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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宽城分局(简称区地税分局)于1994年9月成立,内设征收一至五科、人事科、计会科、监察科、综合科、税政科、办公室等11个科室和凯旋税务所。

1996年,区地税分局成立税务检察室,增设农税科,业务科室调整为征收一、二科,检查一至四科。市行政区域调整后,兰家税务所、兴隆税务所划归区地税分局管理。1998年9月,长春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分局调整,区地税分局接收宋家所、太阳城所、黑水路所、西一条所、华正所、长江所、铁北所等7个税务所;局农税科划归长春市地税局农税分局;征管一、二科并入检查系列,设检查一至六科;增设核税科。1999年,根据业务需要,区地税分局重设征管一、二科,检查系列恢复一至四科建制。

2000年,根据划片管理的原则,取消征管一、二科,依行政区域街道、乡、镇设所。区地税分局成立站前税务所、新发税务所、南广税务所、东广税务所、群英税务所、兴业税务所、柳影税务所、团山税务所、凯旋税务所、长江税务所等10个税务所,保留兴隆税务所、兰家税务所等2个乡税务所,保留黑水路税务所、华正税务所等2个集中市场管理所。

税收管理与征管改革 1994年,地税机构成立之前,税务机关对企业及纳税人实行的是以税收专管员为基本特征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俗称“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因此,存在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权责不清,对执法人员监督缺失的管理弊病。地税分设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地税两套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征收管理的税种予以明确的界定,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三部分。同时,对征管模式作较大的调整,取消专管员制度,改变一人进厂各税统管的管理模式,变“专管员”为“专管事”,并按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改革设想,逐步实施“以申报纳税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为内容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

按照这一改革的总体思路,1995年初,区地税分局建立办税服务厅,设6台微机,配齐微机录入人员,改手工操作为微机申报录入方式,纳税申报也由税务专管员上门收税改变为由纳税人自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

1996年~1997年,经两年改造建设,区地税分局在新办公楼建立起设备相对完善的两个办税服务厅,增加微机设备30余台,具备承担全区纳税户办税功能,办税厅也初具现代化管理规模。

1997年7月,从深化基层征收管理的目的出发,省地税局提出在基层依行政区划在各街道设所的要求。经多方协调,得到宽城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的支持,至8月底,区地税分局在9个街道和奋进乡、兰家镇、兴隆山镇相继建立基层税务所,实施征管。宽城区形成局内部“查”、“管”分离,局外部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区域管理和重点税源管理相结合的基本管理模式。

税收管理的原则:属地征收原则、划片管理原则。

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自核自填自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核定征收、委托代征以及查账征收、查验征收。

征管范围:东至兴隆山镇,北至兰家镇,以及辽宁路以东,新发路以北,光复路以西,兰家镇、奋进乡以南的宽城区所辖区域。行业包括宽城区属地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餐饮旅游服务娱乐业、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及事业性收费应税项目等。

税种与收入 1994年~2000年地方税务局开征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后四个税种在1997年末转至地税农税分局)及其地方附加。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1994年~2000年,在上级局和宽城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地税分局较圆满地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计划,累计组织区级财政收入47354万元,为平衡地方财政和支持宽城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税收稽查 1995年9月,区地税分局组建税务检察室,1996年3月正式对外挂牌开展业务,行使职能。1997年,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撤销检察室,成立打击涉税违法案件办公室,原合署办公的检察机关由税务局撤出,改由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查处各类涉税违法案件,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处,强制措施的执行,以及违法案件移送。1995年~2000年,共查处各类涉税案件125件,挽回经济损失1320万元,为维护税法尊严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