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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发动群众参政议政,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柏乡县人民政府建立区、村人民政权。1949年10月25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召开了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兼有人大、政协双重职能,是县级政权机构的过渡形式。与会代表经人民团体、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推荐、选举或由政府邀请产生。到1953年4月先后召开了四届柏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颁发,确定在全国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7月4日柏乡县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根据《宪法》规定,在县设人民委员会,柏乡县人民政府改称人民委员会,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即行政机关。由县长、副县长、委员组成。到1958年12月全县共召开了3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了每届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法院工作报告》,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了县人民委员会的县长、副县长、委员和人民法院院长。

1958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委员会撤销柏乡县建制后,柏乡县人民代表大会活动中断,1962年1月,柏乡县人民委员会恢复,7月召开第四届柏乡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到1966年1月,召开了五、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成立了提案委员会。是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人民代表停止政治活动。1981年2月为了进一步贯彻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健全地方和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搞好柏乡县的经济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柏乡县召开了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到1995年期间召开了八、九、十、十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大会设大会主席团、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了八、九、十、十一届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每届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县人民代表大会是柏乡县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执行机关是柏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初3年换届一次,1993年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后改为5年换届一次。

第二节 历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49年10月25~29日,柏乡县召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152名,列席373名,驻会委员会下设支援灾区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医疗卫生委员会。

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0年1月31日,柏乡县召开了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柏乡县人民政府关于生产计划(草案)的报告》,会议提议1950年为大生产运动年,农业生产要恢复到战前(1937年)水平(水浇地粮食亩产140公斤,旱地60公斤)。1950年3月14日,柏乡县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召开,制定民主建政规划,会后全县第一批建政村38个。1951年6月15日,柏乡县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出席代表171人,列席404人,吸收小学教师旁听142人,会议通过了《抗美援朝形势报告》、《关于响应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三大号召的报告》,向全县人民发出捐献“柏乡人民号飞机”的号召书。会后在全县开展“捐献购买飞机款”活动。1951年11月8日,柏乡县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与会代表146人,历时3天,听取并讨论了行署专员张雨秋《关于民主建政报告》,县长张剑虹《柏乡县民主建政草案》,通过了“给省政府杨秀峰主席的一封信”,表示一定要搞好民主建政工作。

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2年3月16日,柏乡县召开了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127名,列席代表20名。会议听取并通过了《关于1952年政府各项工作计划(草案)》,部署了“三反”、“五反”工作,还听取了代耕、防疫的工作报告。何耀明担任柏乡县人民政府县长。1952年9月10日,柏乡县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通过了《今冬明春扫盲工作计划(草案)》。会后冬季扫盲工作在全县开展。1952年11月1日,柏乡县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三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155人。会议选举产生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政府县长首次处理代表提案310件。此次会议开始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会后邢台专署通报各县推广柏乡经验。

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3年4月1日,柏乡县召开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131名,缺席24名,会议讨论制定了《柏乡县1953年农业生产计划(草案)》。此草案得到地委、专署的肯定,4月7日转发全区。1953年11月27日,柏乡县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通过了贯彻总路线及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的决议,通过了《柏乡县1953年秋征工作计划(草案)》。自此,统购统销开始在本县实行。

第三节 历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2月28日基层开始普选,按选举法规定县、乡、村划分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7月柏乡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90名,缺席19名,会议听取了《中共柏乡县委员会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报告,县人民政府《关于1953年政府工作的检查与1954年政府工作方案》的报告,县委宣传部传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会议通过了会议决议,选举产生了本届人民委员会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954年11月8日,柏乡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出席代表58人,历时3天。1955年1月17日,柏乡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出席代表70人,缺席19人,会议听取并讨论了《征集补充兵员工作报告》。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撤销柏乡县人民政府,成立柏乡县人民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柏乡县第一届人民委员会的委员、县长、副县长和出席省人代会代表。会议选举赵增寿担任柏乡县人民委员会县长。1955年7月6日,柏乡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出席代表74人。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6年11月23日,柏乡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出席代表63人,缺席8人。会议讨论通过了县人委两年来的工作总结和县法院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第二届人民委员会,梁友珍任柏乡县人民委员会县长。1957年12月28日,柏乡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出席代表71人。会议讨论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兵役局的工作报告,通过了《1958年的跃进计划》的决议。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8年5月28日,柏乡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历时4天,出席代表62人,缺席15人,列席15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县政府、县法院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第三届人民委员会。会议还通过了给支援小里岗水利化建设民工的“慰问信”。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2年7月10日,柏乡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出席代表102人,历时3天。会议讨论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选举产生第四届人民委员会,杨建民当选人民委员会县长。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4年11月,柏乡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杨建民继续当选人民委员会县长。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6年1月11日,柏乡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1980年11月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村分选区成立选举委员会,77,296名选民(占选民总数的97%)直接选举产生参加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146名。其中,脱产干部25名,农民79名,工人4名,知识分子12名,解放军1名,其他25名,分别占代表总数的17.1%、54.1%、2.7%、8.1%、0.7%、16.2%。中共党员87名,无党派人士59名,分别占代表总数59.6%、40.4%。妇女32名,占代表总数的21.9%,青年110名,占代表总数的75.3%。1981年2月21日,柏乡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与会代表142人,会议听取了县革命委员会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县级常设机构,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职权。大会决议,撤销柏乡县革命委员会,成立柏乡县人民政府。选举产生了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柏乡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赵恒西当选柏乡县人民政府县长。1982年4月3日,柏乡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工作报告。1983年3月21日,柏乡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出席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1984年7~9月,89,360名选民(占选民总数的98.6%)直接选举产生了参加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150名。其中,党政干部30名,农民、工人71名,知识分子30名、解放军1名、天主教1名、专业户、万元户代表15名,分别占代表总数的20%、47.4%、20%、1%、1%、10.6%。1984年9月20日,柏乡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144名,缺席6名,大会审议批准了“一府两院”及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确定了本届政府的各项经济指标:粮食总产8,250万公斤,棉花465万公斤,油料140万公斤,农业总收入7,830万元,工业总产值完成3,800万元,财政收入340万元,人口增长控制在2,280人,自然增长率保持在10.2‰以下。封吉耀当选柏乡县人民政府县长。1985年5月4日,柏乡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听取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工作报告。1986年4月9日,柏乡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听取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1987年1月,全县99,389名选民(占选民总数的98.6%)在各选区成立选举委员会进行第九次普选,到1987年3月结束,选举产生参加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0名。其中中共党员80名,非党派人士50名,各占代表总数的65.1%、34.9%;工农代表86名,占代表总数的56.5%;知识分子代表34名,占代表总数的22.2%。1987年3月,柏乡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与会代表130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和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明占当选柏乡县人民政府县长。1988年3月4~6日,柏乡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政府招待所召开,与会代表113名。会议听取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了《柏乡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7年执行情况和1988年安排意见的报告》和《柏乡县1987年财政决算和1988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做出上述6个报告的决议。1989年2月22~23日,柏乡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政府招待所召开,会议审议和批准了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会议听取审议了柏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柏乡县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和《关于柏乡县1988年财政决算和1989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大会经过认真讨论,通过了相应决议。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1989年12月,全县99,340名选民(占选民总数的97.4%)在各选区成立选举委员会进行第十次普选,到1990年3月结束,选举产生参加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2名。其中中共党员89名,非党派人士53名,各占代表总数的65.1%、34.9%;工农代表86名,占代表总数的56.5%;知识分子代表34名,占代表总数的22.2%。1990年3月25~27日,柏乡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政府招待所召开。与会代表149名,缺席3名,列席61名,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柏乡县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和《关于柏乡县1989年财政决算和1990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选举产生了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主任、副主任,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明占继续当选柏乡县人民政府县长。1991年4月24~26日,柏乡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县政府招待所召开,与会代表141名。会议审议和批准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柏乡县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和《柏乡县1990年财政决算和1991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做出了上述6个报告的决议。1992年3月2~3日,柏乡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县哈柏浆粕厂召开,与会代表146名,列席旁听82名。会议审议和批准了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柏乡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91年执行情况和1992年安排意见的报告》和《1991年财政决算和1992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做出了上述6个报告的决议。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1992年12月23日,108,641名选民(占选民总数的97.6%)在各选区直接选举产生参加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155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155名代表资格全部有效。1993年1月30日~2月9日,柏乡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哈柏浆粕厂召开。与会代表155名,邀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103名负责人列席旁听。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确定政府今后三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针,进一步解放思想,全力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统筹规划,重点突破,依次推进,跳跃发展,加快建设优质高效农业,狠抓工业“龙虎”工程,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加速发展市场建设和第三产业,继续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到1995年力争实现主要经济指标翻番,在全区位次前移。主要奋斗目标为:1997年全县国民生产总产值、工农业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分别达到1个亿、11个亿和1,900万元,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事业都要有一个明显的进步和发展。大会依照法律程序,依法选举产生本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政府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1993年8月18日,柏乡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在县职教中心召开,会期1天,会议主要议程是选举出席邢台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94年3月24~25日,柏乡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在法院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工作报告。1995年3月20~22日,柏乡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县法院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增选一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县属各乡(镇)进行普选,选民按规定划分选区,成立选举委员会,有的集中选举,有的边参加生产,边选举,产生人民代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三年换届一次,1987年各乡镇建立人民代表联络组,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工作机构,1990年乡镇联络小组改称乡镇人大主席团,设主席处理其日常工作,到1995年底,柏乡县共设乡镇人大主席团10个。

第四节 常设机构及主要工作

一、常设机构

1954年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柏乡县人民委员会兼有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双重职能。其组织机构在人民政府志中已有详述。“文化大革命”中,县人民委员会被夺权,失去职能。1982年后,柏乡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别选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为县级权力机构。驻县城秀才营街办公,设办公室,1986年增设政法科、财政经济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科、人民代表联络科。1993年4科1室合并为综合办公室。1995年有工作人员18名。

二、主要工作

柏乡县一、二、三、四、五、六届人民委员会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活动在人民政府志中充分体现,本节主要收入柏乡县七、八、九、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一)依法监督 1982年1月,恢复柏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后,到1995年12月,人大常委会共召开全体会议76次,通过决议、决定23条,保证宪法、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县内的遵守和执行。审查和批准柏乡县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讨论柏乡县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查批准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乡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命令。1986年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代表联系工作暂行办法》,设立专人负责代表联络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委员按乡镇和部门分工联系代表,并编入代表小组活动,实行主任轮流接待代表来访工作,县人大代表以乡镇为单位组成代表小组,乡镇人大主席为组长,负责小组活动和对上联系。各小组,每季活动一次。到1995年180多名县人大代表共出席乡人代会35次,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走访县人大代表28次,召开座谈会85次,形成了代表与人大常委会、代表与代表小组、代表与地方行政机关、代表与选民的广泛联系。

(二)人事任免 在有关的人大会议上,研究决定了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工作部门的人事任免。

(三)提案处理 一、二、三、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一、二、三、四、五、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常务委员会,提案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委员会负责处理。

柏乡县七、八、九、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向县政府及有关单位督促催办,及时听取县政府关于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各承办单位多数在三个月办结。将提案处理意见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后转交代表,做到件件有答复。县人大常委会向人民代表大会做会议提案处理报告。

(四)执法检查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非常珍视人民给予的权力。经常组织代表进行调查、视察。对群众很关心或意见比较大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迅速解决。

1982年,棉花获得大丰收,收购工作不适应,群众卖棉难,意见很大,人大常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到固城店、西汪、十里铺的棉花收购站进行视察,发现收购任务大、计量器具少、业务不熟悉,是影响收购的主要问题,委员们就地和棉站负责人研究办法,加快了收购进度。

1989年5月,委员们就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价不稳定,满天涨价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视察、调查后,与政府主管部门对话,政府领导对此很重视,亲自带队到工厂、公司、商店、集市检查物价执行情况,果断处理了一些违反物价政策的不法单位和个人,很快刹住了乱涨价的歪风,稳定了市场,促进了治理整顿的开展。1992年初,人大常委会组织省、县、乡三级人大代表对几个乡镇及所属村的计划生育进行调查,掌握了第一手材料,1994年制定了符合柏乡县情的计划生育政策。

1995年县人大常委会对县办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一些厂家为降低生产成本私自停用治污设备,环境污染严重,针对实际,视察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顿,要求造成污染的企业达到规定的环保标准。企业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控制,促进了县内环保工作的开展。