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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初,食品卫生由县卫生院负责,后改由政府卫生科负责。1956年为搞好饮食卫生,县内专门培养了8名饮食行业监督员。1962年县防疫站建立接管食品卫生工作。1978年4月防疫站确定2名人员专门管理全县的饮食卫生。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布后,饮食卫生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1984年始,配备4名食品卫生监督员,每年对全县城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饮食行业从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合格者发放卫生许可证、个人健康证,禁止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及渗出性皮肤病和消化道传染病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警告、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并给予罚款,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劣质食品查封并销毁。1985年销毁不合格熟猪肉10千克,变质甘蔗15,500千克,各种饮料600瓶,冰棒5,000余根;查封土产公司变质豫南啤酒530箱,没收非法所得1,700余元,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50家营业部给予罚款800元的处罚,并向城内国营旅馆、饭店、招待所发放了400千克餐具消毒药品。1992年在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中,监督总户数500余次,处理违法案件42起,警告、限期改进20户次,停业整顿15次,罚款6户次,没收违法变质食品3,450千克,其中霉变甘蔗800千克,不合格冰糕2,000余根,变质罐头480瓶,其它变质食品210千克。1995年为保证主食面粉的纯度及质量,于11月对面粉加工业进行了采样化验。

附:建国后柏乡县食物中毒事件

1956年北滑村农民食用患炭疽病的牲畜肉,引起食物中毒。

1957年8月10日龙华乡的前渤海、后渤海、小鲁、龙华等村群众97人吃酥鱼发生食物中毒。

1962年1月17日,叩村马香瑞家6人食物中毒死亡3人。

1973年6月柏乡县发生3起食物中毒事件,43人中毒。分别为王家庄公社磷肥厂职工食用变质肉18人中毒;龙华公社耿家庄村耿小英家食用从私有市场购买的芥菜籽油引起了7人中毒;内步公社孙上京打房班(建筑队)食用从私市场购买的棉籽油引起17人中毒。

1977年化肥厂90人食用变质猪肉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

1977年县建筑队40人误食桐油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