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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县财政局、税务局、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牲畜屠宰税征收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榆牧联字〔87〕第2号

各乡(镇)财政所、税务分局(所)、畜牧站:

今年以来,根据县政府〔1987〕31号文件《关于做好牲畜屠宰税和交易税征收管理及使用意见的通知》精神,各乡(镇)财政、税务、畜牧部门互相配合,密切协作,积极工作,使牲畜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为发展我县畜牧事业提供了一定的效果,为发展我县畜牧事业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但在征收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乡(镇)对去年和今年的牲畜屠宰头数调查的不准,底数摸的不清,漏税现象相当严重;有的乡(镇)的屠宰税款至今还没有用在发展畜牧事业上,甚至被截留挪用;有的乡(镇)对征收屠宰税还存在畏难情绪,组织、人员、任务都没落实。因此,屠宰税的征收工作迟迟打不开局面,不仅使财政收入受到影响,而且也障碍了畜牧事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县政府〔1987〕31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牲畜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再明确如下:

一、屠宰税的征收方法

农村屠宰税仍实行由各乡(镇)畜牧站代征的办法。每个畜牧站要挑选2至3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比较好的同志担任代征员工作,具体负责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为便于征收工作的开展,由各乡(镇)财政所牵头,负责组织落实,税务、畜牧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工作,为此要求:

第一,摸清税源底数。这是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各乡(镇)畜牧站要全力以赴,分片包干。同时把村防疫员组织起来,逐村逐屯的进行调查核实,摸清底数,对所有牲畜屠宰户登记造册(交财政、税务各一份),并张榜公布,让群众进行监督。

第二,落实税收任务。在各乡(镇)畜牧站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牲畜屠宰户屠宰的头数,由财政所给各村下达屠宰税征收指标,层层落实到组和屠宰户。

第三,实行突击征收。各村要按照财政所下达的任务。集中人力、时间,由代征员配合,及时组织征收,特别要抓住集中屠宰牲畜的有利时机,如春节、端五节、中秋节,实行突击征收,并加强平时的征收管理工作。遇到难题时,财政、税务、畜牧部门要主动互相联系,勾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对有意隐瞒偷税抗税行为的,要按照税法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做好代征员培训工作

代征人员确定后,到当地税务机关领取代征人员登记表,填好后,附1寸免冠照片2张,一并交给当地税务分局、所,统一到县税务局办理代征证件。

然后,以各乡(镇)为单位,由税务分局、所对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税收政策,掌握办理税收业务程序,熟悉票证领用、填开和结款等手续制度,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认真做好代征工作。各税务分局、所和畜牧站要相互配合,对代征人员加强政策教育,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办事。同时要建立严格岗位责任制,奖惩言明,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三、屠宰税的管理使用及奖惩办法

为了加快我县畜牧事业的发展,经县税务局,畜牧局共同研究,由各乡(镇)畜牧部门代征的牲畜屠宰税解缴当地税务机关后,不再提留30%的分成款和付给2%的手续费,全部用于发展乡(镇)畜牧事业,其代征的牲畜交易税,按解缴入库税款数照付2%的手续费,财政局退库后的屠宰税管理和使用仍按县政府〔1987〕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为调动屠宰税征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在代征屠宰税总额中拿出10%作为奖励基金,其具体奖惩办法是:

1.用5%作为村代征工作手续费。

2.用5%作为贡献较大的乡村组干部的年终奖励费。

3.以村为单位,凡完成财政所下达税收任务90%的不奖不罚。每多征收一头屠宰税奖励代征员20%,少征一头罚代征员10%。

4.以乡为单位,年终完成屠宰税任务90%以上的乡,奖给财政所长100元,税务所长50元,畜牧站长50元;完成70%以下的乡,罚财政所长50无,畜牧站长30元,税务所长10元。

5.对检举揭发逃税瞒税的有功人员,每揭发检举一头,经查实后,按照缴税款的50%奖给揭发检举人。

四、加强领导

牲畜屠宰税,税源分散,涉及面广,征收工作难度较大,各乡(镇)财政所、畜牧站、税务分局、所,要经常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取得各乡(镇)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和加强领导。农村税收领导小组,由各乡(镇)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组长,财政、畜牧、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定期讨论分析农村税收形势和问题,采取措施,加强征收管理。并利用广播、板报、会议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税收政策和有关规定,达到家喻户晓,成人皆知,逐步把征收屠宰税或牲畜交易税工作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主动交纳各税,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加快畜牧事业的发展。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