐趋显露,为有识者所关注,为先行者所倡导。

宣统元年(1909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城、镇划分标准,应是中国城市地区行政建制划分等级的开端,可谓中国市制之首倡。1918年,广州始设市政公所,1920年,改组为市政厅。1921年2月15日公布《广州市暂行条例》,直属于省,创全国市、县分治之先例。

继广州市政公所成立之后,吉长道尹蔡运升于1920年9月倡导试办长春市政公所。拟具《长春市政公所试办简章》,阐明组设目的、任务、人员组成、内设机构等。同时拟具呈文,说明试办因由,请吉林省政府核示。

呈文中说:“长春地绾奉、吉、黑三省中枢,为中、日、俄三国铁路交点,交通便利,户口殷阗。自开辟商埠以来,中外商人接踵而至,市面日臻繁盛。但一经考察,举所谓交通、卫生关于市政种种事宜,诸多缺点。与南满附属地隔仅咫尺,中外观瞻所系,国家体面攸关,彼此相形,殊增愧赧。道尹筹维再四,地方应兴应革之事固甚繁赜。势不能不分别缓急,次第进行。兹拟先从改良市政入手,令官商士庶组织市政公所一处,群策群力,积极进行,湔泄沓之积习,树自治之初基。成效纵不能逆睹,果在职各员,咸能振刷精神尽心将事,数月而后,长春市政必能一改旧观,是可预言者也。组织伊始,经费尚未筹定,暂用开埠局、商务会与市政有关连之各机关分为担任。所内各职员,惟常住所之一、二人,酌给薪金,其他由各机关人员兼任。每月连同纸张薪炭等费,暂定大洋一百五十元,既由各机关分担,似可无须另编预算。除召集各机关妥为组织即日成立外,理合缮具简章,备文呈请省长鉴核。”

呈送的《长春市政公所试办简章》共17条,阐明创办市政公所的目的是改良长埠市政;市政公所的组织由道署、开埠局、警察厅派出专员及商务会会长组成,以道尹为督办,由其委任所长、副所长;所内办事机构设置总务股、建筑股、卫生股、编辑股;所内职员皆系兼职,概不支薪,只有两名司书酌给薪金。另设评议会,督办任评议长,议员由市内绅商推举素负众望、办事公正者若干人担任。市政公所的任务仅限于马路敷设、巷道修缮、树木栽植、卫生防疫、消防救贫、门面招牌及房屋建筑的审批和市政宣传等项。

当月,吉林省长官公署发布第8025号令批准试办,令中称,“所拟简章大致尚妥,准先行试办”,并刊发木质关防一颗,印文是“吉林长春市政公所关防”。吉长道尹兼长春市政公所所长蔡运升发布训令第23号知照长春县知事,通报了吉林省长官公署批准试办长春市政公所的决定。

据此可以确认,此初设立长春市政公所,系由吉长道尹蔡运升(有1925年,孙其昌道尹创办之说)倡导,开埠局、警察厅、商务会协同联合组办。

1926年,市政公所成为独立行使职权,隶属吉长道的市政管理机关。

所长由吉长道尹任命,曾任长春县知事的启彬充任,置会办(副职)3人,以长春县知事、警察厅长、开埠局长兼充。内设总务课、财政课、工程课、卫生课。各课设课长1人,由所长遴选,呈请吉长道尹委任。另有董事6人,由市民选举产生。列席市政会议,提出咨询。市内规划6区,市政公所直辖。区设区董,承所长之命办理各该区事务。董事、区董皆名誉职,区董给适量津贴。

自此,市政公所已成为有自辖行政区域的市政机关。

二、长春市政筹备处(1929年1月~1931年12月)

1929年1月末,吉林省政府根据东北政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裁撤道尹,组建市政筹备处。处长兼交涉员,仍按旧区节制各县外交事宜。

2月1日,吉林省政府发布第元号令,委任周玉柄为长春交涉员,节制旧道区各县外交事宜,并兼长春市政筹备处处长、开埠局督办。史料记载:周玉柄自1912年始,先后任吉林省政务厅长、教育厅长职,以此推论,长春市政筹备处之规格,当等同于省厅。

为不致因机构变动、人员更替而影响市、县机关的正常运转,2月4日,吉林省政府发布第元号训令,向吉长道尹兼长春交涉员孙其昌、长春开埠局、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员通告:

吉长道尹现经裁撤,所遗交涉员职已委周玉柄接办,仍节制道属各县外交事宜及长春市政筹备处处长、开埠局督办。在该员未到任以前,仍由前交涉员暂行代理。除令委并分行外,合行令,仰该即便遵知照。

2月9日,吉林省政府主席张作相也发布了相应训令,足见事关重大。

2月25日市政筹备处启用关防,3月周玉柄接任视事。

4月3日,吉林省政府公布《市政筹备处暂行组织大纲》共11条。

主要内容是确定吉林、长春、滨江、延吉四地组设市政筹备处,处内设处长一人,由省政府委任。处下设三课。第一课掌管总务、财政;第二课掌管工程、商埠;第三课掌管教育、企业、卫生及社会事项。各课皆设课长一人,配置若干课员和一名技正,一至三名技士。以上职员皆由处长遴委,并报省政府备案。自长春市政筹备处成立之日起,原商埠局和市政公所即行归并处内,但商埠区域名称仍然保留。

长春市政筹备处的配置人员,见下表:

另配备第一课课员6人,第二课课员6人,第三课课员4人。

市政筹备的重大决策机构是市政委员会,由市政筹备处处长和各课长、长春县县长、长春警察局局长及商会代表等组成:

委员长 周玉柄(市政筹备处处长)

委 员 马仲援(长春县县长)

修长余(长春警察局局长)

董立广(长春商会董事)

吴长春(图书馆馆长)

王琳

薛铨真(市政筹备处第一课课长)

曾子模(市政筹备处第二课课长)

张蔚华(市政筹备处第三课课长)

孙大有(益发合经理、商会主席)

史心清(商会代表)

谢秋涫

在全国各大城市纷纷建成市制的趋动下,长春筹建市制的进程也在加快。1931年3月30日,吉林省政府民政厅发布第272号训令,令长春县县长“对厉行市、县分治”实行中的困难应“预为规划,酌察情形,妥为筹议,拟议办法,呈复核办”。随文转发内政部民政司“厉行市县分治议案”。案由称:“我国以旧日地方行政区域,系以县为本位,无论为国都、为省会、为商埠、为要塞,均属县之行政范围,组织单纯,相沿已久。自市组织法颁行以后,市政府亦为直接行政机关,应自有其独立行政区域。依照现行组织法,或为直隶于行政院之市(即从前之特别市),或为隶属于省政府之市(即从前之普通市),要均脱离原有县之行政范围,绝对不相隶属……”。并列举市县分治之困难与解决之办法。

市县分治困难有四:

(一)设治地方大都为国都、省会或最繁盛冲要之县区。原县精华之地尽被划割,县之区域既以缩小,原县是否有继续存在之可能,须加以切实研究。

(二)市县未划分前,所有地方税收及公用动产不动产均统一于县。市县划分后,重要财产多在市政府管辖范围。如原县区域辽阔,仍须继续存在,关于地方公产公款,倘无调剂办法,则县政立陷枯窘地位。

(三)市政府初成立时,每与县政府同设一城,则是同一区域有两个不相隶属之地方行政机关,政出多门,徒摇惑民众之视听。而且事实上县政府不能在市区内行使职权,与附庸无异,即市之行政、亦不无牵掣顾虑之虞。

(四)新成立各市,即系由县区析置,市之名称,遂多沿用县之名称(如上海、天津、南昌、开封、成都),市、县混淆,无从识别,施之政事,则有糟杂之嫌,播诸重译,则生从同之弊。

对上述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是:

(一)县之区域,既经划设市区以后,其余区域如不甚宽广,或太不整齐,则可迳将原县撤废,原有区域,分别并进邻近各县。

(二)县、市划分以后如原县区域仍属辽阔,不便划并他县时,应准其继续存在,惟于最近时期内将县政府迁出区市以外,另于新县区适中之地,建设新县治。

(三)县治迁出市区时,所有原属县政府管辖之地方公产,应视市、县政务需要加以划分,或则随县移置。其不能划分移动者,若在市区内应归市政府管理,或由市政府补助县政府一部分之建设费,至县政府各机关设备完全之日止。

(四)市、县名称相同或类似者,应酌议更正,以资识别。

对此,长春市政筹备处极表赞同,长春县政府表示反对,分别函复吉林省

民政厅。

长春市政筹备处以第273号函复称:“……查长春地方为东省铁路、南满铁路、吉长铁路交会之点,向为商业辐辏之区,按照现行法制,实有设市之必要。除将市区附近各村屯划归市内管辖范围外,其余区域尚有熟地二、三十万垧,人口二十余万人,仍旧设县,于事实尚无困难。一俟将来实行分治,再由市县会同划分界限。至县治移出市区以外一节,究以何处为宜,应由县政府酌定地点,呈请省政府核示办理。”

长春县政府则与此议相拙,复函称:“遵查,长春市面萧条,户口有所不昌,有无设市必要似属重要问题。且长春设县较久,不第县政府新经建筑,难议轻更,即县政府所属各机关亦皆在城区,建设有年。一旦市县分治,将县政府及所属各机关一并迁出城区,另于适中地点建设新县治,际此金融奇紧,百业凋蔽,地方实无此项财力,而市政方面,入手创设,再再需款,亦恐无余力补助县治。县属外镇,向不繁盛,近以圆法影响,益形凋零,仅卡伦一镇较为发达,亦不过大小商号四十余家,且偏于极东。次若小双城堡,素称繁区,现已衰落,又偏于西。馀如万宝山、小合龙两镇,虽云适中,又皆形如村屯,不堪称镇,自难设县。总之,长春根据以往情形及地方现状,市县实无分治能力。所有遵令查明长春市县分治困难情形,是否有当,理合具文呈鉴核示。”

市县分治乃大势所趋,历史必然,非人力所能挽阻。遗憾的是,长春市县分治即将实现之际,“九·一八”事变爆发,直至1932年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