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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志》凡例

一、本志的编纂,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和科学分析的态度,务求思想性、科学性与资料性相统一。

二、本志的断限: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

三、本志的记述范围,以《长春市志》下限时间的长春市行政区划为准。个别历史资料按这一规定难以处理的,仍按历史行政区划记述,并作必要的说明或注释。

四、《长春市志》采用两级结构,即由总志和若干分志组成,记述层次为章、节、目。内容比较复杂的分志,在章前设篇。

五、总志与大部分分志都设《人物》一章(不标数序)。关于立传人物,坚持在世人和外国人不立传的原则;坚持以当代人物为主兼及各个历史时期人物的原则;坚持以正面人物为重点兼及反面人物的原则。对于不够立传标准但需入志的人物,主要采取以事系人的方法,同时也采用表、录的形式加以记载。

六、总志与大部分分志都设《大事记》一章(不标数序),原则上采取历史编年体,记录足以反映历史进程和各历史阶段基本特征的大事。

七、总志与部分分志必要时设《附录》。

八、入志人物均直书其名,必要时酌加职务,但不加尊称。

九、本志的境内地名,除历史地名外,今名以《长春市地名录》为准。国内境外的今地名,以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使用历史地名均加注今名。

十、本志涉及的外国人名的译名均以新华社的《外国人名译名手册》为准。

十一、本志内容记述中的历史年代沿用通称。但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起到1945年“八•一五”日本帝国主义投降为止,这一时期统称为沦陷期间。

十二、本志涉及的历史纪年,辛亥革命前,以中国传统纪年为主,加注公元纪年;辛亥革命后,以公元纪年为主,一般不加注民国纪年。除引文与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用伪满纪年与日本纪年。

十三、本志的用字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历史人名、

地名为防混淆酌用繁体字。

十四、本志的标点符号一律以199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中的规定为准。

十五、本志的数字书写一律以199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十六、本志涉及的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以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中规定为准。

十七、本志的引文统一使用页末注(脚注),注码标在引文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