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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区委全体会议

区委全体会议按照党章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时间一般是在年初和年中。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减少会议层次,提高工作效率,一般采取扩大会议的形式召开。扩大的人员包括部分离退休区级领导,区委、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大、区政协各委办主要负责人,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各街道、乡(镇)、区委党校主要负责人,区属企业、民营企业党组织负责人。

会议任务主要是传达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回顾区委过去的工作,总结经验,提出新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进行换届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